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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含义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位于本国领土以外的外国经营者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对本国相应市场内的竞争产生不良影响时,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本国的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该外国经营者行为的国家管辖权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国家开始突破传统管辖原则的限制,主张本国反垄断法具有一定的域外效力。反垄断法属于国内法,其效力仅限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内。

一、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含义

法律空间效力可以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前者是法律在颁布者权力所及范围内有效,后者指法律的效力扩展至立法者管辖区域之外。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位于本国领土以外的外国经营者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对本国相应市场内的竞争产生不良影响时,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本国的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该外国经营者行为的国家管辖权问题。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一国国内法的效力仅及于其主权范围之内,对域外的行为不产生规范作用。作为国内法体系中的反垄断法,自然不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浪潮的高涨,市场已超越主权空间向世界范围内扩展,跨国垄断行为对内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突出,在国际反垄断法缺位的情况下,国内反垄断法如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成为反垄断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国家开始突破传统管辖原则的限制,主张本国反垄断法具有一定的域外效力。这就产生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

跨国垄断行为往往全部或部分地发生在受害国境外或特定市场之外,各国在通过单边域外适用本国反垄断法来规制跨国垄断行为以应对该行为对本国的损害时,面临着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一国的反垄断法到底有没有域外效力,或者说本国有没有国际法上的义务尊重和遵守他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极富争议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反垄断法属于国内法,其效力仅限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内。最初,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也都严格遵循属地原则要求,但随着贸易障碍的减少,国际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跨国垄断日益突出和严重,在国际反垄断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就成为一种较为可行的选择。自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Alumi-num)确立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之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确立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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