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适用条件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适用条件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境外垄断行为都要适用我国的《反垄断法》,境外垄断行为适用我国《反垄断法》是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即该境外垄断行为对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简言之,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适用的原因,是由于域外行为产生了域内效果。在反垄断法的对人效力方面,即对外国人的范围没有明确的对象效力范围。

二、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境外垄断行为都要适用我国的《反垄断法》,境外垄断行为适用我国《反垄断法》是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即该境外垄断行为对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对境内市场没有影响的境外垄断行为,则不应当适用。简言之,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适用的原因,是由于域外行为产生了域内效果。这一规定无疑借鉴了美国的“效果原则”。依据这一原则,发生在美国境外且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相抵触的任何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也不管行为的场所,只要该行为对美国市场能够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美国法院对之就有管辖权。

另外,是否只要是境外垄断行为对我国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就适用我国《反垄断法》,无需考虑对境内市场产生“影响”的程度?根据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适用效果原则的情形,只要对美国国内市场或进出口贸易产生了“任何影响”,都应采用“效果原则”予以禁止和处罚。但是,由于美国在适用“效果原则”时触角如此之长,遭到了来自世界其他国家的政府和企业的强烈不满。1972年“汤伯莱恩木材公司诉美洲银行”,美国第9巡回法院对效果原则做了相应的修正,创设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合理管辖原则”,法院认为,确定重大的影响是认定是否具有管辖权的最低要求。有鉴于此,对于境外垄断行为对我国境内市场的影响应达到“直接的、实质性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后果”的程度。

在反垄断法的对人效力方面,即对外国人的范围没有明确的对象效力范围。不过从《反垄断法》第12条规定中对于“经营者”的定义可以看出,本法并不区分中国经营者和外国经营者,而一概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不管经营者的国籍、住所如何,只要其从事的垄断行为符合本条空间效力的规定,都适用我国《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对它们就拥有域外管辖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