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冲突的协调

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冲突的协调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减少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强管辖权的行使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上的双边合作有助于各国在国际反垄断领域形成共同实践,有利于反垄断立法的趋同化,从而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律机制。反垄断法区域合作的典型代表当属欧盟。

三、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冲突的协调

由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导致上述诸多方面的冲突,因而谋求合作与协调是对各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有利的选择。合作与协调的方法和途径多种多样,但无外乎国内法上的协调和国际法上的合作两大层面。

1.国内法的协调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各国通过单方面的行为来实施其竞争政策,片面保护本国利益的措施。所以如要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冲突,世界各国必须调整国内法,采取同样措施来禁止垄断行为,并制定一个全球性的国际反垄断法,以统一各国的国内反垄断法。就现阶段而言,各国可以采取下列单边措施来减少或避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所产生的冲突:各国应在立法和司法上兼顾其他国家的政策和利益,并进行利益平衡分析。同时减少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强管辖权的行使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各国尽量减少实体法上的差异,使各国法律逐渐趋向一致,这样,即使发生了域外适用也容易被他国接受,不至于引发不必要的冲突和争议。

2.国际法的合作

同其他国际问题一样,通过国际法上的合作是迄今为止解决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所导致的法律冲突的最好途径。目前,国际反垄断领域的合作主要在以下四个层面展开:[1]

(1)双边合作。国家间以双边协定的形式来协调相互间的冲突是国际社会常用的方法。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上的双边合作有助于各国在国际反垄断领域形成共同实践,有利于反垄断立法的趋同化,从而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律机制。

(2)区域合作。反垄断法的区域合作协定一般都订有实质性的竞争规则,规定了某种程度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调,而不仅仅限于合作的程序规则。反垄断法区域合作的典型代表当属欧盟。欧盟订有超国家性质的竞争规则,这些规则通过《罗马条约》与建立欧洲共同市场的基本目标连在一起。尽管欧盟的竞争法规则是区域性的,其目标也只是试图在共同体市场内建立起统一而协调的反垄断法制,而并不是统一各成员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但它确已成为国际反垄断法的雏形。

(3)多边合作。例如经济与合作组织是发达国家探讨反垄断国际合作的重要论坛。1967年经合组织会议通过了《关于成员国之间就影响国际贸易的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合作的推荐意见》,要求各成员国在反垄断方面进行合作和磋商,并成立了竞争与政策委员会,作为成员国之间进行合作和磋商的中介。

(4)国际反垄断法的进程。虽然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但建立国际反垄断法的构想早已有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