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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国际法根据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国际法根据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涉及一个国家的司法能力范围问题。所以,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产生冲突的根源在于执行权而非规定权。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也应符合国际法的合法性依据。

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国际法根据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涉及一个国家的司法能力范围问题。一般而言,一国的司法能力至少包括两个方面,即规定权和执行权。规定权是指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制定一般或个别规则的权力,执行权是指一国有权对制定的一般或个别规则通过实际的执行措施而赋之以效力。规定权和执行权的范围并不必然一致,可以不具有共同的外延。规定权是由一国主权决定的,在行使过程中不会对他国利益产生影响;而执行权在行使过程中超出一国的管辖范围,就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所以,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产生冲突的根源在于执行权而非规定权。

一国宣称其法律具有域外效力应当符合国际法的要求。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也应符合国际法的合法性依据。为了寻求一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理论根据,国际法协会自1964年以来就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并于1972年8月21日在纽约召开的国际法年会上,确认下列原则可以作为一国对在其领域外实施的垄断行为行使管辖权的理论依据。

(1)属地原则。传统的属地原则是指本国法的规制范围和效果仅限于在本国领域以内的人、物和事件。依此原则,一国的反垄断法只能适用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垄断行为,即应当根据行为发生地来确定是否享有管辖权。但随着行为涉及某种涉外因素时,便发生了如何确定行为发生地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国际法理论界基于行为的客观要件把属地原则加以扩张,认为属地原则不仅包括依行为发生地确定管辖权的主观属地原则,还包括依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权的客观属地原则。依据这个原理,一国的反垄断法不仅可以规制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垄断行为,而且如果行为发生在国外,只要其中有一部分行为是在国内实施的,或者行为结果是在国内产生的,一国同样可以行使管辖权。

(2)行为归属原则。该原则将行为概念抽象化,把具有控制、支配关系的国外母公司和国内子公司看作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如果子公司的垄断行为是按照母公司的指示来实施的,根据揭开法人面纱理论,可以将国内子公司的行为归属于国外母公司,从而实现对该国外母公司域外行使管辖权。

(3)效果原则。该原则认为违反反垄断法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在国外的行为;二是该行为对国内所产生的效果。当发生在国外的垄断行为对国内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效果,并且这种效果正是作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的结果而出现时,就可以域外行使管辖权。依此理论,即使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垄断行为,只要该行为对本国产生了限制竞争的某种程度的效果时,即可域外适用本国反垄断法。

尽管国际法协会确认的上述原则对各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产生了重大影响,但这些原则均未被条约化、法律化,其作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国际法根据尚有待国家乃至国际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确认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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