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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豁免原则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刑事司法豁免原则刑事司法豁免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原则,旨在尊重别国主权的完整和独立。这一规定,是刑事司法豁免原则的法律依据。享有刑事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除非经过其派遣国政府的明确表示放弃,不得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他们没有提供证词和其他证据的义务,更不得对其采取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二、刑事司法豁免原则

刑事司法豁免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原则,旨在尊重别国主权的完整和独立。司法豁免权是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一个重要的和基本的方面。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由我国司法机关作为涉外刑事案件处理,而必须由我国的外事部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通常是建议派遣国政府将其召回,依其本国法律处理,或者直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令其出境。

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一规定,是刑事司法豁免原则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际惯例,在国家间平等、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能在驻在国有效执行职务,驻在国应给予这些外交代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其中包括刑事司法豁免权。与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的情况有所不同,刑事司法豁免是完全和绝对的。享有刑事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除非经过其派遣国政府的明确表示放弃,不得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他们没有提供证词和其他证据的义务,更不得对其采取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下列外国人犯罪享有刑事司法豁免权: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按照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代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以及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代表机构的人员;各国驻中国使领馆的外交代表,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交官员;经我国政府同意给予特权和豁免权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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