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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与交易实务操作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作出遵守上市规则、服从监管的承诺及证券交易所保证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终止上市是指消灭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永久性地停止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也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出现法定情形时,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实验:证券上市与交易实务操作

一、实验目标

掌握股票、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掌握股票、公司债券暂停、终止上市的情形;掌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熟悉股票、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

二、实验要求

能够判断某一股票、公司债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能够分析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内容;能够模拟股票、公司债券的交易过程。

三、实验原理

(一)证券上市法律制度

证券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集中竞价交易的行为。证券上市是连接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的桥梁,使得投资者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流通,对于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来说,证券上市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股票的上市。

(1)股票上市的条件。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境内上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股票上市的程序。在我国,申请股票上市需要经过申请、审核和公告等程序。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2条的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报送上市报告书、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等文件材料。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作出遵守上市规则、服从监管的承诺及证券交易所保证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签订上市协议后,公司应当将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6]

(3)股票的暂停上市。当已经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或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时,可以暂停该股票的上市。我国《证券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票的终止上市。终止上市是指消灭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永久性地停止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我国《证券法》第56条规定,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赢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债券的上市。债券主要包括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政府债券的信用等级最高,上市不需要特别条件,一般根据政府决定安排其上市交易。下面主要讨论公司债券的上市问题。

(1)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在我国,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7]

(2)公司债券的上市程序。公司债券的上市程序同股票上市一样,也需经过申请、审核和公告程序。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上市报告书、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等文件材料。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也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3)债券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出现法定情形时,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60条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上述第(1)、(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2)、(3)、(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另外,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即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其中证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称为初次公开或发行公开,证券上市期间的信息公开称为持续公开。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国证券法确定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形式。

(1)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根据《证券法》第6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并予公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情况、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财务报告等。[8]根据《证券法》第65条的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中期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公司基本情况;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重要事项;财务报告等。我国证券法未对季度报告作出规定,但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

(2)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主要是针对一些临时发生的重大事件而制作的报告。我国《证券法》第67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和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

(二)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1.证券交易的性质与类型。证券交易在本质上是一种等价有偿的买卖行为,卖出证券的一方向买入证券的一方交付证券并取得价金,买入证券的一方向卖出证券的一方支付价金并取得证券。只不过证券买卖的标的比较特殊,并采取了比较特殊的买卖形式。除了普通的谈判、拍卖等要约承诺方式外,实务中证券交易更常用的是电脑集中竞价的成交方式。

证券交易的品种在不断创新,除了现货交易外,信用交易、回购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股票指数期货交易、认股权证交易等交易类型也不断发展,这些交易品种丰富了可选择的投资对象,促进了证券市场的持续繁荣。

(1)现货交易。现货交易又称即期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双方仅以其真实所有的资金或证券进行交易,在成交后即时清算交割证券和价款的交易方式。

(2)期货交易。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相对应,具有预先成交、定期交割和价格独立的特点,交易双方在达成期货合同后无须等到指定日期到来时实际交割证券和价款,通常是在买进期货合约后的适当时机再行卖出,以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

(3)期权交易。期权交易是当事人为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者卖出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易。证券期权交易是以期权作为交易标的之交易形式。期权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期权是当事人为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约定买方通过向卖方支付一定费用,获得在约定的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者卖出指定证券的权利。

(4)信用交易。信用交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现货交易以外的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都属于信用交易;狭义上,只有保证金交易才是信用交易,即信用交易是投资者自己提供保证金并申请取得经纪人信用,在买进证券时由经纪人提供贷款,在卖出证券时由经纪人贷给证券而进行的交易。融资和融券是证券信用交易的两种形式,融资是借钱买入证券,融券则是借股票来卖出。

2.证券交易的场所及规则。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的不同,可将证券交易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前者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后者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的交易。我国《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场内交易一般采取公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规则。所谓价格优先是指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是指买卖方向、价格相同时,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时间优先原则必须在价格优先原则下执行,价格优者先成交;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场外交易通常采取买卖双方一对一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易。由于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交易的达成,且市场价格不能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因此引入了做市商制度。所谓做市商,是指承担某一股票的买入和卖出的交易商。投资者可以向做市商买入或卖出由该做市商做市的证券。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做市商制度,目前该制度在我国还未实行。

四、实验材料

(一)案例材料

张某与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9]

2002年9月20日,浦东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与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作为浦东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各出资1800万元、1700万元,占浦东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18%、17%。2004年10月22日,王某作为甲方、张某作为乙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确认浦东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时,甲方持有浦东公司3400万股自然人股份(占总股本的17%),甲方同意将上述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每股人民币2.44元,共计人民币8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同时,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包括全部转让款的税务发票。乙方同意以8300万元受让上述标的股份。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分两期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金8300万元。合同生效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4300万元,在此之前乙方根据《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已经向甲方支付的定金2000万元自动充抵股份转让金。2004年12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其余股份转让金4000万元。协议第4、5条约定,双方应在签订协议的同时开始办理股份转让期授权委托手续。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所持标的股份按期转让于乙方名下止的期间为过渡期,有关过渡期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另行签订《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进行约定。同日,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作为甲方,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作为乙方签订了《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协议第1、2、3条确定了双方签订过渡期协议的目的和背景,重申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在过渡期内,甲方对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均由乙方行使,乙方也相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该协议还约定,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2000万元,《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该定金自动充抵股份转让金。如乙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如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3条规定的任一条款的行为,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仍不能弥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再行按双方特别约定的赔偿金数额进行赔偿。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后生效。

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签订后,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签署了向浦东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该公司董事职务的申请,并依约向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张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张某代为行使王某在浦东公司股份项下可享有的一切权利,并确认,在王某将其名下股份全部转让给张某之前始终有效并不得撤销。张某于2004年10月22日以转账支票向王某支付了2000万元定金,同年10月29日又以转账支票向王某支付股份转让金2300万元,由陈某签收。协议签订后10日内,连同2000万元定金,张某共向王某支付了430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转让金,王某确认收到。2004年12月28日,王某致函张某,确认对方在2004年12月31日前还应支付4000万元人民币,督促其如期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并告知对方:“若逾期支付以上款项,将收回持有的浦东公司3400万股自然人股份,已支付的4300万元人民币也将作为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

2004年12月30日,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张某向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王某发出《付款通知》,要求王某于2004年12月31日来位于环球大厦的办公室领取股份转让金4000万元,并办理其已支付完全部股份转让金的确认手续。2004年12月31日,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员张某、陈某作为经办人,向张某出具《收条》,内容是:“今收到苏宁公司代张某支付的股份转让金叁仟捌佰万元整(转账支票)。尚余贰佰万元股份转让金,待股份转让手续完备确认后结算。经办人陈某、张某代王某。”该收据上还加盖了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2005年1月8日,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王某向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张某发出《关于收回股份的通知》。该通知申明,张某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股份转让金4000万元整。然而,直到2005年1月4日,张某才向王某支付3800万元。鉴于张某迟延支付且尚欠人民币200万元整,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从即日起终止双方于2004年10月22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与此同时,王某依《股份转让协议》第6条所签发的所有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亦同时作废,王某仍持有浦东公司17%的股份,并享有该股份所包含的所有股东权利。

2005年2月25日,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王某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处声明:“从即日起,对有关我在浦东公司所持有的17%的股份的一切变更事宜,以及对浦东公司任何增资、股权变动行为的,必须通知我本人到场予以确认,否则,我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04年3月11日,《南方周末》大幅报道了浦东公司土地升值、部分股东因此发生纠纷的情况,报道中还有对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本人的采访。报道明确指出,浦东公司股东内部纠纷的另一起因是“浦东公司那4500亩土地价格的急速蹿升……4500亩土地地价升值近三倍,仅地价升值带来的潜在收益就高达16亿元,当然这还没算上在4500亩土地上建成住宅后更大的收益”。

(二)法条材料

《公司法》(2004年修订,下同)第145条【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147条【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148条【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实验过程

步骤一:分析案件材料,简化案情,归纳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

本案中,张某和王某作为浦东公司的发起人,在法律规定的禁售期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张某,张某分两期向王某支付股份转让金8300万元: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张某向王某支付4300万元;2004年12月31日前,张某向王某支付其余股份转让金4000万元。同时,为规范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该协议生效这段时间内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又签订《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前这段过渡期内,王某所享有的公司股份中的一切权利均由张某行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截至2005年1月4日,张某尚有200万股份转让金未支付。王某由此主张张某根本违约,单方面宣布终止《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同时,王某依《股份转让协议》第6条所签发的所有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亦同时作废,王某仍持有浦东公司17%的股份,并享有该股份所包含的所有股东权利。

步骤二:梳理本案争议焦点问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其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三:

(一)本案《股份转让协议》及《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是否有效、能否撤销,即上述协议是否违反《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及《浦东公司章程》的规定,签约中是否存在价格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

(二)如果上述协议有效,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张某在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款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王某能否解除合同。

(三)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如果过高应如何调整。

步骤三: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分析。

对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时,不存在价格欺诈、显失公平的情形,上述协议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依法可以撤销的合同。此种认定有待商榷。因为该《股份转让协议》虽然不存在价格欺诈、显失公平的情形,却明显违反当时《公司法》第147条关于“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认定《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对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张某对3800万元股份转让金的支付不构成履行迟延,未向王某支付剩余200万元股份转让金亦得到王某认可,故张某支付标的股份转让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王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本案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履行不能的情形,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双方间协议的诉求应予支持。对于争议焦点(三),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关于按转让金额的5倍即41500万元支付特别赔偿金的约定,显然过分高于王某的违约行为给张某造成的损失。在认定《股份转让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关于这两个争议点的认定并无不妥。

步骤四:对本案判决进行评析。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与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张某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王某以张某没有如期支付3800万元以及尚欠200万元为由,认为张某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单方解除协议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主要涉及公司法关于特定持有人所持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两个方面。之所以禁止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转让公司股份(2004年公司法规定的禁售期为3年),是因为发起人大多持有公司法大部分股份,允许其过早转让股份,将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存续;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主要基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考虑,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因其所任职务的关系,很容易获得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信息,限制其股份转让,能够防止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频繁交易,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案中,发起人王某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转让股份(2002年9月20日公司成立,2004年10月22日张某与王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显然违反当时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判决该协议有效,可能是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一方面,该协议属于发起人之间的对内转让,不会影响公司的稳定存续,另一方面,转让人王某是在得知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价格急速蹿升之后才产生悔意,决意终止合同的,判决协议无效,将有失公平。但是,法院在法律有明文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否则将有损法律的权威。

六、拓展思考

关于股票交易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形成了不同的学说,主要观点有二:

1.地位让与说。该说认为,股票所代表的是股东权,股东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的内容主要是对公司的股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共益权主要是参加公司管理的权利,包括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对股东决议的表决权、对公司董事和监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股票转让使股东地位依转让行为发生转移,由此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股东权由受让人概括承继,股东的地位也随股票的转让而让与。

2.自益权让与说。该说将股东的自益权与共益权区分开来,认为股份是利益分配请求为目的的附条件债权。股票的转让是以利益请求为内容的自益权的总体转移。共益权是人格权,不应包括在股份中。对于受让人,共益权在法律上为当然的原始取得。

思考:这两种学说中哪种学说能够更准确地反映股票交易的法律性质?

七、课后训练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  )的证券。

  A.上市    B.交付    C.托管    D.登记

2.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下列哪一项构成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驳回其申请的理由?(  )

  A.公司债券发行额为6000万元

  B.公司债券的期限为3年

  C.公司的净资产额为2000万元

  D.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已达净资产额的30%

3.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取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按照下列哪些原则进行?(  )

  A.价格优先原则 B.时间优先原则

  C.公平交易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4.以下选项中,哪些不构成公司债券终止上市的情形?(  )

  A.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B.公司不按规定公布其财务状况

  C.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D.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判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并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5.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意见,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

  A.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构成股票暂停上市的原因

  B.上市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应当暂停股票上市

  C.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机构只能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D.证券交易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

6.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

  A.政策性停牌   B.技术性停牌   C.临时停市   D.休市

7.试述持续信息公开的概念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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