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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发行与交易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证券上市是指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证券上市法定条件,将证券投入市场依法进行证券交易的法律行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管理机构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及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发行人提交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与交易

一、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条件

证券发行是指具有发行资格的公司依法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证券发行分为股票发行和公司债券发行两种。股票发行又可分为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两种。

1.股票发行条件

证券法》第11条中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这里主要讲新股发行的条件。新股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为了增加公司资本总额而发行股票的行为。其条件是: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证券法还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除此之外,中国证监会又于2002年7月25日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有关条件作出补充规定:第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利润相比,以低者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第二,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第三,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第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第五,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证监会还要求,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判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或有关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符合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上诉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其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可不受通知第二条的限制。

2.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其主体条件是: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发行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有已经发行尚未偿还的债券的,其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公司最近3年平均每年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等。

(二)证券发行的审批程序

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具有发行证券资格的公司,在发行证券前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其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管理部门依法设立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其人员由证券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对申请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依法进行审核,并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并提出审核意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不予审核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经证券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证券发行人,应当依法在证券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但在文件公开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证券管理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依法撤销其决定;对尚未发行证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

(三)证券发行方式

1.证券发行方式

证券发行方式也称证券承销方式,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承销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两种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证券发行人有权自行选择证券公司实行代销或者包销的方式承销证券,并依法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2.证券承销责任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纠正措施。

3.证券承销期限

证券承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证券承销应当在承销期满15日内,将承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采取溢价发行股票的,也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证券交易又称证券买卖,是指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发行并实际交付证券的活动。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法律对证券的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经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各种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并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证券交易必须采用现货进行交易,其方式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证券管理部门所规定的其他形式。

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对证券交易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二)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是指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证券上市法定条件,将证券投入市场依法进行证券交易的法律行为。证券上市主要有股票上市和公司债券上市两种形式。

1.股票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提交相关文件。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管理机构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及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发行人提交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交易的5日前将上述文件公告,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同时在公告时还应将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量、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一并公告。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2.公司债券上市

公司申请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也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经该机构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决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经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相关文件。证券交易所自接到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债券上市交易。并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5日前进行公告,并将有关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发现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上列第(1)(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列第(2)(3)(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公司遇有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上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持续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证券交易过程的具体体现。证券交易持续信息公开制度除了证券上市时所要求公告一系列文件之外,还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制度。

中期报告是指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报告。年度报告是指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报告。临时报告是当证券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报告。

上述报告以及相关文件在上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同时,应当及时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予以公告;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上述报告及相关文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为了维护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证券市场的稳定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禁止交易行为作了专节规定,其主要表现在对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等方面的禁止。

(1)内幕交易行为。它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依据自己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以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而获取暴利的行为。

(2)操纵市场行为。它是指行为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优势或者与他人合谋等违法行为,制造证券市场虚假现象,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导其他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进行投资,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3)传播虚假信息。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证券从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以及与证券业务相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或陈述或进行信息误导,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

(4)欺诈客户。是指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欺诈客户的行为。

另外,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有关证券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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