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证券发行与承销实务操作

证券发行与承销实务操作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主要分为注册制与核准制两类。核准制则实行证券发行实质管理原则,由法律规定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发行公司的证券发行申请,只有经过证券主管机关的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定条件后予以批准方能生效。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实验:证券发行与承销实务操作

一、实验目标

掌握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熟悉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了解股票、公司债券发行需准备的文件材料;掌握保荐人制度。

二、实验要求

能够判断一主体是否符合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能够判断股票、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实验原理

(一)证券发行概述

1.证券发行的概念。关于证券发行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认识,基本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广义的观点认为证券发行是指集资决策、证券发行制度、证券发行活动和证券发行管理的总和。狭义的观点认为证券发行是证券募集和证券发售两种行为的总和。我国的相关法律采取了广义的证券发行的概念,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作出要约邀请、要约或销售行为。

2.证券发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证券发行分为不同的种类。依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公募发行也称为公开发行,是指以非特定公众投资者或者特定的多数投资者为对象,公开募集发行证券的行为。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私募发行是指以特定少数投资者为对象的有价证券发行方式。

除此之外,依发行条件确定的方式不同又可分为议价发行和招标发行;依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金额的关系不同可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依发行者身份和次序不同可分为初次发行和二次发行等。

3.证券发行的审核。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主要分为注册制与核准制两类。注册制是指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发行不作实质条件的限制,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证券前,只需以公开发行说明书为前提,以发行说明书内容为核心,将发行者本身及证券发行的有关资料全部公开,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遗漏。核准制则实行证券发行实质管理原则,由法律规定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发行公司的证券发行申请,只有经过证券主管机关的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定条件后予以批准方能生效。

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长期实行审批制,并一度实行严格的配额制,由证券市场主管机关通过对申请发行的证券进行实质性审查,决定其证券能否发行。原证券法实施后,我国开始采取“核准制”监管体制,且根据证券种类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审核体制,即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现行证券法改变了核准制和审批制并存的双轨制审核体制,全部改为核准制。

(二)股票的发行

股票的发行可分为原始发行和新股发行两种。股票的原始发行是指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包括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所进行的股票发行以及公司设立后的运行过程中首次进行的股票发行。新股发行是相对原始发行而言的,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之后,在公司现有资本的基础上再发行股份以扩大注册资本的行为。

1.股票原始发行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并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办法从主体资格、独立性、运作规范、财务与会计以及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了要求。[3]

2.新股发行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4)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规定;(5)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img1

图1 新股发行流程图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证券法修订后,我国对公司债券的审核制度由审批制变为核准制,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具体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部门。公司债券发行应具备的条件也因其是否首次发行而有所区别,主要表现在对再次公开发行债券的限制性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主要涉及实质性条件。根据《证券法》第16条和第18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第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第三,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第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第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能存在的情形:(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img2

图2 公司债券发行流程图

(四)证券承销法律制度

相对于发行人自己销售的直接发行方式而言,证券承销是一种间接的发行方式。所谓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等承销人根据协议包销或代销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其他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的行为。目前我国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一般不允许直接发行,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并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在我国,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的方式,包销又可以分为余额包销和定额包销两种类型。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承销人根据承销协议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在我国,证券代销主要适用于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公开发行中很少采用代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又分为余额包销和全额包销两种。余额包销是指证券承销人根据承销协议,在规定的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买入的承销方式;全额包销,是指证券承销人根据承销协议,在证券公开发行后的约定时间内将证券全部买入,而不论销售情况如何。

(五)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制度

保荐制度,是指有资格的保荐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并对所推荐的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质量和所做承诺提供持续训示、督促、辅导、指导和信用担保的制度。[4]保荐制度包含保荐人、保荐对象和保荐行为三大要素:(1)保荐人,即保荐行为的实行者,一般由具备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担任,通常是证券公司或者投资银行。(2)保荐对象,即保荐人的服务对象,一般是证券发行人,它们在发行有价证券筹集资本、上市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都需要保荐人提供服务。(3)保荐行为,即保荐人履行保荐义务所实施的行为,保荐人的义务主要体现在“尽责推荐”和“持续督导”两个阶段。在上市保荐方面主要包括上市保荐行为、证券交易保荐行为和信息披露保荐行为等。

四、实验材料

(一)案例材料

长沙某乙公司违规配股案[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长沙某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某乙公司)违反规定的配股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实,长沙某乙公司于1993年10月24日公布其招股说明书,于1994年9月26日在《深圳时报》上公布了其1994年度的配股说明书。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137条第1款关于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0条第2款关于增资时间“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的规定。

为严肃证券法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中国证监会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0条的规定,对长沙某乙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二)法条材料

《公司法》(1993年修订)第137条: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二)公司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加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0条: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2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配股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进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70%,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回已经认购的股东。

五、实验过程

步骤一:分析配股的含义和制度沿革。

配股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新股以筹集资金的行为。配股是上市公司增资扩股的一个重要手段,具有实施时间短、成本低等优点。1993年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司法都对公司增资发行的条件作了规定,但没有就配股作出具体的规定。1993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明确了上市公司送配股条件、程序与要求披露的信息、要求上报的材料。199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对配股条件作了修改,《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失效。1996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重新规定了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的条件。1999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新的《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1999年的“通知”进行了一定的补充。2001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将新股发行分为向原股东配售股票(简称“配股”)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简称“增发”),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又公布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失效。

步骤二:分析2006年《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确立的配股条件。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证券的发行区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条件,相应地,关于配股的条件也有公开配股和非公开配股的不同:

1.公开配股的条件:(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配股股份的数量;(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进行;(4)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条件。

2.非公开配股的条件:(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4)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规定;(5)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步骤三:分析案例中中国证监会关于长沙某乙公司违规配股案的处罚决定。

长沙某乙公司违规配股案发生在1994年,适用当时的《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是正确的。新的《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均取消了关于新股发行距上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期限限制,该案如果发生在现在,只要满足其他的配股条件,是不违规的。

步骤四:分析下述案例中A公司新股发行方案的违规之处。

  A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为扩大经营规模,经股东大会表决同意决定发行新股融资。A公司董事会拟定了以下两个新股发行方案:

方案一:向原公司股东公开配售新股人民币5000万元,由某证券公司独家代销,代销期为100天。

方案二:向原持股比例占公司前15名的股东非公开配售新股人民币5000万元,为鼓励其承诺接受配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且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试分析上述发行方案的违规之处。

六、拓展思考

我国的证券发行采取核准制,要求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提交的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但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过多地关注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主观因素,与采取发行注册制的国家的审查标准相比,客观性不强,这样一方面容易造成寻租的空间,使得审核过程缺乏公正,另一方面容易使投资者对政府的决策产生过分依赖,不利于投资者的成熟。

思考:我国证券发行有无采取注册制的可能?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的发行审核制度?

七、课后训练

1.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  )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A.1000    B.5000    C.6000    D.8000

2.某公司已获准发行公司债券,该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

  A.60%  B.40%  C.30%  D.100%

3.根据证券发行目的的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  )。

  A.设立发行  B.公开发行  C.溢价发行  D.增资发行

4.国际上证券发行审核主要存在的制度是(  )。

  A.注册制 B.审批制 C.核准制 D.宣誓制

5.证券承销,通常有(  )等几种方式。

  A.代销 B.助销  C.包销 D.承销团承销

6.试论证券保荐制度及其实施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意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