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实务与操作

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实务与操作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外商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实务与操作

证监会、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2002年11月4日联合发布实施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1997年3月24日联合颁布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是现阶段规范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主要法律文件。原规定中应由财政管理部门行使的相关职权,目前已由新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接。外资并购中国的国有企业,对外商来说是找到了理想的投资场所,使其资本有了用武之地;对中国而言,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资金短缺,盘活资产存量,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国有企业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实现自身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

(一)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批

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现商务部,下同)负责审核;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外商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二)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其他要求

在我国《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中,均对外资并购的市场准入和股权比例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或协议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投资者资格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在市场准入方面,“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在股权比例的要求上,相关规定的尺度明显放宽。按我国外资法的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但对于外资并购方式,外资比例低于25%的也视为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样执行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在审批期限的要求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情况下,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但在审批机关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则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02年11月4日,证监会、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11月8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这两个法规性文件和其他与外资并购有关的法律法规一起,基本上搭建了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和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规制框架。

根据上述规定,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或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应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应注重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逃废、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促进公平竞争,不得导致市场垄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