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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的实务与操作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约收购不需要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强制收购是指当某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在发出收购要约时,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要约是不可撤回的,但可依法变更。国有股减持后将会使得要约收购成为一种新的重要收购方式。

三、要约收购的实务与操作

要约收购是指向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达,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不需要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

证券法》第86条到第88条对要约收购程序作出了规定,其主要过程为:

1.达到要约收购的条件

《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收购要约的除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所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强制收购。强制收购是指当某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这是因为:在当前上市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持有一家上市公司30%股权的股东,已基本上取得了对该公司的控制权,这时,该股东不仅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自由选派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作出决定,而且在市场上进一步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以达到绝对控股地位也不困难。小股东因此被剥夺了应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处于任人支配的地位。从公平的角度看,小股东有权享有将其持有的股票以合理的价格卖给大股东的权利。因此,要求持股达到30%以上的大股东以合理价格作出全面收购要约是完全必要的。

另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股份有限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同样,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所以,当一个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不足5%时要达到30%的要约收购条件,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

2.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在发出收购要约时,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4)收购目的;

(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6)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7)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8)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3.发出收购要约

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发出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发出通常采用公告的形式。收购要约中通常包含收购要约的期限,即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并接受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这一期限内,收购人接受被收购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承诺。这一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且不得超过60日。

收购要约是不可撤回的,但可依法变更。收购要约作为收购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文件,表达了收购人进行收购行为的准确意见,其一旦发出并予以公告,收购人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撤回[6]

4.要约收购完成

我国《证券法》第97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2003年5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收购人不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的,如果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收购人应当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并在要约期满六个月后重新符合上市条件。这一规定使得收购方不再担心要约收购会引发退市情形出现,同时也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7]

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而且一般情况下要约收购都是实质性资产重组,非市场化因素被尽可能淡化,重组的水分极少,有利于改善资产重组的整体质量,促进重组行为的规范化和市场化运作。

国有股减持后将会使得要约收购成为一种新的重要收购方式。以前,在协议转让过程中的股权比例基本上不受限制,往往在30%以上,都获准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自1999年开始,政策上对要约收购豁免已经有所限制,股份转让的比例有所下降,通常在30%以下,甚至出现了因未获准豁免全面收购要约义务而导致股权转让告吹的案例。如2000年5月亚都股份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未获批准,其与华源集团达成的受让浙江凤凰41%的法人股协议告吹;河北华玉原拟将占总股本51%的国家股转让给军神集团,最终只转让了29.95%股份。这些事例表明监管部门开始对全面要约收购的豁免进行严格控制,引导上市公司以要约收购等更加市场化的方式完成资产重组。国有股减持后客观上使得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降低,将使要约收购这一在国外广泛使用的收购方式在我国证券市场大行其道。一些流通股比例大、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的上市公司,理论上都可以成为要约收购的目标,它将改变并购双方以及中介机构的行为,减少了协议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情,值得投资者关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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