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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什么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收购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办法》中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有限制性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在证券交易场所的股份交易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达到一定程度,以获得或者巩固对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巿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具有下列几个特征:

1.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是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是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控制权,但是由于收购成功后一般会引起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变更,所以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把上市公司视为收购对象,在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践中,上市公司一般被称为“目标公司”。

2.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是投资者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所谓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所谓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收购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办法》中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有限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

基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特殊性,《收购办法》规定,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必须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中国证监会设立的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是否有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之组织交易和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

4.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获得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二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其目的都在于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者巩固已有的控制权。

二、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益披露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在交易中,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通过协议方式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增加或者减少5%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通过协议方式收购的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上市公司也即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的方式,以约定条件收购被收购公司的股票的行为。

根据收购对象的不同,要约收购分为全部要约收购和部分要约收购。收购人在收购要约中明确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为全面要约,此种收购方式为全部要约收购;收购人在收购要约中明确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为部分要约,此种收购方式为部分要约收购。部分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部分收购要约中约定的预订收购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根据收购人意愿的不同,要约收购分为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收购。持股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收购人可以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依法必须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为强制要约收购。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抄报其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髙价格。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在其他情形下,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依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其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的股份数量。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预受的股份,并将撤回的股份售与竞争要约人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初始要约的手续和预受竞争要约的相关手续。

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收购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四、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直接向持有大比例股权的股东,提出收购其所持股权的意向,以双方协议的条件、价格、期限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并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但是,经中国证监会免除要约义务的,则可以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则可以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在协议方式中,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作出公告,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五、间接收购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有权采取自愿收购行为。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的除外。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负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有关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信息的义务;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拒不履行配合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而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上市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诉讼。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

六、上巿公司管理层收购

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公司进行的收购或者间接收购。上市公司实施管理层收购的,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公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七、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的豁免申请事项包括两种:一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二是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获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

申请未获准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减持到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八、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公司形式;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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