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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收购的实务与操作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协议收购的实务与操作协议收购,是指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或者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证券法》第85条和第94条规定了协议收购的相关规则。采用协议收购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协议收购的实务与操作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或者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

针对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殊,收购主要采取协议收购的情况,《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协议收购作为规范的重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确立的协议收购包括对挂牌交易股份的协议收购、对非挂牌交易股份的协议收购以及通过收购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的协议收购。

证券法》第85条和第94条规定了协议收购的相关规则。根据第94条的规定,收购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采用协议收购的方式。采用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必须在法定期限(3日)内向有关机构(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款中的协议收购不仅仅指上市部分,也包括目标公司中未上市流通的股份。采用协议收购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根据《证券法》第94条的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通常需要三个基本步骤:

1.达成收购协议

即收购人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收购意向,双方就收购事项进行磋商和谈判,最终就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工作是在收购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秘密进行的。

2.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我国《证券法》规定,收购协议达成后,应该在达成协议后的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证监会报告并进行公告。这是为了便于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也是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3.履行收购协议

被收购人依照收购协议的约定向收购人转让足以导致目标公司控制权转移的一定比例的股份。《证券法》第95条给出了收购协议的履行方式之一,它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这是由于上市公司收购协议的履行有时会涉及较多股东,而且通常不是一次性完成的,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因此,为了便于协议的履行,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同时,将资金存放在指定银行。这样既可以保证协议的有效履行,又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对于不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要真正取得上市公司这个宝贵的“壳”资源,就必须得到国有股和法人股。不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使得通过证券市场的要约收购(Tender Offers)来控制上市公司成为不可能,协议转让成了资产重组的主要形式。协议转让的发生是由于买卖双方对于转让的资产的不同评价而发生。或者受让方对于转让的资产有比转让方更高的估价,或者受让方认为一旦接管后目标企业会有潜在的管理效益空间,或者期望之后的资产置换改变上市公司的经营内容,最后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通过股权转让,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因此发生了变化,这对于改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有相当的影响。实证研究也表明,通过股权转让后的不少企业的经营业绩有了可喜的变化。

中国最大的汽车生产企业一汽集团将中国最大的经济型轿车生产企业天津汽车(000927)收到自己旗下,即采用了协议收购的方式。一汽集团收购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法人股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规定天津汽车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中的739294920股协议转让给一汽集团,每股转让价格以2002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为准。收购完成后,一汽集团持有天津汽车50.98%的股权,天汽集团继续持有33.99%。同时,天汽集团公司还将其子公司华利公司75%的中方股权全部一次性转让给一汽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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