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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的区别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收购人在按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目标公司因被收购而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第六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特征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以控股或者兼并为目的,以要约、协议等方式一次性公开购买一上市公司的已发行的股份(股票)的行为。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收购人选定的被收购股票的上市公司称为目标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方式,其法律特征是:①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既可为法人,也可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但不得为上市公司自己;②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是目标公司的已发行的股份(股票);③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或者兼并;④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为公开的、非集中竞价交易,无论要约收购还是协议收购,均不适用场内交易的一般竞价规则。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我国《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一)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又称公开收购,是指收购人公开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要约,以收购目标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的股份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的特点是:①不须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②要约的对象是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③收购价格、数量由收购人单方确定;④收购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要约收购方式只有在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法定比例以上的情形下方可适用,以使收购条件公开、合理,防止形成不公平的强制交易、损害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二)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管理层或股东经协商达成收购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目标公司股份的股份收购方式。

协议收购的特点是:①须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②收购对象为目标公司的特定股东的股份;③收购价格、数量等由收购人与收购对象共同协商确定。

投资者对目标公司持股未达30%,以及以目标公司的非流通股份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收购,采用协议收购方式。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一)要约收购的程序与规则

1.披露持股信息。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提交收购报告。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①收购人的名称、住所;②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③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④收购目的;⑤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⑥收购期限、收购价格;⑦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⑧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3.公告收购要约。

收购人在按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要约人应在收购要约中规定收购期限、收购价格、数量等条件。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4.履约收购。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按要约约定的价格、数量等条件进行收购;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且在此期间,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二)协议收购的程序与规则

1.签订收购协议。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股份收购协议。

2.报告与公告。

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履行收购协议。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效果

(一)对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二)对目标公司股东的影响

目标公司因被收购而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三)对收购人行为的限制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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