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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的区别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为获得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而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在依照以上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12.4 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为获得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而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方的股东发出收购的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的收购,协议收购是收购方同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协议方式进行的收购。修订后的《证券法》允许以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了空间。

12.4.1 收购的一般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2.4.2 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还应当将规定的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依照以上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12.4.3 协议收购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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