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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上市交易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狭义的证券法仅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只调整证券和证券行为的规则。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根据证券交易法而制定的有关法规、规则。在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一)证券的概念

对证券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理解。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狭义的证券专指资本证券,即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以表明持券人对一定的本金带来的收益享有请求权,如股票、债券等。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债券为证券。因此,本章所指“证券”指狭义的证券,即股票和债券。

证券法上的证券,除应具有有价证券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他基本特征:(1)证券是资本证券;(2)证券是流通性证券;(3)证券是设权证券;(4)证券是要式证券;(5)证券是要因证券。(1)

(二)证券的种类

作为证券法上的证券,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发行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证券分为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

政府证券是政府为了筹集财政资金和建设资金,凭其信誉,采用信用方式,按照一定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出具的债权债务凭证,即政府债券。政府债券又分为中央政府债券(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不适用《证券法》。金融证券是指由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信贷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金融债券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公司证券是指公司为筹集生产所需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其他企业债券等。

2.按照证券是否上市,可以将证券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

上市证券又称为挂牌证券,指经证券监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办理注册登记后,获得资格在交易所内进行公开买卖的有价证券。非上市证券,也称为非挂牌证券、场外证券,指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并允许公司在场外自行发行转让的证券。

3.按照证券的功能,可以将证券分为股票、债券和投资基金凭证。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表示股票购买者享有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可转让书面凭证。债券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它是发行人向投资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书面证明。投资基金凭证是指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并按投资份额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收益凭证。

二、证券法的概念及作用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指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仅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只调整证券和证券行为的规则。本书所称的证券法是指广义的证券法,证券法体系大体上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狭义的证券法

狭义的证券法是国家重要的法律之一,是证券交易法律体系的核心,是证券交易管理的基本法律规范。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于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证券规则

这是根据证券交易法而制定的有关法规、规则。这些法规、规则对证券交易法的基本规定进行了具体的补充,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也是进行证券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2)。因此,从保护资本提供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等)的利益出发,在客观上就要求借助一种机制来确保提供者原始财产的安全、保值、增值,并说明其实际运用情况。

(三)与证券交易法相关的其他法律

这包括国家的基本法、某些部门法和其他法律文件。它们的内容与证券交易法有密切关系,如刑法中有关打击证券犯罪的规定;公司法中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的规定等等。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关系的法律。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包括:(1)证券发行关系。这是指证券发行人因证券募集、发售有价证券而与投资人及其相对人之间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2)证券交易关系。是证券持有人在证券市场转让证券,与其他证券买受人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证券监督管理关系。证券监督管理关系是国家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关系人之间,因证券管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贯穿于证券法律关系始终的,构成证券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公开原则也叫信息披露原则,是指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由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行人应及时、真实、准确、充分、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我国《证券法》总则第3条明文指出,“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是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发行人初次发行证券时,应将相关信息按照证券法的规定给予披露;(2)证券发行后,发行人对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给予持续性披露;(3)发行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和机构的信息公开,如内部持有股份的人员持股情况的变动等。《证券法》将公开性原则渗透至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具体而明确地规定了发行人、大股东信息及有关业务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存在重大遗漏。特别在证券交易的环节,《证券法》作出了一系列必须保持信息公开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证券管理机构的某些管理信息的公开化,以促进有效监管。

公正原则就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按照同一规则对所有的当事人进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在同一次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对所有的投资者的条件、机会都是相同的,不得因人而异。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投资者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或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公正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害。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要按照平等、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即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公平地开展竞争。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大户还是小户,都要公平合理,不允许一方利用其优势压制对方,损害对方的利益。

(二)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三)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政府监管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证券市场业务和从事证券业的机构或个人的监管。根据我国证券立法的规定,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是从证券业务的资格审查、证券信息的公开(包括初次公开和持续公开)、证券交易管理(包括场外市场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但是作为证券市场主体的每一个公司和每一个证券经营机构,都应通过其自律管理以配合政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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