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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改革开放之初,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金融业监管机构,履行对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等行业的全面监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

中国现代金融业自改革开放开始不断发展。改革开放之初,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金融业监管机构,履行对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等行业的全面监管职能。随着证券、保险、银行和信托业的监管职能先后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了只负责宏观金融稳定监管的中央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金融监管职能包括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1)发布与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履行其宏观金融监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享有如下的金融监管权力:

第一,对金融市场的监测、调控权。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第二,直接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第三,建议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四,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获取有关报表、资料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六,编制和公布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权。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七,相关处罚权。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以及违反上述中国人民银行享有直接检查监督权的相关行为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均有权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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