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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中央政府的监管职能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央政府是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寻求的是全国整体利益最大化;而地方政府代表的是本地区的利益,寻求的是地方利益最大化。在各种法规中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主要是为了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环境利益目标的一致性,保障全国环保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加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环境利益整合,协调双方在环境利益上的冲突与矛盾,实现二者环境利益的均衡。
强化中央政府的监管职能_环境利益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市场机制虽然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但是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中央政府可以运用经济的或者法律的手段来增强宏观调控的权威性,以及对地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使地方政府的目标与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一致,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处于良性循环之中。在这里,强调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并不是强调传统集权型政府模式的重建与复归,而是为了全国的稳定,避免中央权威的弱化。

各个地方政府都有自主权,自主地发展本地区经济,管理本地区事物,因此,在各自自主的状态下,由于受地方政府自身目标函数的影响,难免出现只顾本地区利益而损害其他地区利益的现象,也难免出现各地方行为与中央政策相偏离的状态。如前文所分析,地方政府存在将经济利益置于首位而将环境利益置于其次、污染物与污染产业跨境转移等现象,因此,必须建立与健全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权力运用的监督与控制。在我国,已经制定与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地方政府的环境行为。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16条与2014年修订版的第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1989年版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45条与2014年修订版的第68条规定了监管人员违反本法应承担的责任[2]刑法的408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导致重大环境事故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其他相关的环境治理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并以此来规范各级地方政府的环境行为。

中央政府是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寻求的是全国整体利益最大化;而地方政府代表的是本地区的利益,寻求的是地方利益最大化。在各种法规中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主要是为了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环境利益目标的一致性,保障全国环保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加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环境利益整合,协调双方在环境利益上的冲突与矛盾,实现二者环境利益的均衡。而要达到这种均衡,必须在实现中央环境利益目标的同时兼顾地方利益。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以全国环境利益为重,也就是地方利益要服从全国利益,地方在考虑本地区利益时应以大局为重。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不均衡性,其中西部经济落后,更注重经济发展而非环境保护,因此中央政府在制定环保政策时要照顾不同地区的利益,给环境利益受损地区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提高地方政府治理环境的积极性。

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与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了约束机制。对一些利益受损地区进行经济补偿则是一种激励机制,能激发这些地区的环保行为。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能更好地协调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个目标,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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