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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监管职能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联储通过联邦储备银行对会员银行的监督管理来履行其监管职能。在美国,外资银行、国民银行以及加入联邦储备系统的州立银行均受到美联储的监管,美联储负责审批和监督它们的业务种类、内容和范围。此外,美联储还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金融规章。最后,法案第十章规定在美联储之下设立相对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统一行使目前由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分散行使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二、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监管职能

在美国,联邦储备系统作为中央银行,具有制定货币政策金融监管的双重职能,但在日常工作中,其任务重心体现在执行金融监管的职能上。联邦储备系统的金融监管职能,主要由联邦储备理事会(美联储)负责。美联储通过联邦储备银行对会员银行的监督管理来履行其监管职能。

在美国,外资银行、国民银行以及加入联邦储备系统的州立银行均受到美联储的监管,美联储负责审批和监督它们的业务种类、内容和范围。此外,美联储还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金融规章。美国所有银行,不论其是否是联邦储备系统的成员行,都必须遵守美联储制定的金融管理规章,并接受联邦储备银行的检查。《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以后,美国改进原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一种 “伞形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根据业务的不同接受不同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而美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伞状监管者,负责评估和监控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的内控措施以及集团风险对存款子公司潜在影响等。因此,美联储还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

2008年以来,美国遭遇了自“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金融与经济危机。为此,美国对其金融监管体系实施改革,并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法案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大幅调整和加强,大幅扩充了美联储的监管职权,确立了美联储在美国系统性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框架中的核心地位。改革之后的美联储地位空前提高,职权空前扩大[2]

首先,法案第一章设立了以财政部长为首、美联储及其他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以应对美国金融稳定的风险。该委员会可以建议美联储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更严格的审慎监管;可以以2/3多数将对美国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交由美联储监管。美联储可以自行或根据委员会的要求,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制定并实施与其潜在风险相适应的更严格的审慎监管标准(包括更严格的资本、杠杆率、流动性、风险管理、信用敞口等要求),并定期举行压力测试。美联储对所有系统重要性机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拥有检查权和执行权,并对这些机构的重大收购活动行使批准权。

其次,法案第三章废除了储蓄机构管理局,将其职能分别并入三家机构,其中美联储接收对储贷控股公司(savings and loan holding companies)的监管。改革后,美联储对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权力得以空前扩大,其监管对象包括:资产规模5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原本就受美联储监管的州成员银行、外国银行、500亿美元以下的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以及新接收的储贷控股公司。同时,法案还要求美联储对受其监管的、总资产大于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储贷控股公司、外国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收取监管费。

再次,法案第八章规定系统重要性的支付、清算、结算活动以及相应的金融基础设施(financial market utilities,FMUs),即支付结算系统等,由美联储监管。美联储将针对这些活动和FMUs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标准,包括:资本金、保证金和抵押品要求;参与方与对手方违约风险控制;清算和结算的时间要求等。美联储单独或由相应金融监管机构负责这些风险管理标准的检查和执行。

最后,法案第十章规定在美联储之下设立相对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统一行使目前由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分散行使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监管整个消费金融服务市场,有权根据联邦法律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并负责检查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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