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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储备系统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美国最早具有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是历史上的美国第一银行和美国第二银行。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凡根据联邦法律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必须参加联邦储备系统成为会员银行,根据各州法律在各州注册的州银行可自愿申请加入联邦储备系统。该机构设立在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内,但保持独立的监管权力,局长由总统直接任命。

二、美国联邦储备系统

美国最早具有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是历史上的美国第一银行和美国第二银行。但是,直到《1913年联邦储备法》的出台,美国建立了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由该系统履行中央银行的相关职能,由此才建立正式的中央银行。

经过多年的发展,一个由联邦储备理事会和12家联邦储备银行及数千家会员银行组成的较为完整的中央银行体系已在美国形成。

(1) 联邦储备理事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下称美联储),设在华盛顿,是联邦政府机构,是整个联邦系统负责全面政策的最高决策机关。该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均须由美国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方可上任,任期为14年。联邦储备理事会直接对国会负责,每年向国会呈交两次书面报告,汇报整个国民经济情况、货币政策的执行过程以及第二年的货币政策计划。国会可以随时召集联邦储备理事会主席和其他成员就书面报告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2)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FOMC),是联邦储备系统中专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开市场运用政策的决策机构。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由12名委员组成,其中7名是联邦储备理事会的理事,联邦储备理事会主席也是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主席。

(3) 联邦储备银行与会员银行。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既是美国联邦储备系统中的政策执行部门,也是具体办理中央银行业务的业务部门。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的规定,美国全境被划分成12个联邦储备区,在每个储备区分别设立一家联邦储备银行。储备银行在各自的储备区内又可设立分行。从所有制来说,联邦储备银行不是国家所有,其股本是其所在区会员银行认购的。但由于它执行发行货币、代理国库、制定货币政策、管理金融等职能,所以它是中央银行——12家联邦储备银行的每一家都是其所在地区的中央银行。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凡根据联邦法律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必须参加联邦储备系统成为会员银行,根据各州法律在各州注册的州银行可自愿申请加入联邦储备系统。

(4)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根据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新设的机构。该机构设立在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内,但保持独立的监管权力,局长由总统直接任命。由于消费者金融涉及面很广,该机构可以监管各类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包括所有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上的信贷机构和各类金融中介,而且可以独立制定监管条例并监督实施,从而保证美国消费者在选择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同时杜绝隐藏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骗性的做法。[1]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特点在于:首先,联储体系不是由联邦政府控制,而是由12个地区联储银行和联储委员会共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其次,联储体系由成员银行共同拥有,而不是由联邦政府所有,其性质是私有的,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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