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基金监管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定位

中国基金监管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定位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目前我国金融系统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情况下,基金监管的组织架构中包括了各方面的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中国银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等。1997年11月,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对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监管的职能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来承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4.1.2 中国基金监管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定位

基金业的整个运作流程涵盖了基金管理公司、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涉及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证券交易,横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两大证券市场。在目前我国金融系统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情况下,基金监管的组织架构中包括了各方面的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中国银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等。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基金监管的核心机构

中国证监会于1992年成立,是我国证券行业监管的专业机构。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于1997年10月开始运作,1998年9月正式成立,专门负责对基金行业进行监管。基金监管部在整个基金监管中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草拟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则及实施细则;

(2)审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3)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

(4)按规定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

目前,基金监管部下设六个处:综合处、及监管一处至五处,其中:

综合处:负责部内行政文秘事务、综合协调、基金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对外信息发布;

监管一处:负责拟定基金管理公司及高管人员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

监管二处:负责拟定托管银行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负责基金信息披露、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监管;

监管三处:负责拟定基金产品的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

监管四处:负责拟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国际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

监管五处:负责拟定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

从职能定位我们可以看出,基金监管的主要任务都由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所承担的,因此,其在整个中国基金监管体中处于核心位置。

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基金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于1990年和1991年,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交易所不仅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同时还致力于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通过制定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来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1.交易所在基金监管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接受封闭式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以及可上市交易基金(LOF)的上市申请,安排基金上市交易。

(2)制定基金业务规则,对基金市场进行日常监管。

(3)组织监督基金的日常证券交易行为,包括基金的股票、债券和回购交易。

(4)接受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的自律承诺书,并对备案期间内该机构的证券投资于交易情况及进行监管,一年自律备案期满后,向证监会基金部说明自律机构的自律备案情况及备案期内证券投资与交易活动的情况,并出具评价意见。

交易所与基金监管相关的部门主要是债券基金部和市场监察部,其中债券基金部主要负责上述四方面职能的前两项,市场监察部则主要负责上述方面职能的后两项。

2.为了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在基金监管中发挥积极的作用,2001年,证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行为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

(1)证券交易所应建立完善、有效的基金交易行为监控体系。

(2)证券交易所应严格监控基金交易行为,在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基金部报送基金交易行为月度监控报告。月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基金交易情况统计分析,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只基金、不同基金之间的证券交易分析,基金涉嫌《证券法》及有关规定禁止行为以及异常交易行为的分析等。

(3)证券交易所一旦发现基金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或异常交易行为,应及时向证监会基金部报送临时报告,同时,可向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发出提示函或质询函,并报证监会基金部备案。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是基金监管的自律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1999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协会进行了改组,在行业自律方面开始了有益的探索。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中,与基金业监管最相关的是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02年12月4日成立的,作为基金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1)调查、收集、反映业内意见和建议;

(2)研究、论证业内相关政策与方案;

(3)草拟或审议证券投资基金业行业自律公约、有关规则、执业标准和工作指引;

(4)组织推动业内创新活动,总结推广业内经验;

(5)对违反法规和协会自律公约或规定的会员公司及从业人员,向协会提出相应的自律处罚建议;

(6)协助调解会员之间的业务纠纷;

(7)协助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教育培训;

(8)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基金法》第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按照这一规定,未来也可能会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各自的同业协会。

四、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自1984年1月1日起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还承担着监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职责,在我国基金业起步阶段,人民银行是主要的监管机构。1992年12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管理证券业。1997年11月,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1998年11月,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监管全国商业保险市场。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转变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在向各行业的监管机构逐渐移交了大部分监管职能之后,为履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等职责,人民银行仍然保留了对货币市场、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等的监督管理权力。例如,人民银行目前仍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负责审批商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等。对银行间市场的监管职能之所以仍然保留在央行,主要是因为这一市场的参与者包括了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由任何一个行业监管机构监管都不合适。

基金管理公司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同业拆借和票据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因此,人民银行也是中国基金业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下设了金融市场司,专门负责对银行间市场和外汇市场的监管。对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监管的职能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来承担。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银监会的主要职责是: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银监会对基金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托管基金业务和代销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监管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根据第18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2004年6月30日,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银监会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取消了对商业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注册登记业务的行政审批。2004年7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由此,对商业银行代销开放式基金的准入监管职能转移到证监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