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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正在对《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修订,以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监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一方面,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中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以政府部门集中统一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组织自律监管为辅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制。

一、中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突飞猛进,2003年10月,中国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全面规定。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中国相关政府部门以该法为依据,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值得说明的是,中国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是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尚未有规定。中国正在对《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修订,以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监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一方面,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中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以政府部门集中统一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组织自律监管为辅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制。

(一)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授权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集中统一监管。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责,涵盖以下方面的内容:(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办理基金备案;(3)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4)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6)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了实现监管目标,达到监管效果,中国证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2)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4)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或者基金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了保证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独立性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在监管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二)行业自律监管

除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以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更是明确规定: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尚没有自己独立的自律组织,而是统一纳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系中。200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2002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成立,承接了原基金公会的职能和任务,在证券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工作。目前,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查、收集、反映业内意见和建议,研究、论证业内相关政策与方案,草拟或审议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有关规则、职业标准、工作指引和自律公约,协助开展业内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所能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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