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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职能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4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这是为了共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职能

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运营目标,保证金融稳定需要对金融系统进行有效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由于我国实施了金融监管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分业监管的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目标由对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过度为对金融市场的功能监管,从监督金融机构的日常运营、市场准入、人员任职等具体层面转化到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金融市场的运营稳健。

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包括:

1.监督检查权。《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与执行货币政策相关的九种行为直接进行检查监督,并规定了对其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权,该九种行为如下:(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建议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这同时也体现了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分工与配合协作,有利于避免重复检查、提高效率。

3.直接监督检查权。《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4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4.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这是中国人民银行非现场检查权的行使,所谓非现场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对金融机构的报表和资料进行分析和审查,以书面方式进行金融监管。而必要的报表和材料则是与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相关的材料。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这是为了共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如果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协调不好,既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又容易形成重复监管,加大金融管理成本,阻碍金融业健康发展。

【引申阅读】

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分工合作

自1993年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专业监管机构的成立,对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先后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去。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原有的对银行业的主要监管业务转移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中国金融业形成了三大监管机构并立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然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金融宏观管理部门,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在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责过程中也肩负着一部分的金融监督管理职能。2004年6月2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签署《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确立了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分工合作的基本模式,同时明确了“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基本监管原则。

【课外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审计方式。

【课后思考】

1.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2.信息共享机制对于金融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3.我国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又是如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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