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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职能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是在特定风险损害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保险的补偿职能,只是把社会已有的财富进行再分配,而不能增加社会财富。因此,人身保险的补偿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经济给付。当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用众人缴纳保险费所建立的保险基金进行理赔,其实就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共同承担个体发生的风险损失。其实保险的融资行为贯穿于保险活动的始终。

一、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是源于保险本质生成的内在、固有的功能。主要包括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1.补偿职能

保险是在特定风险损害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种赔付原则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保险的补偿职能,只是把社会已有的财富进行再分配,而不能增加社会财富。因为从社会角度而言,个别遭受风险损害的投保人的所得,正是没有遭受损害的多数投保人的所失,它是由全体投保人给予的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财产损失的补偿,又包括责任损害的赔偿。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补偿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经济给付。

2.分摊职能

对于个体来说,风险事故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对于相同风险的群体来说风险事故发生是可以确定的。或者说风险发生的概率对个体来说具有不确定性,但对群体来说其概率分布却是一个确定的数值。这使得保险可以作为一种分摊损失的方法。有意思的是,保险集中风险的过程,同时也是分散风险的过程。即站在投保人的角度看保险将客户的风险集中在自己身上。但站在保险人的角度看,众人投保的同时也是保险人在分散所集中的风险过程。当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用众人缴纳保险费所建立的保险基金进行理赔,其实就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共同承担个体发生的风险损失。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1.融资职能

融资职能主要是指保险人将保险资金中暂时闲置部分,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以扩大社会再生产规模的职能。其实保险的融资行为贯穿于保险活动的始终。首先,保险基金的过程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资金余缺调剂的过程;其次,保险基金建立之后,该基金并未处于完全闲置状态,而是作为保险资金融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最后,当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的理赔活动也可以说是保险双方进行的货币资金余缺调剂的融资活动。

2.防灾防损职能

首先,在风险管理过程中,管理者要注重运用防损和减损等具体措施对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处理,说明防灾防损本身就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而保险活动其实也是一项专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其次,保险人的行为动机也是有助于弱化风险形成的条件和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另外,随着保险服务的开展,有助于社会行为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此外,现代意义的保险具有社会管理功能。一般来讲,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不同于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理,而是通过保险内在的特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在保险业逐步发展成熟并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和增强之后衍生出来的一项功能。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功能、社会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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