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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职能作用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标的,指保险契约的双方当事人要求或提供保险保障的标的物或对象,如财产保险的标的为财产本身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分散危险是指通过保险,可以把个别的经济单位或个人可能遭受的巨大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分摊到社会众多的投保人身上。

第十二章 保 险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主要掌握保险的含义和基本特征;掌握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学会如何签订保险合同;了解我国目前的保险种类。

第一节 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为社会安全发展建立物质准备的一种经济或制度。

参加保险的一方为保险人,另一方为投保人,双方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按合同规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按合同规定,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生命、健康、工作能力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到损失时,对其支付保险金进行经济上的补偿,从而为被保险人克服风险损失,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及生活的正常进行创造条件。保险金支付的实现,是建立在社会各界缴纳保险费的基础上。一般而言,社会各方面只需交纳很少的保险费,就可以得到一旦事故发生时与遭受损失相应的补偿,或按预先投保的金额得到补偿,这实际上是以社会大众的力量来解决遭受损失的个别方面的困难,因而保险又是一种社会性的互助共济制度。

二、保险的要素

保险要素,指构成保险关系的因素,是认识保险关系的基础。

(一)保险的主体

保险的主体是指同保险契约发生直接关系的当事人和同保险契约发生间接关系的关系人。

1.与保险契约发生关系的当事人

保险人(承保人),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契约,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责对损害赔偿或对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的有关方面,在我国主要是保险公司。为了保证保险经营的正常合法化,国家要对保险人的业务经营范围,管理和监督机构的设置,资本金及保险金,相应的权利,义务进行立法规定。

投保人(要保人),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一般讲签订保险契约的投保人,即是被保险人,但也可以是法律许可的其他人,如企业可以为自己的财产订立保险合同,这时企业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如果企业为自己的职工订立财产或人身保险合同,则企业是投保人,而职工是被保险人。

2.与保险契约发生间接关系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保户),指受保险契约保障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受益人,即保险金受领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中指定的其他人。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表,保险经纪人是代为保险人介绍业务的中介人。

保险公证人视为保险当事人办理保险中的有关问题给予证明的人。这几方面均是按自身业务活动收受一定雇佣金而不是保险合同中具有保险权利义务的当事人。但他们也是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实现所必须涉及的关系人。

(二)保险的客体

保险的客体是指保险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一般称为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指保险契约的双方当事人要求或提供保险保障的标的物或对象,如财产保险的标的为财产本身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人身保险的标的为人的生命、身体。保险标的,是确定保险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

(三)保险的内容

保险的内容是指保险主体之间由法律认定,并保证其实现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保险契约中明确规定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等方面。

三、保险的特征

保险的特征反映保险这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现象或制度的自身的规定性,认识其特征,既能使之区别于其他社会经济范畴,也为保险职能作用的发挥提供依据。

(一)法律性

保险是保险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法律行为,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双方均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其权利义务,并受法律约束,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都可申请法律保护。

(二)有偿性

保险行为的视线,可以使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但这种补偿并非社会的无偿救济,而是在被保险人事先缴纳保险费后,一旦发生事故遭受损害损失时才有权获得赔偿,因而保险是建立在有偿基础上的经济活动。

(三)时间性

保险的时间性,一方面表现在保险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才能按预先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另一方面,保险的时间性表现在保险人支队被保险人投保期间发生的事故损失提供保险,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期已过而未能继续缴纳保险费,相应的保险行为即终止,因此,明确保险的时间性,才能准确判断保险行为的时效。

(四)损益性

保险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被保险人只需交纳少数的保险费,但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都可以获得远远大于保险费的经济补偿。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相对其交纳的保险费而言是得到超额的收益,但被保险人如果在其投保期内并未出现事故,也不能收回其支付的保险费,或者说,这是被保险人在此情况下必须承担的“损失”。应当说,正是由于保险的这种损益性特征,才使被保险的各方有了“安全感”,也才可能实现保险这种社会的互助共济活动。

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作用

一、保险的职能

保险是人们为抵御或降低各种难以预测但又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现象,从本质上讲,保险的存在永远与事故和灾害相关。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和社会各方面为保障自己的生产或生活在各种意外产生时也能正常进行,社会各界对保险所能提供保障和安全感的需求也将与日俱增,社会保险基金总体上会增长,并成为社会资金再分配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由于危险灾害产生的不确定性,使灾害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加上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各方面防灾抗损能力的增强,也可能使社会保险基金在一定时期中暂时积累起来,并对社会经济生活其他方面产生影响,这就使保险活动必然要体现出保险的基本职能及超越保险行为本身的派生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本身固有的功能,它随保险活动的产生和发展而存在,是保险得以不断的巩固和完善的内在根源。不论社会经济形态怎样变化,保险的基本职能都表现为分散危险和组织经济补偿。

1.分散危险

分散危险是指通过保险,可以把个别的经济单位或个人可能遭受的巨大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分摊到社会众多的投保人身上。保险人或专门的保险机构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形式,组建为保险基金,成为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发生损失的物质基础,这样,通过保险人的中介作用,达到保险的“一人有难众人相助”的特殊功能。实现保险的分散危险功能,建立在社会众人的保险费用的交纳上,这种费用交纳的多少,主要取决于灾害事故在一定时期的发生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灾害事故准确地发生率通常是在事后才可能得出,事前任何人也难以准确预测,这就要求保险人根据一般正常情况下事故灾害发生的历史资料,运用大数法则,进行科学的计算,求得灾害损失可能的发生率,进而设计出较合理的保险费率,已达到合理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目的。

3.组织经济补偿

组织经济补偿是指通过保险达到分散危险的最终体现,保险人把有共同为先顾虑的经济单位和个人缴付的保险费用集中起来,对遭受危险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这是保险的最基本目的,因而组织经济补偿是保险人对分散危险的承诺和实现,也是保险能得以存在的基本前提,如果没有保险人作为一个重要的保险信用中介来具体负责组织保险费的集中,并负责对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社会就丧失了一种有效的,确定的,有保障的分散危险的手段。因此,保险的基本职能必须是分散危险和组织经济补偿的总和,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确定保险的基本职能无论从经济角度或实践角度看都十分重要。从理论上讲,确定了保险的基本职能,才能保证保险基金的独立与完整,使之于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区别开来,使保险与社会保障区别开来,这样在实践上也才能真正保证保险这种经济制度的广泛推行,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使保险真正成为防范和抵御危险的重要手段。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保险的基本职能运用过程中产生的,保险的派生职能的产生,扩展了保险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提高了保险在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保险的派生职能主要是实现金融性融资。

我国的保险业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它通过收取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这些基金除用以补偿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外,还有相当部分处于暂时闲置状态,这些闲置基金的存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融资提供了可能。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保险基金存入银行,通过银行以信贷方式实现资金融通,另一种是保险公司自身运用保险基金进行直接投资或放款,如目前国家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闲置部分可用于购买国债或按一定比例投资资本市场,这都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也使社会保险基金可通过金融性投资支援国家建设。同时,保险的融资职能的视线,还扩大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弥补负债和抵御亏损的能力,保险基金的增值,也为降低保险费标准,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务,服务社会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二、保险的作用

保险职能的实现和业务的广泛开展,使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散危险,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运行

社会生产活动中,由于灾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随时都可能造成社会再生产的运转中断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产生,使遭受损失的方面陷入困境,生产也可能因此中断,从而引起社会经济运行的混乱。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首先是以分散危险,克服灾害事故对再生产的打击为目的的,保险业务的开展,即是通过对风险发生比例的确定,确定出合理,科学的收费标准,广泛集中社会经济组织及个人的保险费,将可能出现的危险分摊到社会投保的各个方面,这就使社会生产过程中遭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的有关方面可能通过保险这种信用中介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为其损失的密布,生产的恢复提供帮助。使社会生产的各方面遭受灾害事故后也有可能尽快地恢复正常生产。

(二)为人民生活安定提供重要的保障

社会经济生活中,保险活动实际上是通过有偿服务,为人民生活的正常进行提供有效的保障。当家庭或个人因难以预料的灾害事故造成经济上的严重困难,或者造成因伤残引起将来生存的困难,这是每个家庭或个人的后顾之忧,也是社会隐患的表现形式之一,通过保险中关于家庭和人身安全方面的保险险种的开设,则能使人们在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因而保险在为人民生活安定提供保障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三)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保险基金在筹集运用中的闲置部分通过各种渠道进入生产过程,反映出保险可以对社会经济建设进行投资,因此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基金的筹集运用也起着积累建设资金的作用。但必须明确的事,保险基金是保险信用实现的物质基础,要在闲置中实现对再生产的投入,必须以安全,增值为前提,保险基金对社会再生产的投入,一般应是那些风险相对较小,生产稳定,有长期投资价值和稳定收益的方面,如果投资风险太大,则可能增大保险业的风险,甚至不能保证保险业的组织补偿的实现,这将从根本上削弱或动摇保险业的存在。

(四)参与防灾防损减少灾害损失

保险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灾后的经济补偿,而不是防灾防损。但由于保险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客观上要进行危险管理、要促使投保的各方面尽可能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这样既能减少保险业的损失赔偿,也能为降低保费提供条件,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因此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活动中关于危险防范方面的管理,必然成为整个社会的防灾防损,减少灾害损失系统中的总要组成部分。

(五)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增强国家的国际收支能力

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都必须办理保险,保险费是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单是进行国际结算的必备文件,保险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也必须充分利用保险,通过办理涉外的保险和再保险,既可以为资本货物在国际社会的流通提供保障,吸引外资和促进出口贸易,又可以通过办理涉外保险,促进无形贸易的发展,这些都可以增加我国的外汇收入,并增强国家的国际支付能力。

第三节 保险种类

一、保险的分类

(一)按实施形式分类,有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1.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即由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强制实行的保险。对某些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凡符合法律或法令规定的范围,不论投保人本人是否愿意,都必须按规定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拒绝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依据国家法律或法令自动产生的,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凡属于承保范围的标的,其保险责任自动开始。保险金额按国家法令规定的统一标准,而不是由被保险人自行选定。例如,有些国家对农作物、汽车第三者责任实施强制保险,对国内铁路、轮船、飞机实施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等。

2.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又称任意保险,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合同而产生的保险。投保人既有投保的权利,也有不投保的自由;保险人也有决定承保与否的自由和如何承保或承保多少金额的选择。国内外的保险业务,大部分采用自愿的形式,因此自愿保险是保险最普遍的实施形式。

(二)按保险标的分类,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险种有火灾保险、海上船舶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汽车保险、工程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等。财产保险既承保财产本身的物质损失,也承保与财产有关的其他利益的损失,如企业因房屋焚毁停工停业丧失盈利机会的损失,或因船舶受损失引起的运费收入减少的损失。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有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等。凡是根据法律、合同规定,被保险人由于责任事故或工作过失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死亡或财产损失而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均可以投保各种责任保险。例如,建筑工程施工中,砸伤行人造成的伤亡赔偿责任,只要投保了责任保险,就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指为了有关买卖、信托、租赁、借贷、工程承包,劳务、投资等各种经济合同履行提供保证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不履行契约的义务或有不法行为使权利人受到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被保险人(工程承包人)同业主签订一项工程承包合同,业主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保险单。这样,在被保险人万一不能如期交工的情况下,保险人作为保证人将负责赔偿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保证保险有忠实保证保险、契约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

4.人身保险

人生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生存、死亡、疾病、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意外事故而致伤残、死亡,或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去世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医疗费或保险金。人身保险主要有: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等。这里应注意,人寿保险作为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亦称“生命保险”,对人寿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加区分是不妥的。

(三)按保障的主体分类,有企业保险、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1.企业保险

企业保险是指以企业为保障主体的保险。企业可以使用一揽子保险单来满足自己保险的要求,也可以分别投保不同险种的保险,如企业财产保险、公众保险、产品保险等。

2.个人保险

个人保险是指以家庭和个人为保障主体的保险,具体由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保险。

3.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是指以集体名义办理保险投保手续,并使用一份总合同,向团体内的成员所提供的保险。团体保险一般用于人身保险,其费率低于个人保险,通常不要求体检。

(四)按承保方式分类,有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1.原保险

原保险是指保险人直接承保业务,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从而建立原始保险关系的保险。

2.再保险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两个保险人之间签订合同,一方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保险责任,部分地分给另一方保险人承担的一种行为。分出保险业务的一方,称为分出人或者原保险人;接受分出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分入人或再保险人。原保险人将其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做法,具有再一次进行保险的性质,故被称为再保险,或称为“保险人的保险”。

保险人进行再保险,可以减轻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增强经营的稳定性,同时把多个保险人的承保力量集合在一起,起到聚集保险资金,扩大承保能力的作用。

再保险业务种类繁多,按保险责任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比例再保险,即再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始保险责任;二是超额赔偿再保险,指再保险人只是在一张保险单或每一次事故的赔偿超过约定的限度时才承担赔款责任。换言之,在约定的限度内的赔款责任仍由原保险人承担。

3.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同一保险标的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在相同的保险期限和保险范围之内一起承保,但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一种保险形式。其特点是各个保险人均与投保人签定保险合同,共同分担出险后的赔偿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出于骗取更多赔款的动机而故意造成重复保险,这样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也就不存在分摊保险责任的问题。

4.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亦称“共保”,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指几个保险人共同承保的一笔保险业务。这种情况下,发生赔偿时,各保险人按各自承保的赔偿责任的比例分摊。另一种理解的“共保”是指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共保”。例如,医疗保险规定,被保险人自负30%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报销其余的70%的费用。对这种不足额的保险,既可理解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分摊损失,也可把不足额部分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自保,即“自保”与“他保”相并存的“共保”。

(五)按所承保的危险种类分类,有单一危险保险和综合保险

1.单一危险保险

单一危险保险是指在一份保险合同中承保一种危险的保险。例如,棉田雹灾保险,只对雹灾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是指在一张保险单上承担多种危险,除保单列举的不保危险外,其余的一切危险保险人均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了。例如,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其承保的责任范围相当广泛,在规定的除外责任外,对其他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都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国内保险

(一)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国内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它是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以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按我国企业财产保险条例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投保的财产,因火灾、雷电、爆炸、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此外,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施救、保护、整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指以居民自有房屋、住宅、个人家庭生活资料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保险责任与企业财产保险基本相同。家庭财产保险的范围很广,诸如:房屋及附属设备,家庭生活资料,农村家庭的工具,农具和已收获的农副产品,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具、原材料及商品等,均可投保。但金银、珠宝、邮票等,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不能投保。

家庭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分项列明。保险期限为1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费率一般为1‰—3‰,被保险人应在起保之日一次缴清保险费。家庭财产保险还可以附加盗窃险,承保因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是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个人的运输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运输工具沉没、坠毁、出轨等遭受的损失,或进行施救而使物资遭受的损失以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负责赔偿的保险。这种保险按货物运输工具划分,有陆上运输保险、水上运输保险和航空运输保险三种。

(四)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以及各种特别车辆,如压路机、起重机等,主要是汽车。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保险责任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部分,其中车辆损失险是基本险,而第三者责任险是附加险。

车辆损失险,是保险人对所保车辆由于在使用机动车辆时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五)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指以航行于我国内江湖泊以及沿海水域的各种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责任的范围除船舶本身及第三者责任外,还包括碰撞责任、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救助费用等。

(六)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以农作物收获量及牲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一般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我国是农业大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意义重大。目前已开办的种植业保险有棉田雹灾保险、烤烟保险、果树保险等;养殖业保险有生猪保险、牲畜保险、淡水养鱼保鲜等。

(七)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种类很多,国内已开办的险种有:

简易人身保险,是一种小额的生死两全保险,具有保险和储蓄双重作用。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或伤残,可领取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平安生存到保险期满,就如同银行的零存整取储蓄到期回收一样,可以领回全部保险金。简易人身保险人最大特点是投保手续简单。凡是年龄在16—65岁之间,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劳动和工作的,无需有医生检查身体等手续均可办理投保手续。保险期分为5年、10年、15年、30年期5种,保险期满的年龄最高以70岁为限。保险金额根据年龄的大小和保险期限长短来确定,保险费固定为每份每月人民币1元。被保险人根据需要可以投保一份或多份。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团体或单位的职工为保险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或残废为保险责任的一种定期人寿保险。这种保险,投保人必须是团体或单位,被保险人为该团体或单位的在职职工。保险费由投保人汇总缴付。保险期限为1年,期满时仍可续保。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以单位为投保人、在职职工为被保险人的定期意外伤害保险。鉴于不同的专业、不同工种的危险不同,这种保险可按不同专业、不同工种分别办理,诸如:建筑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海船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筑路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等。

养老保险金,原是为了解除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生活保障而办理的一种保险。参加养老金保险的职工,在退休养老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其参加保险时间的长短和交付保险费的多少,来确定每月给付的养老金数额。如果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保险期内不幸死亡,其家属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丧葬费。其他经济成分中的合同制工人和个体劳动者也可参加这种保险。

过去,我国寿险业务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品种,业务量也较小。近年来,随着多家办保险的竞争局面的出现,寿险市场空前活跃,仅在上海,寿险品种就有100多个,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以生平安”、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老来福”、平安保险公司的“平安长寿”、友邦保险公司的“分期支取终身寿险”等。实际上,寿险涉及千家万户,其潜力无比巨大。

三、涉外保险

涉外保险,不仅承保国外保护的保险责任,同时还办理我国涉外单位的保险,如进出口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对外承建工程项目、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来料加工业务等。

(一)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是我国涉外保险业务的一个主要的险种。它承保各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险种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运输保险、来料加工装配业务一揽子保险、补偿贸易保险、展览会展品保险、牲畜家禽运输保险等,以及各种附加险。

(二)涉外财产保险

涉外财产保险,是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屋、机构设备、货物、家具、衣物行李等,因遭到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而受损,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它包括普通险和一切险两种形式。

(三)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以船舶(包括各种类型的海上船舶)和水上浮动物体(如浮码头、浮船坞、钻井船等)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它包括远洋船舶保险、渔船保险及渔网工具保险、船舶建造保险、船坞保险等险种。

(四)航空保险

航空保险,亦称飞机保险,除承保国际航线的飞机机身及其所承运的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的损失外,还对第三者和飞机上的旅客人身伤亡、个人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五)汽车保险

承保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客货运汽车、各国驻华机构的汽车、港澳过境的汽车等,因发生交通事故或灾害事故的经济损失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的损失。汽车保险包括车身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两种形式。

(六)机器损坏保险

机器损坏保险,是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承保工厂、矿山等机器及附属设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等缺陷和操作、使用不当等过失,以及其他技术原因造成的意外物质损失。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开办的这种保险,是为了适应中外合资企业、补偿贸易的需要,对机器设备所有人、提供购置机器设备贷款的银行、机器设备租赁公司及其他权益人,提供保险保障。

(七)海上石油勘测开发保险

海上石油勘测开发保险,是承保海上石油开发过程中各种水上、陆上风险的综合性保险。这是一项风险集中、技术性很强的保险业务。因为海上石油开发投资多、风险大,万一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就要经受巨额经济损失。石油公司在没有安排妥当保险之前,是不敢贸然下海作业的。我国开办这项保险业务,是适应国家发展能源工业的需要,为中外合作开发近海石油资源,以及对各国石油公司投标承包的油田勘探工程,提供保险保障。

(八)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也称为技术保险,是以建筑安装工程和施工过程中的物料、机器、机械设备为保险标的得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其具体承保对象是: (1)利用外资或与国外合资兴建的旅馆、贸易中心和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的土木建筑工程; (2)国家引进成套设备的安装工程; (3)中外合营企业、补偿贸易引进的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 (4)我国建筑公司在国外承建的建筑安装工程。

(九)政治风险保险

政治风险保险,又称投资保险,是对外国投资者由于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的保险。其责任范围包括:战争或类似的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征用或没收等引起的损失,因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而延迟付款、停止付款、冻结账户,使被保险人不能按投资合同规定汇出应属其所有的款项。

(十)人身意外保险

目前,人身意外保险包括旅客人身意外险、各种职业人身意外险、外国在华工作人员人身意外险、出国劳工人身意外险。在投保人身意外险时,还可附加医疗保险。

(十一)责任保险

涉外责任保险,有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多种保险。这是为了适应外商投资企业和日益增多的外国机构及其派驻人员的投保需要,在参照国际惯例的基础上陆续开办的。

雇主责任险,也称劳工抚恤险,承保雇主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与其职务相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或因患职业病而致残、死亡,根据雇佣合同的要求,所需负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即第三者责任险,承保企事业单位从事的各种业务与生产活动中因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社会公众或第三者(不包括企业本身职工)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企业因为生产或销售地产品有缺陷,造成使用者、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不包括企业本身职工)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十二)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使保险公司对本保险人(债权人)在与他人签订合同(如销售合同)后收不到应收回的货款时所遭受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险。主要险种有: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出口商遭到国外购货人由于商业或政治上的原因拒付或少付货款时所遭受的损失。

信用放款保险,承保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所贷方的信用资金,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或发生赖债事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节 保险经营

一、保险机构

保险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专门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在我国,长期以来保险业务基本上由国家统一办理,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国务院直属的一家大型的国有金融企业。它于1949年10月成立,总公司设立在北京,并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和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县(市)设有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属的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是属于公私合营性质的保险组织(政府投资在50%以上),专营香港、澳门和新加坡等地的保险或再保险业务。此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同美国保险商——亚美保险集团,合资成立“中美保险公司”,总公司设在百慕大,纽约设有分公司,专门经营海外保险业务。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独家输保险已不能适应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和多种经济成分、多层次的生产力结构对保险服务提出的不同要求。于是,保险的组织形式也相应地进行了变革,一个对外开放、以国有公司为主体的,多种保险机构、多种保险经营形式的保险体系正在形成。

保险经营机构,除保险公司外,还应包括保险中介组织,主要是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估行等。

二、提高保险经营效益的途径

为了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提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须注意搞好保险经营。保险经营的根本方针是:防灾补损,稳定企业经营,安定人民生活,聚集建设资金。根据这一方针,保险企业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拓展保险业务,增加保险收入

除了强制保险外,绝大部分保险都是自愿的。因而对保险企业来说,有个不断拓展业务的问题。一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开办新险种,扩大投保的范围。只有通过保险业务的拓展,才能使保险收入持续地增加。

(二)提供优质服务,降低保险成本

保险经营要从扩大保险保障,减轻保户负担和加强保险服务入手。特别是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提供优质的服务,是在同业之间竞争中取胜的重要因素。而保险服务要在参与和配合防灾防损工作上下功夫,即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因灾害造成的财富损失。这样,可以不断地降低保险成本,便于保险企业用较低的费用,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搞活保险投资,加快保险资金的积累

长期以来,保险企业的收益仅限于保险费收入与赔款之间的差额和银行存款利息这两项。实际上除了起到经济补偿的作用外,还可以发挥保险融通资金的功能。这就要求保险企业积极参与金融市场活动,运用保险资金进行投资,并在市场融资活动中,使保险资金迅速增值。当然,由于保险资金的性质是一种补偿性资金,或者说是负债性资金,因此,在保险投资中,务必要坚持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保证履行随时可能发生的补偿义务。

三、保险资金的筹措与运用

保险经营的核心是用好用活保险资金。一方面,要多方筹措保险资金,增强保险企业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要合理运用保险资金,履行保险的各种职能。

(一)保险资金的来源

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作为企业,要开展经营业务,进行独立经济核算,就必须具备独立的资金。保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资本金、保险业务收入和保险利润三个部分。

1.资本金。保险企业在开办伊始,需要一笔资金,用作筹建开业时所需的房屋、器具等的建造和购置,以及业务经费的开支,这是容易理解的。但事实上仅有上述资金,保险公司还不能开业。因为保险公司成立初期,资金积累的数量极其有限,在这期间如发生较大数额的赔款,仅凭有限的保险业务收入是难以支付的,所以需要一定数额的资本金作为保险赔款的准备金。

2.保险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就是通过各种保险形式所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业务收入在保险资金形成中居于主导地位,它既是支付保险赔款的资金来源,也是形成保险利润的基础。

保险业务收入不同于工商企业销售收入。工商企业是销售收入,扣除成本、税金和各项费用开支后,盈余的部分就是企业利润。保险业务收入是随时准备用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赔偿责任并不是简单地一收一付所能了事的。如人身保险的期限长达几十年,赔偿或给付责任就必须随保险期的延伸而长期地延续下去。有些保险赔偿发生后的赔款支付也不是当年能结清的,如共同海损案件的理赔过程有时会长达好几年。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当年保险费收入减掉当年的赔款、税金和费用支出后形成的结余看做是保险企业的营业利润。

3.保险利润。保险利润有两种,一种叫营业利润,另一种叫投资收益。

营业利润,又叫承保利润,是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利润。当然,就其最初来源而言,它并不是保险部门本身创造的,而是在提供保险服务过程的活动中,从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中分割出一部分转化而成的。

营业利润的确定,除了扣除当年赔款支出、税金和业务费用外,还必须提留各项准备金,其中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等。

投资收益,是指保险公司将部分暂时闲置的保险资金用于经营某项事业而获得的收益。保险资金投资的领域相当广泛,保险投资利润也是相当可观的。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往往超过其本身承保业务的营业利润。一个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可能不赚钱,甚至可能出现亏损,但它可以通过投资事业获取的利润来加以弥补。在我国,运用保险资金投资,是保险管理体制上的重要改革,也是增强保险企业活力的重要措施,在不久的将来,投资收益在保险资金的来源中会占越来越大的比重。

(二)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资金的运用,就是保险企业依据保险经营方针,对积聚起来的保险资金进行有效的使用。

为履行保险义务和体现保险的职能,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要遵循安全性原则,交保证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运用的主要方面应该当是:支付保险赔款、提存各项准备金、保险投资和拨付防灾防损开支等。

1.支付保险赔款。既然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赔偿,保险资金的运用,也必然是主要用于支付保险赔款。确保被保险人的财物或人身发生了损失或伤亡后,能及时得到应有的补偿或给付,这是保险资金运用的根本方针。当然,为了增加保险资金的积累,保险企业也要努力降低赔款数额。减少赔款数额应当是保险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加强防灾防损工作,从而使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得以避免或减少的结果。如果离开了这个前提去降低赔款数额,实际上就是“惜赔”。这样做会偏离保险保险经营的基本方针,因而是不可取的。

2.提存各项准备金。为了承担未了或预期的责任,承担较长时间的危险分摊,必须从保险企业的业务收入中提存各种准备金。世界各国政府为保障参加保险人的利益,提高保险业务经营的稳定性,都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对保险人应提留的准备金作出明确的规定。必须提存的准备金主要有:

(1)未到期责任的准备金。这是指对在年终结算时尚未到期的那部分业务,按当年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所提取的准备金。这种准备金,实际上就是当年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在一下年度仍然有效的那个部分的保险费。

(2)未决赔款准备金。这是指对已经索赔而尚赔付案件,根据当年赔款情况作出估算所提存的准备金。因为在一个业务年度终了时,保险公司通常会有一部分未决赔偿的案件,诸如被保险人发出初步损失通知,但尚无具体索赔金额的赔案。显然,为了承担这些未决赔款的案件的赔偿或给付,理应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3)总准备金。这是保险人为了应付周期较长的巨灾和巨额赔款而建立的准备金。总准备金是构成保险的偿付能力、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资金。总准备金的资金来源,是按会计年度,从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存的。

(4)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人身保险的期限一般比较长,不仅对保险期限内死亡的人给付保险金,而且有的人寿保险对规定期满后生存的人也要给付保险金。因而人身保险大多兼有长期储蓄的性质。对于保险期限长的保单,保险人为了承担约定的给付义务就必须准备足够的资金。

3.保险投资。所谓保险投资,是指保险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将暂时闲置的保险费收入和各项准备金用于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运用保险资金进行投资,不仅可以充分发挥保险企业融通资金功能,而且还可以使保险基金迅速增值,提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有效地增强保险企业的承保和偿付能力。

保险资金投资的方式可以有两种:

第一种是间接投资,包括: (1)存款取息,即向银行存款。这是我国目前保险资金的主要形式。(2)购买债券。由于债券利息一般高于存款利息,安全性较好,所以,国内外人寿保险业大多以此为主要的投资对象。(3)购买股票,与购买债券同性债券投资。但与债券相比,股票有一定风险,但收益率较高,所以,也是一种较普遍的和有吸引力的投资方式。

第二种是直接投资,包括: (1)开办独资或合资企业。保险业最先涉足的通常是与保险业务开展有紧密联系的那些行业,如汽车修理厂、消防器械厂、印刷厂、医疗诊所等。(2)兼营信贷业务。贷款的对象首先是投保企业,并首先用于补充这些企业防灾防损资金。这不仅有助于增加保险业对自然风险的抵御能力,还会激励企业继续参加保险,进一步推动保险业务的开展。(3)利用一部分长期资金,投资于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等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4)经营地产、房产事业,以及不动产的抵押放款业务。在这方面,保险业也是大有可为的。

当然,保险基金和准备金钐于投资的数额,应根据赔付率和费用开支水平,规定一个限额,不能无限制地运用,以切实保证履行赔付责任的能力。

4.拨付防灾防损补助费。保险公司从收入的保险费中,拨出一定的金额,作为有关部门开展防灾防损活动经费的补助。例如,定期向地方消防部门赠送消防车辆、消防器具,向航道管理部门贴补航滩灯标费用,对地方牲畜管理部门资助防疫兽药,给铁路车厢、轮船增设保健药箱,等等。从保险资金中提取一部分防灾防损补助费,无论从职业联系或自身经营效果考虑,还是从社会效益来看,对保险企业来说,都是很有必要的。

综合练习题

一、单选题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公司申请,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的当事人是(  )。

A.投保人 B.保险人 C.被保险人 D.收益人

2.保险经纪人是基于(  )的利益而从事经济活动的。

A.投保人 B.保险人 C.被保险人 D.收益人

3.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可以对自己的(  )进行投保。

A.健康 B.刑事处分 C.精神创伤 D.政治迫害

4.下列当事人可以作为投保人的是(  )。

A.非法人的合法组织 B.未成年人

C.残疾人 D.未经同意以他人人身投保的人

5.下列属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  )。

A.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B.由现有利益所产生的预期利益

C.责任利益 D.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保险利益

6.下列属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  )。

A.本人对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具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B.有血缘关系的人

C.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保险利益

D.由现有利益所产生的预期利益

7.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是保险事故发生时(  )最高赔偿金额。

A.投保人 B.保险人 C.被保险人 D.收益人

8.在下列保险合同书面形式中,正式的保险合同是(  )。

A.投保书 B.暂保单 C.保险单 D.保险凭证

9.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投保人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  )承担。

A.投保人 B.保险人 C.被保险人 D.收益人

10.财产价值12 000元,保险金额10000,损失金额为8 000元。按第一损失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是(  )。

A.12 000元 B.10 000元 C.8 000元 D.9 600元

二、多选题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

A.投保人 B.保险人 C.被保险人 D.收益人

E.保险代理人

2.投保人可以是(  )。

A.投保人 B.法人 C.其他合法组织 D.公益事业单位

E.国家机关

3.在我国,保险中介人包括(  )。

A.投保人 B.保险经纪人 C.被保险人 D.收益人

E.保险代理人

4.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

A.授权内代理 B.无权代理

C.越权代理 D.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E.代理权被追认的代理

5.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保险标的的有(  )。

A.具有经济价值的事物体 B.医疗责任

C.信用行为 D.被保险人的健康劳动力

E.被保险人的生命

6.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可以自己的(  )进行投保。

A.健康 B.生存 C.精神创伤 D.刑事处分

E.政治迫害

7.下列属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  )。

A.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B.由现有利益所产生的预期利益

C.责任利益 D.或然利益

E.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保险利益

8.下列属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  )。

A.本人 B.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C.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保险利益 D.由现有利益所产生的预期利益

E.本人对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具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9.下列选项中,属于投保人义务的有(  )。

A.赔偿损失 B.缴纳保险费 C.通知 D.避免损失扩大

E.支付保险金额

三、判断题

1.保险通过平均损失成本的计算来减少人们所面临的风险损失。(  )

2.严格说来,保险并不能防止风险的发生,只是可以减轻被保险人对不确定性的担忧和经济负担。(  )

3.保险就是赌博。(  )

4.没有保险代理人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

5.不论保险合同是为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的,投保人均需承担缴纳保费的义务。(  )

6.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申请订立保险合同。(  )

7.在我国,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报酬都是由保险公司支付。(  )

8.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既反映在经济损失上,也反映在非经济损失上。(  )

9.正在正常营业的商店对预期的营业收入可以投保。(  )

10.在合伙关系中,每一合伙人对其他任何一合伙人的生命具有保险利益。(  )

1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

12.人身保险的利害关系只有反应在经济上才能称为保险利益。(  )

四、简答题

1.保险

2.保险合同

3.保险代理人

4.保险标的

5.保险费

6.保险赔偿

五、论述题

1.如何理解保险的基本含义。

2.保险有哪些基本特征?

3.试述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4.作为投保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5.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6.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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