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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利益原则的真正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赌博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尤其是在人身保险,只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利益。至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范围。保险利益原则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在各种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应当何时具有。显然,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其存在时间要求是有所不同的。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界定。保险利益也称为可保利益,通俗地说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各国法律都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和有效的重要条件,主要有两层含义:(1)在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在财产保险中,没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就是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真正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赌博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尤其是在人身保险,只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有三项:(1)适法性。保险利益必须具备适法性,即得到法律认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才能构成保险利益,不法利益如盗窃所得等不能构成保险利益,法律上不予承认或不予保护的利益也不构成保险利益。(2)经济性。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货币计算估价的利益。保险不能使被保险人避免遭受损失,其所能者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给予金钱上的补偿。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属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精神创伤等非经济损失,则不能构成保险利益。当然,行政处分、刑事处罚虽然也可能造成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但从公共利益出发,各国保险均不予以保障。(3)确定性。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首先,这一利益是能够用货币形式估价的。保险标的中不存在“无价之宝”。其次,这一利益是指事实上或客观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都必须坚持保险利益原则,但什么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是保险利益原则的一个重要问题。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范围。一般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1)对该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包括享有所有权人、留置权人。(2)财产保管人。(3)合法占有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当然上述人员所享有的保险利益是不同的,对于财产所有人来说,他所享有的保险利益最充分,没有时间的限制;对于其他人来说,他们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要受到一定时间和一定金额的限制。

保险利益原则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在各种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应当何时具有。前已述及,我国《保险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显然,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其存在时间要求是有所不同的。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可以暂时不具有,但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被保险人对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被保险人不享有索赔权。人身保险则不尽然。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要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仍然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人身保险的这一特殊性,主要是因为投保人投保后,将来所应得的保险金是过去已交纳保险费及其利息的积存,具有储蓄性,与财产保险的赔偿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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