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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本质和保险学说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否认人身保险说实质上是认可损失赔偿或分摊的保险性质,但对人身保险是保险的否认值得商榷。择一说以损失不能解释人身保险的性质为依据,从而否定人寿保险不是保险,而是一种储蓄、投资。该学说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既然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都被称为保险,必然有相同之处,有共性

第一节 保险的本质和保险学说

一、保险的各种学说评述

迄今为止,人们还未形成一个能被广泛接受的保险概念。由于思考的角度不同,对保险的界定也就不一样,从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流派。为了准确地把握保险的本质,下面将各个不同流派加以介绍评述,以便大家把握保险的本质。关于保险学说的主要流派,大致可归纳为如图3.1所示[1]

(一)损失说

1.损失补偿说

该学说源于海上保险,以英国的马歇尔(S.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为代表,他们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马歇尔认为:“保险是当事人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马修斯认为:“保险是约定的当事人一方,根据等价支付和商定承保标的物发生的危险,当该项危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该学说最大的缺陷是损失概念无法完全解释所有保险的种类,尤其是那些具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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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保险学说的主要流派

2.损失分摊说

该学说强调在损失补偿中多数人互助合作的事实,而且认为适用于各种保险。倡导此学说的是德国的华格纳(A.Wagner),他认为:“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在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中予以分摊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他还认为:“这个定义既能适用于任何组织、任何险种、任何部门的保险,同时也可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甚至还适用于自保。”该学说虽然从经济学的角度阐明保险是一种分担损失的机制,但又把自保也认为是保险,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3.风险转移说

该学说源于美国,强调保险组织在损失补偿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美国的魏兰温和休伯纳为代表。他们强调损失补偿是通过众多人把风险转嫁给保险组织来实现的。魏兰温说:“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积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依靠把多数的个人危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的。”该学说虽然是对损失分摊说的有益补充,但又具有与损失分摊说相同的缺陷。

4.人格保险说

该学说主要针对人身保险而言,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的休伯纳(S.S.Humbner)。人格保险说认为人的生命与财产一样,具有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价值,因而人身保险也是一种损失补偿,一是补偿人身事故所致的损失,二是补偿精神的损失。该学说认为人的各种精神与力量具有经济性,能产生货币价值,如健康、技能、经验、判断力、创造力等。人寿保险既然以人的生命价值为保障目标,也就相当于对具有经济价值的精神进行保险,因此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损失保险。但困难的是现实中人们无法准确衡量精神损失的经济价值,难以用经济手段予以赔偿。

(二)非损失说

损失说的批评者一致认为损失不能解释人身保险,因此,非损失说者力图摆脱损失概念来说明保险,阐述保险的性质。这种学说主要有“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说”。其他非损失说还有“所得说”、“经济确保说”、“财产共同准备说”、“经济后果说”和“预备货币说”等。这里主要介绍“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说”。

1.技术说

该学说以保险的技术特性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作统一解释。该学说认为,保险费的计算、保险基金的计算都需要有特殊的技术,保险的特性就在于采用这种特殊技术。主张技术说的意大利商法学者菲方德(C.Vivante)认为,保险人在计算保险基金时,一定要使实际支出的保险金的总额和全体被保险人交纳的净保险费的总额相等,这就需要通过特殊技术保持保险费和保险赔款的平衡。该学说强调了保险的数理基础,但仅将保险界定为一种特殊的技术,忽略了保险的经济特征,这是不合适的,不够全面的。

2.欲望满足说

该学说以人们的欲望和满足欲望的手段来解释保险的性质,认为保险是以损失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以意大利的戈比和德国的马纳斯为代表。戈比认为,保险的目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以较少的费用满足该偶发欲望所需的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经济保障。马纳斯主张:“保险是保障因保险事故引起金钱欲望的组织,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必须以引起金钱欲望为前提条件。”欲望满足说的追随者威尔纳说:“保险是多数人的团结互助的集体,其目的在于对意外事故引起财产上的欲望,以共同、互助的补偿手段为保障。”这一学说虽然看到了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但具有浓郁的唯心主义色彩。

3.相互金融说

该学说立足于用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来解释保险,认为保险是以发生偶然性的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该学说的倡导者日本学者米谷龙三认为,当今的经济是货币经济,所有经济活动都是用货币的收支来表现的。因此,保险作为应付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而保险费的收取和保险赔款的支付都是用货币进行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构。相互金融说把保险作为行为和组织来理解,具有重要意义。从保险资金的流动和循环过程来看,确实表现为货币的收支。但是,保险金的给付是否属于金融的范围,仍然值得研究。

(三)二元说

1.否认人身保险说

该说认为无论是狭义的损失概念,还是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广义损失概念,都不能合理说明人身保险的性质。如果一定坚持以损失概念认识保险,那么,必然的结论是人身保险不是保险。因此,该说否认人身保险是保险。并指出,人身保险合同是与保险合同性质完全不一样的合同,似乎是与投资储蓄性质更为相近的合同,是一种纯粹货币支付合同,或者是以现在的支付购买未来某种金额的合同。

否认人身保险说是一些法学家所倡导的,有些经济学家也予以支持。如科恩(G.Cohn)指出“因为在人身保险中,损失补偿的性质很少,它不是真正的保险而是混合性质的保险。”埃斯特(L.Elster)更为明确地指出,“在人身保险中完全没有损失补偿的性质,从国民经济来看,人身保险不过是储蓄而已”。威特(Johan.D.Witt)说,“人身保险不是保险而是投资”。否认人身保险说实质上是认可损失赔偿或分摊的保险性质,但对人身保险是保险的否认值得商榷。

2.择一说

择一说以损失不能解释人身保险的性质为依据,从而否定人寿保险不是保险,而是一种储蓄、投资。因此,认为不能以统一的保险概念来解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而应对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予以分别定义。德国学者爱伦贝堡说:“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其一。该学说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既然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都被称为保险,必然有相同之处,有共性可言。因此,否认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有共同之处,显然不妥。

以上各种保险学说,均不能完整地表述保险的本质,也不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其中损失说相比而言比较流行。这是因为风险管理已成为一门科学,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保险作为对付损失风险的重要对策已得到公认。

目前,在保险学界,对保险的性质的认识虽然仍有争论,表述也有差异,但在认识上已经逐渐地趋于统一。一般认为,保险应具有以下几个因素:(1)保险的本质是一种经济制度。(2)保险的目标是处理风险。(3)保险的机能是赔偿损失。(4)保险计算的基础是合理负担。

二、保险的含义

关于保险的含义,各国学者历来众说纷纭,至今仍然有争论。我们认为,理解保险这一概念的内涵,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2]

第一,从经济的角度说,保险主要是对灾害事故的损失进行分摊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和手段。保险人集中众多单位的同质风险,通过预测和精确计算,确定保险费率,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遭受风险事故的不幸成员,获得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实现风险损失在所有被保险成员中的分摊。因此,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它使少数不幸的保险人的损失,以保险人为中介,在全体被保险人中分摊。

第二,从法律的角度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是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现。

综上所述,本书所指的保险概念如下: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外在形式是以保险相关法规为依据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为转嫁风险而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保险的要素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无风险,无保险。”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前提。但是,并非一切风险保险人都可承保,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必须是具备一定条件的特定风险。可保风险是保险的第一要素。

一般来讲,理想的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就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与纯粹风险相反,投机风险既有损失的机会也有获利的可能,限于保险的技术条件,保险人一般不予承保。例如股票的投机买卖风险等,保险人就不承保。

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的不确定性至少包含三层含义:

(1)风险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确定不会发生的风险投保人不会投保,确定必然会发生的风险保险人不会承保;只有那些有可能发生但又不一定发生的风险才能成为可保风险。

(2)风险发生的时间是不确定的,对于虽然确定必然发生但又不知何时发生的风险同样也具有不确定性。死亡风险似乎是确定的,因为人必然会死亡。但是,就每个人而言,由于死亡的时间是难以预知的,不适时的死亡就是一种损失,因而具有可保性。

(3)风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是不确定的,即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知性。因此,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和保险标的的自然损耗都不具有可保性。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者不采取合理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风险为大量标的所拥有,是可保风险的一个基本条件。它要求:大量的性质相近,价值也大体相近的风险单位面临同样的风险。因为,一方面,概率论和大数法则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拥有大量的标的,保险人就可以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制定出较为准确合理的费率。若风险只为一个标的或几个标的所具有,这一基础就不存在了。另一方面,风险如果不是为大量标的所具有,也不能形成转嫁风险的迫切性,保险也就不需要。

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风险的发生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性,这种损失是被保险人无力承担的。如果损失很轻微,则无参加保险的必要。即使参加保险,其所付出的代价也必然超过其所得的补偿,因为保险不仅包含损失成本,而且包括保险人的费用成本,因而对被保险人来讲,将轻微的损失通过保险转嫁在经济上是非常不合算的。但是,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损失机会也大,相反,遭受重大损失的机会要小。

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这是可保风险的另一基本条件。它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因为保险的目的,是以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遭受的大额损失。如果大多数保险对象同时遭受重大损失,则任何保险人都无法予以支付。然而,实际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洪水、地震等巨灾事故往往带来的是巨灾损失,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力求将风险单位分散,或是用再保险的方式转嫁一部分风险责任。

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保险经营中,要求制定出准确的费率,而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标的损失的概率,这就要求风险具有可测性。如果风险发生及其所致损失的周期过长,或是风险标的是新生事物,人们对其观察分析不久等,都不足以制定比较可靠稳定的费率,难以科学经营此种风险,或者使保险人面临很大的经营风险。因此,如果风险缺乏现实可测性,便不能成为可保风险。

但是,可保风险的条件也会随着保险技术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而且一些外部条件如市场竞争、国家政策、经营局势等也会改变可保风险的范围。因此,保险人在经营过程中选定可保风险时除考虑上述条件以外,有时还会考虑其他外部条件的影响。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和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保险人通过保险将众多投保人所面临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又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过保险的补偿或给付行为分摊损失,将集合的风险予以分散。因此,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给付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

(三)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因此,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定保险费率,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费率的厘定应该遵循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合理,保证偿付,相对稳定,促进防损;以完备的统计资料为基础,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合理厘定保险费率,以在保证保险人经营稳定的同时,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的分摊损失与补偿功能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实现的。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保险基金具有来源的分散性与广泛性、总体上的返还性、使用上的专项性、赔付责任的长期性和运用上的增值性等特点。保险基金的存在形式是各种准备金。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基金的存在是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物质前提;当保险基金闲置时,保险人可以将保险基金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加以运用。可见,保险基金既是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基础,又是保险人从事资金运用的基础。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双方当事人以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如果没有保险合同的订立,就没有保险关系的建立,就不能明确约定保险双方当事人、关系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因而,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各自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依据,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的一个基本要素。

四、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和制度的比较

(一)保险与储蓄

1.保险与储蓄的相似点

保险与储蓄,都是以现有的资金来为将来所需作准备,处理经济的不稳定。二者在稳定生产或安定生活方面,具有一致性。尤其是人身保险的生存保险,与储蓄的相似点表现得特别突出。

2.保险与储蓄的不同点

(1)性质不同。保险具有互助性质,是面对同质风险的经济单位和个人之间,通过保险人来实现的经济互助与自助行为;而储蓄则是一种完全自助行为。(2)目的不同。保险基金是专门用以补偿风险损失的,具有专门用途,而储蓄则可由储蓄者任意处分。(3)技术基础不同。保险的成功运行,是建立在科学的数理基础之上,以大数法则为根据,有特殊的技术要求;而储蓄则无此必要。(4)权益不同。风险发生后,保险金的受益人随即可得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而这个保险金可能远远高于其所缴纳的保险费;而储蓄只能得到所储存的本金及利息,且在特定的时间要获得特定的本利和必须等待一定的期间。

(二)保险与赌博

1.保险与赌博的相似点

保险金的取得,取决于偶然发生的风险事件,不为人的意志所左右;赌博之输赢也是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保险与赌博都具有因偶然发生的事件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的相似之处。

2.保险与赌博的不同点

(1)目的不同。保险的目的是为获得经济保障,稳定经济生活;而赌博则以牟取暴利为目的。(2)结果不同。保险以可保风险为前提,其结果为变风险为安全;而赌博则本身就产生风险,是风险的增加,其结果是变安全为风险。(3)保险具有稳定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作用;而赌博则扰乱社会秩序。正因为如此,赌博为法律所禁止。

(三)保险与救济

1.保险与救济的相似点

救济是对经济单位或个人在遭受某种事件的侵害的时候,他人单方面无条件地予以经济帮助的一种施舍行为。与保险的类似点在于都具有通过其他经济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帮助来安定经济生活的特征,都是对风险损失的补偿方式。

2.保险与救济的不同点

第一,权利与义务不同。保险是以缴纳保险费为条件的一种交换行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称的,保险保障水平与纳费水平直接相联系;而救济则是单方行为,受益者只有利益,而不为获得这种利益承担任何义务,缺乏权利与义务的对称关系。第二,物质基础不同。保险是建立在保险基金基础上的,保险基金的形成以科学的数理规律为依据,系所有投保人出资形成的;而救济则为救济方自己所拥有的资金,其可用于救济的资金,取决于自己的经济能力,没有任何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专门的基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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