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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保险形态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这是我国古代最早的谋求经济生活安定的一种社会保险思想。仓储制度是古代保险的雏形或萌芽,也是中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一做法体现了现代保险分散风险的原理。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产生商业性的保险。当士兵调职时,该组织给付旅费,当终止服役时,退还本金,士兵阵亡后,对其亲属进行抚恤。当入会者遭遇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时,由该团体给予救济。

第一节 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保险形态

一、中国古代保险思想

古代人类在漫长的与灾害作斗争的实践过程中,逐步探索到预防灾害的途径和办法。在社会不断发展、生产力和生活条件逐渐提高的基础上,出现了各种互助共济、储粮备荒保险形态的思想和措施。

据文字记载,我国最早的保险思想出现在距今4500多年以前,《礼记·礼运》中有这样的记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1]这是我国古代最早的谋求经济生活安定的一种社会保险思想。值得一提的是,《逸周书·周书序》称周文王曾在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的时候,召集文武百官商讨“救患分灾”的对策。这里的分灾明显是指分散灾害的损失,它表明我国商周时期就有了分散风险和管理风险这种早期的保险观念。李悝(约公元前455~公元前395年)战国时留任魏文侯和武侯的相国,主持变法,提出:“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是故善籴朵者,必谨观岁有上、中、下熟:亡熟其收自四,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余三百石;下熟自倍,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小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熟,则上朵三而舍一;中熟则朵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足,价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收购),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棠之。”李悝用数量的概念处理“熟”与“饥”和“籴”与“粜”的关系,以达到赈济的目的,即“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李悝的平籴思想与现代保险的按不同的危险频率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有相似之处,不仅体现其合理性,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因而也就为以后历代开展赈济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对策依据。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农业生产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在科学不发达的古代,农业生产主要依赖自然条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水旱灾害的重大影响,因此赈济问题便成为历代统治者必须考虑的一大社会问题。在历代思想家、政治家的倡导和朝廷辅臣的主持下,各种仓储制度应运而生。周朝已建立各级后备仓储,到战国以后已逐步形成一套仓储制度。魏有“御廪”,韩有“敖仓”,汉代已设有备荒赈济的“常平仓”,隋朝设“义仓”,宋朝设“社仓”。其仓存实物,基本上是庶民缴纳的粮食,供灾荒时开仓赈济之用。仓储制度是古代保险的雏形或萌芽,也是中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

此外,早在公元前3000年,我国长江流域的一些粮食商人在运输中常采用“分舟运米”的办法,各自把所要运送的一些粮米分装在同一航程的几艘船上,以避免单船运输风险过于集中。这一做法体现了现代保险分散风险的原理。由于封建制度和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商品经济发展缓慢,缺乏经常性的海上贸易。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产生商业性的保险。

二、国外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保险形态

在外国,具有频繁经济贸易往来的地中海沿岸诸文明古国是保险思想的发源地。英国学者特伦纳瑞(C.F.Trenery)在其《保险的起源及早期历史》一书中论证说:“保险思想发源于古代巴比伦(今伊拉克幼发拉底河流域),以后传至腓尼基(今黎巴嫩境内),再传入古希腊。”

约在公元前3000年前,在古巴比伦的法典中就有冒险借贷的规定,即商人可雇用一个销货员去外国港口销售货物。销货员若顺利归来,商人收取其所获利润的一半;若销货员不回来,或回来时既无货又无利润,商人就要接收销货员的财产,甚至可把销货员的妻子、孩子接收过来作为债务奴隶;但如果货物系被强盗劫去,可免除销货员的债务。

公元前19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曾命令僧侣、官员及村长征收一种专门税,用以作为救济火灾的基金;到了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时代,还实行过一种制度,对运输农牧产品时的马匹死亡给予经济补偿。

在古代埃及,在横越沙漠的犹太商队之间,对丢失骆驼的损失,采用互助共济的方式进行补偿。在修建金字塔的过程中,石匠中流行一种自发的互助基金组织,他们用自愿参加者交来的互助金,支付死亡会员的丧葬费用。

古罗马的历史上,也有过丧葬互助会的组织。这种互助形式类似于现代养老保险,其中记载较详细的是拉奴维姆丧葬互助会。参加该互助会的会员要交付会费,当会员死亡时,由丧葬互助会支付焚尸柴火和建造坟墓的费用。后来,这种善后处理的内容进一步扩展到对死亡会员的遗属给付救济金。在古罗马,还出现过类似这种丧葬互助会的士兵组织,用收集会费的方式集资。当士兵调职时,该组织给付旅费,当终止服役时,退还本金,士兵阵亡后,对其亲属进行抚恤。

在古希腊,曾盛行过一种团体,即组织有相同政治、哲学观点或宗教信仰的人或同一行业的工匠入会,每月交付一定的会费。当入会者遭遇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时,由该团体给予救济。

到了中世纪,欧洲各国城市中陆续出现各种行会组织,这些行会具有互助性质,其共同出资救济的互助范围包括死亡、疾病、伤残、年老、火灾、盗窃、沉船、监禁、诉讼等不幸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事故,但互助救济活动只是行会众多活动中的一种。这种行会或称基尔特制度在13~16世纪特别盛行,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相互合作的保险组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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