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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对象的投资形态与内容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保险对象的投资形态与内容作为保险对象的投资,在投资内容上及形态上,要求具备一定的合格条件。(一)投资内容的合格性投资内容必须旨在促进日本对外经济交往的健康发展。因而,向正在进行国有化的社会主义国家或内乱正在继续的国家投资,日本政府不承担保险。

二、保险对象的投资形态与内容

作为保险对象的投资,在投资内容上及形态上,要求具备一定的合格条件。

(一)投资内容的合格性

(1)投资内容必须旨在促进日本对外经济交往的健康发展。如向外国投机色彩较浓的事业,或仅以武器制造,赌博设施,娱乐等为目的的事业投资,则不属保险对象。(2)限于新投资。认购外国法人或企业发行的新股,当然属于新投资;但受让已发行的股份或用作偿还当地企业债款的投资,则不属保险对象。(3)日本海外投资的对象地区,不像美国保险制度一样,只限于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故无特别限制。但在实行上则要求:a.投资接受国(即东道国)的外资保护政策较为完备;b.如该投资项目须经投资接受国政府许可或批准者,须有许可或批准的书面; c.投资接受国的政治,经济等状况须足以认为显然无大问题,比较安定。因而,向正在进行国有化的社会主义国家或内乱正在继续的国家投资,日本政府不承担保险(14)

(二)投资形态的合格性

作为保险对象的投资形态:

(1)投向外国法人或社团的股份、股本(指合伙组织),以参加事业经营为目的者为限。至于向完全以“利殖”(15)为目的的外国事业或社团投资所取得的股份、股本等,不属保险对象。

(2)对合营公司(外国法人)的当地股东向该合营公司出资用资金的长期贷款,其清偿期在五年以上者,但以该股东同该合营公司具有同一国籍者为限。

(3)对日方投资者能实际支配经营的外国法人的长期贷款。所谓实际支配经营,依日方的出资比例,事业经营上的发言权,雇用企业从业人员的人数及其他条件具体判断。

(4)为进行“海外直接事业”(16),直接以日本人名义取得的不动产或其他权利,类似于“海外直接事业”的海外建设工程的承包工程,关于工程中建设用机械等的政治风险,依海外建设工程保险约款,也可包括在海外投资保险范围之内。

(5)基于长期契约,对以开发输入资源为目的的外国法人(非日方经营支配的)为期五年以上的长期贷款。从1972年1月起,加上贷款买矿投资保险。1974年5月,开发输入资源中,又加入木材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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