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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的保险

时间:2022-11-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主要承保保险车辆本身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些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修理或进行赔偿。凡是上述灾害现象发生所造成的被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被保险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出险,造成第三者伤亡后,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

3.2 汽车的保险

3.2.1 保险的项目及范围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患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即保险是一种按照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合同的形式体现的。

保险人又叫承保人,其法律上的资格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我国,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是法人及保险公司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指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事件)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损害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权力的人。

汽车保险属于财产损失险类的机动车辆保险范围。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按照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有基本险和附加险。

1.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1)车辆损失险。主要承保保险车辆本身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些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修理或进行赔偿。

(2)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保险车辆驾驶员(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别人的损失。

2.附加险

机动车辆附加险主要包括:在投保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可投保全年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共列出了11个险种,除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外,其他的险种车主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

3.2.2 汽车投保的程序及保险金额、保险费的确定

1.投保的程序

个人办理投保手续时,应将车辆开至保险公司指定的检验地点,并带驾驶员本人的身份证或介绍信、工作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以及有关投保车辆的相关证件。若是从事个体营运的车辆,还应携带营业执照等证件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验明证件认为可以投保后,填写机动车辆投保单。投保单的主要内容有:投保的险别、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车辆厂牌型号、牌照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吨(座)位数、使用性质;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第三者责任保险额、保险费;附加险险种及保险费;投保人地址、保险责任起讫日期和投保人签章、投保日期等。

保险公司检查投保单填写无误后,将视情对投保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符合保险条件后,确定起保时间,核收保险费,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简称保单)。

起保时间由投保人决定,若投保人要求立即开始,保险人将注明收保单的时间,写清年、月、日、时、分,之后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分别签字盖章,至此保险单开始生效。有效期至约定期满日的24时止。若办理预定投保的,应向保险人注明约定起保的日期,保险单生效的时间就从起保日的当天0时起,至约定期满日的24时止。保险有效期以1年为限,可以少于1年,但不能超过1年,期满可以续保,并重新办理手续。

集体单位投保,除带必要证件外,尚需开列投保车辆的型号、号牌号、行驶证号码等。保险人将视情办理或派员到投保单位办理手续。

保单是载明了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约定的义务和权力的书面凭证。其正本交被保险人存执,它是当被保险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或遭受保险事故并产生损失向保险人索赔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人处理赔款的主要依据。

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保险人要发给被保险人保险凭证,俗称机动集体单位投保,除带必要证件外,尚需开列投保车辆的型号、号牌号、行驶证号码等。保险人将视情办理或派员到投保单位办理手续。

保单是载明了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约定的义务和权力的书面凭证。其正本交被保险人存执,它是当被保险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或遭受保险事故并产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人处理赔款的主要依据。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保险人要发给被保险人保险凭证,俗称机动车辆保险证。它是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正式签发的一种凭据。它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作用和效力。可以用来证明被保险人已遵照政府有关法令或规定参加了第三者责任保险。

2.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计算保费的基础。根据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是无效的。保险价值是指投保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标的价值,实际价值是指投保车辆在合同签订地的市场价格。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实际价值。

3.保险费的计算

车辆的保险费是根据投保人所投保车辆的种类、使用性质及需要投保的险种等,按照险别分别计算相应地数额。

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的构成为:

车辆损失险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按照车辆种类及使用性质选择不同的赔偿限额档次收取固定保险费。

机动车辆共分为客车、货车、挂车、罐车(包括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等13个车种和收费档次,以及国产和进口两个类别。

车辆的使用性质分为:非营业车辆,即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或仅限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车辆;营业车辆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费的车辆。对于兼顾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档费率计算。

各种类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见表3-2。

表3-2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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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

1.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下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大类。

自然灾害通常包括:雷击、风暴、龙卷风、洪水、暴雨、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凡是上述灾害现象发生所造成的被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

意外事故通常包括:碰撞、倾翻、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等。这里的撞击不仅指车与车之间的撞击,也包括车上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发生意外碰撞所造成车辆损失。火灾事故要注意火灾与汽车自燃的区别,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汽车的自燃是指其一些机件如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内部热量无法散发,温度不断升高而导致汽车不明原因的着火燃烧。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时,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有:当保险车辆由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时,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这里的第三者是指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他人,而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被保险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出险,造成第三者伤亡后,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负责。

投保各种附加险时保险人应负担的责任有:

(1)全车盗抢险。整个车辆在停放中被他人偷走,或在行驶中途被盗匪劫走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2)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车辆玻璃(不包括灯具、车镜玻璃)震裂,被别人打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但在维修、安装过程中造成的破碎不负责任。

(3)车辆停驶损失险。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车身损坏,致使车辆停驶,在车辆送修到修复竣工之间由于无法使用车辆,可能会带来一些停工损失,保险人应给予一定的赔偿。

(4)自燃损失险。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5)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若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出厂时,在原有各项设备以外,另外加装了设备及设施的保险,当发生事故后,又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坏,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车上责任险。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失和车上人员发生人身伤亡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除外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规定了一系列的除外责任,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下列损失时,保险人是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锈蚀、故障、轮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该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该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车辆所载货物的掉落、泄漏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肇事逃匿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6)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除上述外,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3)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4)直接或间接由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3.被保险人的义务

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被保险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如实申报,并在签订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2)应当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并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地措施。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的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害程度,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不得利用保险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机关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5)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3.2.4 保险的索赔

1.索赔的一般程序

(1)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俗称“报案”),将事故的基本情况报给保险人,如灾害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可能的原因、施救情况、损失概况等。报案可以用电话、传真、电报、派员等方式进行。无论用什么方式报案,最后保户均需填写由保险公司印制的出险通知书和损失清单。

(2)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或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接受保险公司理赔业务人员的询问,提供查勘的方便。

(3)提供保险单、事故的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并要在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结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交,不提交这些必要单证,保险公司就认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权益。

(4)接到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通知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确定的赔款金额无异议后,在10日内向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2.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额确定

(1)车辆损失险的赔偿。投保的机动车辆出险后,受损车辆必须由保险公司定损,或经保险公司同意后方可定损。

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执行以修复为主的原则。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的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①车辆全部损失的赔偿。车辆全部损失应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赔偿金额为: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 1-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金额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赔偿金额为: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 1-免赔率)

②车辆部分损失的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达到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时的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即赔偿金额为: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赔款-残值)×( 1-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即赔偿金额为:

赔款=(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1-免赔率)

除此,部分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加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款加免赔金额之和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2)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

当保险人应付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赔偿金额为:

赔款=赔偿限额×( 1-免赔率)

当保险人应付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赔偿金额为:

赔款=应付赔偿金额×( 1-免赔率)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每次事故无论赔款是否达到保险赔偿金额,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扣除一定的赔款,即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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