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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相关概念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缺陷汽车召回过程涉及的有关方面主要包括政府主管部门、 制造商、 销售商、 修理商和某些情况下的进口商车主。政府主管部门是召回行动的管理者, 负责接受制造商主动召回备案, 审查召回效果和必要时指令制造商进行召回并进行监督。制造商是召回行动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 并具体负责组织销售商、 租赁商、 修理商等有关方进行召回行动。车主有权使其汽车缺陷得到无偿消除, 同时也有义务配合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行动。

缺陷: 是指由于设计、 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 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缺陷汽车召回: 缺陷汽车召回是指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和程序, 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 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 修理商、 车主等有关方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 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 修理商等通过修理、 更换、 收回等具体措施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

汽车召回制度: 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 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 不符合有关法规、 标准, 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的问题、 造成问题的原因、 改善措施等, 提出召回申请, 经批准后, 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 以消除事故隐患。

主动召回: 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 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 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向主管部门报告, 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 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 地点和方法等, 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 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 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 召回计划等, 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销售商、 租赁商、 修理商和车主, 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 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 解答各方询问, 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被动召回: 主管部门经调查、 检验、 鉴定确定特定汽车产品存在缺陷, 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 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通知制造商判定依据、 结论和召回指令。 对于外国制造企业生产的汽车, 主管部门同时会同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发布对缺陷车辆暂停进口的公告, 海关停止办理该类缺陷车辆的进口报关手续。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 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主管部门通知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 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缺陷汽车召回过程涉及的有关方面主要包括政府主管部门、 制造商、 销售商、 修理商和某些情况下的进口商车主。

政府主管部门是召回行动的管理者, 负责接受制造商主动召回备案, 审查召回效果和必要时指令制造商进行召回并进行监督。 制造商是召回行动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 并具体负责组织销售商、 租赁商、 修理商等有关方进行召回行动。 车主有权使其汽车缺陷得到无偿消除, 同时也有义务配合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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