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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与职能分离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保险中介参与保险市场的产销分离,对于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和保险中介主体来说是共赢局面。

第一节 保险中介与职能分离

传统意义上的保险公司在经营中总揽着产品研发、销售、核保、风险管理、理赔、分保、资金运用与投资中介等各项业务。随着保险公司承保标的、承保风险及服务领域的变化和拓展,保险公司所需要的人才和精通的领域日益增加,保险公司往往在专业领域内表现得力不从心,众多保险中介的出现使保险公司能够将其个别职能分离给保险中介完成,从而使市场运行变得更有效率。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且应用广泛的保险公司职能分离状况,即职能分离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产销分离

(一)产销分离的概念

所谓产销分离,简言之,就是生产与销售分开,生产企业只负责把产品生产出来,而不再成立单独的销售部门去销售产品,它通过成本核算直接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成为单独的只负责销售产品的独立法人,而不再是归属于生产方的一个部门。因此保险业的产销分离是指保险公司将销售职能让渡给保险中介,将所有产品交由保险中介销售,而自身只负责保险产品的设计与生产等活动。

(二)保险产业产销分离的原因

1.产销分离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提高经营效率。这表现为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渠道优势,尽可能地利用外部资源,从而优化经营成本,实现较低的能耗和较高的产能。一般来说,保险销售活动耗费保险公司较大的资源。而保险公司将销售这样十分耗费资源的业务外包给保险中介,可以将现在的资源投入更加集约化,即将资源集中到自己的核心业务,更加注重发展核心竞争力。所谓核心竞争力是一家保险公司所具备的其他保险公司所未拥有且难以复制的能力或资源。保险公司采用产销分离模型能够更专注于产品研发、产品创新与市场差异化、财务管理与资金运用等关键环节,减轻保险公司繁重的展业、承保业务和支出,强化自身的核心能力及公司竞争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不必再投入更多资源建立广覆盖的销售渠道,而是依托遍布广泛的中介机构迅速地拓展其销售与服务网络,扩大业务的地理领域,并且营销组织更加专业化,管理也更具效率,管理半径缩短,机构拓展和市场拓展的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

2.产销分离有助于保险公司扩大有效供给能力。一般而言,由于保险公司属于被保险人风险分散的中介,保险公司具有无限供给能力。但这种无限供给并不是无限的有效供给能力。有效供给是指保险公司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供给。如果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不能或者无法确切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那么保险公司再多的供给也是没有意义的。保险中介能够利用其多渠道、高效的信息网络,更加有效地沟通保险供给者与保险需求者,从而扩大保险公司的有效供给,这种有效供给还意味着保险中介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为保险公司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选择风险,带来更多高质量的保费收入,扩大保险市场

3.产销分离有助于解决现阶段保险公司寿险营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共有寿险营销员2 879 040人,产险营销员418 746人,共3 297 786人[1]。个人营销员为推动我国寿险业的跨越式发展发挥过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这一队伍的不断扩张,传统的寿险营销制度开始面临着营销员定位、素质、效率、未来发展方向等问题。产销分离,由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公司设立的保险销售公司承揽产品销售,将有助于改善或改革我国的寿险营销制度,即完善营销员的用工制度,创新激励考核制度,进行技术专业化、管理效率化等一系列改进。产销分离所导致的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销售公司的出现,可以鼓励他们不断创新尝试,扩展网络销售、电话销售、社区门店、交叉销售等销售渠道和模式,甚至形成大型保险中介集团,以支持原保险公司的业务开拓与企业成长。

4.产销分离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和保险中介的利益水平。保险中介机构的最大优势在于信息灵活,更加贴近消费者,并熟知保险公司的各种保险产品,因此是联系保险供求的最佳渠道。所以对保险公司来说,通过保险中介渠道销售保险产品更具杠杆撬动作用,更易激活各类产品,保险公司将产品推介给保险中介来达到大规模推广的目的,这种产销分离的推广方式对消费者来说更具公正性,更易接受。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产销分离模式会使其体验到更为快捷、专业、贴心的服务,促进了客户价值的提升。保险中介作为投保人可以信赖的专业投保顾问,将运用其丰富的经济、法律、保险专业知识及分析评估能力,为投保人选择一家信誉良好、实力雄厚并且最可能满足其个性化需要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对投保人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其可以解决投保人在保险市场天然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无论在投保过程中还是在随后的理赔过程中,由于保险产品复杂的特殊性,其都处在信息弱势地位,而这一弱势地位可能通过保险中介专业服务化解,为消费者提供投保信息,协助消费者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降低购买成本,监督保险合同的履行,帮助消费者索赔等,确保了保险服务的高质量完成,提高了消费者的服务体验,这种专业化的服务过程显然有利于提高保险产业总体的服务水平。因此,保险中介参与保险市场的产销分离,对于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和保险中介主体来说是共赢局面。

(三)保险产业产销分离实务

参与保险产品代理销售的保险中介主要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其中保险代理人主要有专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和兼业代理机构,专业代理机构又分为专属于某保险公司的代理公司和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两种。虽然两类保险中介人都参与保险产品的代理销售,但仍在代表利益、佣金来源、法律地位及认证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

保险销售中介为消费者提供与保险采购(其中也包含续保)相关的业务,包括风险识别、保险投保方案设计、市场询价或招标、投保安排(遇到特殊或重大项目时也包括为投保人安排共保)以及保险期间内的相关咨询、研讨、定期风险检查或回顾等服务。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会在综合评价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保障范围、承保能力、信息网络、理赔速度、技术能力、价格费率、投资收益水平等基础上,为投保人选择信誉良好、性价比高、保障充分、服务完善的保险公司。同时,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可就任何与保险相关的事宜与销售中介联系,对于投保人特别是个人投保人来说,与保险公司一方联系往往并不便利,但与相关销售中介联系则更为方便,从而保险销售中介可以成为沟通保险供需双方的天然渠道,为投保人办理缴纳保险费、办理续保手续,并可以通过风险咨询、讲座、检查等活动提高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与水平,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隐患。

代理销售在寿险与财险实务方面也有着很大程度的不同。在我国寿险代理销售方面,主要以个人代理人与兼业代理为主。寿险个人代理主要的代理产品涉及人身险的各个险种,而兼业代理所涉及的险种较为简单,如银行多兼业代理趸缴型和投资型寿险、旅行社兼业代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民航企业兼业代理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教育部门和学校兼业代理学生平安保险、一些大型企事业单位兼业代理年金和养老保险等等。据统计,2010年寿险个人代理保费收入占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33.84%。我国在财险代理方面主要以兼业代理为主,兼业代理渠道与产品是多种多样的,如车商、交管局、汽车检测中心等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土地管理部门兼业代理建筑工程保险,企业工会、财务部门兼业代理家庭财产保险等等,由于财产保险涉及各行各业,因此几乎每一个行业的某个机构或部门都会兼业代理与其相关的财产保险业务,从而成为兼业代理人。同时,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财产保险业也出现了进行专业代理的门店,特别是涉及企业及私人汽车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及环境责任保险等。2010年兼业代理保费收入(人身险与财产险兼业代理保费收入之和)占总保费收入的37.68%。由于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尚短,其占有的市场份额仍然很小,2010年保险经纪人代理保费收入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6.71%,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0.41%[2]

(四)产销分离下的中介销售创新形式

保险行业产业链不断延伸与承保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中,保险中介参与保险公司销售的形式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与创新化,其参与方式也日益向着专业化与综合化的方向发展。这其中就包括保险交叉销售、保险金融捆绑、财产保险个人营销以及汽车4S店、保险服务外包等创新形式。

交叉销售是指借助客户关系管理,从横向角度开发市场,在同一个客户身上挖掘、开拓更多的顾客需求,并通过满足其需求而销售多种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新兴营销方式。交叉销售多指当营销人员在完成某一产品的营销后,主动积极地向现有客户、市场等销售其他的产品或服务。对于保险交叉销售来说,通常是指同一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内的各子公司相互利用各自的营销人员和营销渠道,为对方销售保险产品的一种营销方式。大型保险公司通常具有多种产品,由于各种产品价格、功能及消费人群不同,保险公司往往需要为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开拓不同的销售渠道,多条销售渠道意味着成本的增加。交叉销售则可以利用已经铺开的渠道网络销售品种更加全面、更具个性化需要的产品。根据交叉销售的不同特点,可将保险交叉销售分为全面交叉销售、协同交叉销售以及大金融交叉销售三种:第一种模式适用于产寿险发展平衡的集团公司,其可以利用产寿险不同的销售渠道对产品进行重新定位与分类,实现产寿险产品的交互式营销;第二种模式适用于具有突出渠道优势的公司,如某一保险公司具有十分强大的寿险销售渠道,则其可以利用这一渠道协助其财险产品的销售;第三种模式适用于泛金融集团,特别是以银行或以保险主导的金控公司,其可以利用不同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开拓新的保险产品销售方式。交叉销售成为保险公司更具效率地利用资源、实现公司内部资源与市场资源互动的有效途径。

保险金融捆绑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营销过程中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出售金融产品时,捆绑销售相关保险产品,使保险公司能够接触到更多的金融客户,销售更多的保险产品。随着金融混业的不断发展,保险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机会也日益增多,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组合型的,这就给保险的金融捆绑销售提供了消费基础。银保渠道的出现可以说是保险产品金融捆绑销售的开端,但金融捆绑销售肯定不会仅限于银保合作,在金融业不断向控股集团化发展的趋势下,保险与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接触也日益增加,这些都将成为保险产品销售的新中介渠道,为保险中介履行销售职能开拓更广阔的空间。

个人营销或者个人代理制度在寿险销售领域应用更为广泛,这与寿险产品本身的特点和寿险产品以个人消费者居多有关,但财产保险产品需求的日益个性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成为开展财险产品个人营销制度的支撑因素。个人营销制度的开展有利于帮助更多消费者加深对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财险产品的认知,从而有利于这些产品的快速推广;同时可以提高承保质量,降低一直居高的赔付率;并且有助于解决车险理赔等为消费者诟病的财险难题。目前个人营销在财险产品销售实务中并不多见,其在推动过程中难免遇到传统渠道模式的桎梏、专业产品复杂度高以及个人营销制度本身的流动性高、业务员素质不高等诸多问题,但这一销售形式的确为财险产品销售提出了新思路。

车险4S店营销是指保险企业通过汽车销售4S店进行保单销售、车辆维修、客户服务等一体化、一站式的服务模式。保险企业车险4S店营销的模式主要分为中介代理制与客户经理制两种。中介代理制车险4S店营销是指4S店作为中介代理商销售保险产品,这与汽车4S店作为兼业代理机构的销售方式大同小异。客户经理制车险4S店营销是指保险公司将自身的客户经理派驻到汽车4S店中,为客户提供车险购买以及维修理赔等服务的营销模式。这一模式与单纯的汽车4S店代理制相比,保险公司更具控制力,有利于保险公司提高客户保有率,控制承保质量,降低理赔成本等。同时汽车4S店的车险中介营销模式也成为保险销售中介拓展保险产业链与行业产业链的典型表现,其能够将与汽车保险相关的产业资源整合优化,使消费者的汽车购买、投保、维修、理赔、续保、客户服务等一系列需求实现一站式完成,是保险中介提升保险产品附加值、带来更优质的服务体验的表现。

外包是指企业动态地配置自身和市场上的资源与服务,并利用企业外部的资源为企业内部的生产和经营服务。保险服务外包即保险公司利用保险市场内的资源而不是自身内部资源完成企业各项职能,而这些资源的提供者往往是各种形式的保险中介机构。上述我们提及的由保险代理人、公估人完成的产销分离其实也可以算是保险公司服务职能外包的一种。但保险公司职能外包的服务不限与此,还有包括保单开发及后续服务、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与配置等,这些服务有的涉及保险公司的核心职能,有的只是保险公司的辅助职能,但保险中介对这些服务的分离都为保险公司关注提升自身最为核心的竞争力提供了基础与保障。

保险交叉销售、保险金融捆绑、财产保险个人营销以及汽车4S店营销、保险服务外包等中介创新销售形式的优势分析、发展现状、限制因素及未来方向等将在第十二章中进行更加详细的阐述。

二、核保理赔分离

(一)核保与理赔的概念

核保和理赔职能原都由保险公司来履行。核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接受承保这一风险,并在接受承保风险的情况下,确定承保条件的过程。核保的重要性在于,核保人员会按标的物的不同风险类别给予不同的承保条件,保证业务质量,从而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理赔是保险公司执行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义务、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体现,包括受理损失通知、判定保险索赔、损失确定、责任审定、赔款计算和赎款给付等环节。

对于投保人来说,理赔工作完成后,被保人的损失才可能得到其应有的补偿,保险的职能作用才得以发挥。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通过保险理赔,可以检验承保业务的质量,便于更加清楚地认识防灾防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使保险公司进一步掌握灾害事故发生的规律,积累有效经验数据。这些职能原本都是保险公司完成一份保单销售的必备过程,但保险职能专业化的分离趋势,使核保理赔职能由保险中介完成。履行核保理赔职能的保险中介可以是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或者风险管理机构等。

(二)核保理赔职能分离的原因

核保理赔职能与保险公司主体业务的分离首先源于核保理赔工作本身的专业性。核保和理赔工作往往比较复杂,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涉及了保险标的各种可能的风险状况,这要求核保理赔人员除了熟悉保险业务外,对保险标的还要具有更加专业的知识,如熟悉医学知识、汽车知识等各种可保标的的各种可能的风险损失状况。由于核保理赔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和技术性强,单独依靠保险公司自身力量是不够的,保险公司需要一批专门从事核保、理赔工作的专业人员代为履行职能。

核保理赔职能与保险公司主体业务的分离也源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随着保险公司承保规模与承保范围的扩大,保险标的的种类与复杂性与日俱增。如船舶保险、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其保险标的都是处在流动状态中,往来穿梭于世界各地,如果由保险公司核保理赔人员对其追踪查询,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很难办到的,即使保险公司可以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进行,但也很可能是不经济的。因此,出于核保理赔效率的考虑,保险市场出现了专门为保险公司代为处理保险标的的核保与保险理赔和校验工作的人员,他们以其遍布世界各地的专业分支机构与熟练的技术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并收取代理与检验费用。这种业务的开展随着国际旅游事业的快速发展、流动性标的(如汽车、物流)的增加而不断增长,从而使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地与保险公司所在地不一致的理赔业务更加依赖保险中介的代理。

核保理赔职能与保险公司主体业务的分离趋势有利于提高保险市场的效率。理赔代理的出现使投保人可以更快地得到保险金给付,从而增强投保人经营的稳定性,加强保险业损失补偿职能的作用。更重要的是,由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可能并不熟悉出险地的法律规定或者惯例,很可能出现误赔、少赔或者多赔的情况,这样很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而保险中介人在核保理赔业务中公正与中立的市场地位,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对承保和赔案业务的准确性,减少保险人与投保人间的矛盾与冲突,也有利于保险公司未来展业的进行。

(三)核保理赔实务

保险中介代理理赔按照业务险种的不同可以分为寿险理赔代理和产险理赔代理。一般来说,寿险理赔较为简单。而财产保险因索赔案件各不相同,保险标的的特殊与复杂性,因此保险产业中的理赔代理也更多地用于财产保险实务中。根据保险中介理赔代理人有无核赔权,理赔代理又可以分为有核赔权的理赔代理和无核赔权的理赔代理。有核赔权的理赔代理可以直接对投保人进行理赔支付,一般由保险公司给代理人一定数额的银行信用证明,授权人可以在一定金额内凭借规定的证明向当地指定银行直接支取赔款。而无核赔权的理赔代理人则不能这样做,其只能对审核赔案提出意见并将赔案全卷移交给保险公司的出单机构,经过其审核同意赔付后,保险公司才会将最终赔款汇给理赔代理人,再通过代理人向被保险人进行支付。这两种理赔代理方式的区别在于理赔代理人在代理理赔过程中可以决策的程度,或者说保险公司对代理理赔的控制程度,即无核赔理赔代理方式对保险公司来说,还可以一定程度上控制在代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四)索赔代理

对于保险中介人来说,除可以为保险公司服务外,其业务范围也包括为被保险人代理服务。从被保险人角度出发即是索赔代理,其产生原因与理赔代理相同,最大的区别就是委任人不同,因此保险中介人所占的角度也不同。索赔代理业务要求保险中介代理人在客户出险时尽快通知保险人,做好陈述记录和报案登记,取得保险公司初步处理意见后赶赴现场,了解保险标的的保险情况、出险损失情况等,并记录勘察结果,协助客户减少损失,并初步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估计损失金额,向客户提供专业的建议,协助其准备相关索赔资料,协调事故责任认定和最终赔偿结果的达成;如遇到重大赔案,还应代理客户参与和保险人及公估人的谈判等;在索赔结束后,如有追偿问题,可会同客户协助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

无论保险中介执业核保理赔代理还是索赔代理业务,都应当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培养高度的职业道德感,在代理权限内,为委托人有效处理每一个案件。同时保险中介代理人还必须积累高度的专业知识,熟悉保险条款与有关业务规定,养成实事求是与公平公正的执业精神。

三、风险管理分离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的萌芽产生于19世纪30年代的美国。由于受到1929—1933年大萧条的影响,美国约有40%左右的银行和企业破产,经济倒退了约20年。由此美国企业为应对经营危机,开始在内部控制方面设置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企业的各种保险项目。19世纪50年代风险管理发展成为一门专业的学科,19世纪70年代以后逐渐掀起了全球性的风险管理运动。1983年在美国召开了风险和保险管理协会年会,世界各国专家学者共同讨论并通过了“101条风险管理准则”,它标志着风险管理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现代意义上的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是经济单位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处置风险,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目前风险管理最大的需求主体是企业,而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制度安排、组织计划和管理控制活动来保护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将企业对内和对外的损失敞口降低至最小程度,以使企业获得最大利润的过程就是企业风险管理过程。

(二)企业风险管理与保险

现代企业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从企业内部管理看,存在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生产风险、技术风险、人员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销售风险、品牌风险、投资风险等。从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看,存在的风险有经济环境风险、自然环境风险、政治风险、战争风险、法律风险、社会文化风险、公关危机等。任何项目的重要风险处理不得当都会引起企业经营失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风险管理的作用通常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损失发生前,风险管理往往有防灾防损的功能,即通过制度管理、常规检查等方法降低损失发生的可能或者降低损失的严重程度;二是一旦发生损失,通过财务补偿等方式使之尽快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确保企业得以持续性生产,维持经济体的生存与发展。因此风险管理是专业技术的集合,需要综合分类控制方法、财务方法及制度安排,利用风险的规避和排除以及风险的自留和转移等多种方式,在风险处置上兼具科学性与综合性,既注重防止风险的发生,使风险带来的损失程度最小,又考虑一旦风险发生后,有预先准备的资金作为补偿后备,以尽快恢复生产,降低间接损失。

风险管理主要分为经营管理型风险管理和保险型风险管理两类。经营管理型风险管理主要研究政治、经济、社会变革等所有企业面临的风险的管理。保险型风险管理,主要以可保风险作为风险管理的对象,将保险管理放在核心地位,将安全管理作为补充手段。对于后一种风险管理而言,通常与企业相关的保险种类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员工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等。

(三)风险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因

目前,在各国风险管理实务中,80%的风险是通过保险的方法转移的。传统意义上的防灾防损与风险管理都是由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这些服务要求保险公司具有专业的熟练人才为投保人量身制定最为合理的投保方案,而保险公司为控制自身风险,也会对投保人进行一定行为管理与制度规范上的约束,这就属于保险公司防灾防损与风险管理的职能。但随着保险需求的增加与公司承保范围的扩大,保险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专业领域的承保,如大型工程险、医疗责任险、环境责任保险等,这些险种要求保险公司有熟悉特殊领域的人员进行防灾防损、风险评估、管理咨询、核保核赔等,这是保险经营专业化的要求,但保险公司作为主业是提供风险转移的机构,不可能招募各种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因此需要保险中介来完成这些专业性十分强的业务。

保险中介之所以能够并且应该在风险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由于其有下列优势:

保险中介服务的专业化。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且不断变化,要进行全面且动态的风险管理,必须依靠专业并熟知业务流程与常见风险的主体,当社会不断向专业化分工发展时,保险公司将风险管理与防灾防损的职能分化出来时,保险中介特别是保险经纪人(或者风险管理咨询公司等)就成为承担这些业务的不可分割的保险市场主体。由相关专业的专家所组成的风险管理专家委员会是保险经纪公司的关键部门之一,该委员会可以为其委托方(可能是保险公司,也可能是投保公司)提供专家级别的风险管理服务,其服务不仅在质量与完整性上更具长处,在公正度上也更有保障,可以得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的信赖与认可。在西方国家,保险经纪人是最受尊敬和羡慕的职业之一,经纪人专业化的服务赢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可。

保险中介的风险管理服务有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效率。由保险中介完成风险管理服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种职能分离的过程,保险公司将风险管理与防灾防损的职能转移给保险中介,有利于减少其为实现专业化带来的巨大成本,同时保险中介中立和公正的市场地位也更利于投保人接受。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中介更具有适应市场的技术优势,具有贴近客户、信息灵通、个性化服务的特点,同时能够为客户提供保险价值链中的多种增值服务,这样保险中介的存在就减少了投保人的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提高保险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整个保险业风险管理的水平。据统计,美国75%的一般责任险、商业车险、劳工保险和大型商业险是由经纪公司设计和安排的。

社会风险的复杂性使得风险管理需求日益增加。近年来,伴随恐怖主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危机事件的发生,巨灾风险日益增多,波及并影响社会的方方面面,往往难以把握控制与有效处理,而这些复杂的风险可能会使保险公司在获得越来越多的保费的同时,风险控制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保险公司面对巨大风险有时不得不望保费兴叹,而投保人也必须求助于专业的保险中介才能获得周到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和充足的保险保障。因此保险中介的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增强了保险风险管理与损失补偿职能的作用。

专栏

第三方物流风险管理

一般而言,现代物流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与托运人之间可能产生的风险:货运灭损带来的赔偿风险,即物流的安全性风险,风险因素可能是不可抗力、火灾、运输工具出险等客观因素,也有可能是因为野蛮装卸和偷盗等主观因素;延时配送带来的责任风险,即物流的非及时性风险;错发错运带来的责任风险,即物流配送的非准确性风险。

2.与分包商之间可能产生的风险:传递性风险,即物流企业能否有效地将风险转移给分包商;诈骗风险。

3.与社会公众之间可能产生的责任风险:环境污染风险;交通肇事风险;危险品泄露风险。

保险中介(保险经纪人或者风险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对上述环节中第三方物流公司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做好制度监管、内部控制、详尽的标准规章等防灾防损措施,同时规划好为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而进行的货运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仓储保险、退货险、环境责任保险、公众安全责任险等多险种的投保。

四、保险公司其他职能分离

保险公司其他职能的分离还包括将精算职能分离给独立的第三方精算师事务所以及将分保业务分离给再保险经纪人等。

(一)精算职能分离

1.职能分离的原因

精算师事务所以保险精算为主要业务切入点,服务于保险、银行、基金、证券等金融行业以及其他各种精算应用领域,满足不同群体对于精算的需求。保险公司精算职能向精算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分离也是保险业专业化分工趋势的表现形式之一,并不是每一家保险公司都有能力组建和维持一支专业的精算师队伍,特别是对于行业内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其并不处于行业发展的领军地位,对于精算业务可以委托给专业精算事务所进行。

精算师事务所代替保险公司负责精算业务在我国并没有广泛开展,很多大型保险公司都将精算部(市场开发部)视作企业的核心部门。虽然我国精算师培养能力日益增强,精算师数量也日益增加,但经验丰富的精算师相比成熟的发达国家市场仍有所欠缺,因此保险公司部分业务向专业的精算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咨询也是出于需求,出于市场的原因。

2.精算师事务所实务

目前我国并没有中资的精算师事务所[3]。我国保险市场上提供专业第三方精算的主要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其在中国的分支为毕马威华振、安永华明、普华永道中天、德勤华永)以及韬睿惠悦这样的咨询公司。这些公司在精算和保险咨询服务方面的业务包括保险精算及风险管理、保险及养老金计划、准备金计算和审计、并购尽职调查和精算评估、精算模型设计和实施,其服务对象是保险公司、证券机构等有精算服务需求的金融机构,此外还包括各类公立和私营机构。目前这些公司为国内市场提供的精算服务包括:在国内四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新华人寿)的上市项目中担任精算顾问,参与亚太市场上几乎所有重大并购交易的精算尽职调查,并为大量保险公司的技术人员提供培训、技术支持和市场研究。并且出于市场对精算技术的需要,他们还根据实践推出了精算软件,主要服务于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资产管理、价值评估、风险管理、经济资本计算和经济情景生成等方面。目前第三方的精算业务还延伸到一般企业的员工福利计划以及年金计划、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数据统计与分析、投资管理咨询以及银行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价与估值等方面。

(二)再保险业务分离

1.再保险的概念及作用

简而言之再保险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当直保公司需要承保特别巨大或者特殊的风险时,直保公司就需要通过再保险公司分散其风险,从而扩大承保能力,特别是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再保险的作用十分重要,如再保险可以对巨灾风险损失起到一定的管理与分散作用,再保险是保险公司有效且直接的财务管理工具,再保险扩大和延伸了保险市场等。

2.再保险业务分离的原因

传统的再保险业务是由直保公司自行分保,通常由其在保险市场自行寻觅再保险人,但由于其信息资源不充足或受地域限制等原因,通常不能得到有效分保,并且在分保合同签订后出现理赔时,分保公司的亲自索赔也往往耗时耗力,而通过再保险经纪人的介绍与斡旋,这些问题往往可以得到顺利解决,因此逐渐出现了保险公司分保业务向再保险经纪人的分离。再保险经纪人是促成再保险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他们将分出公司当作自己服务的客户,利用其丰富的信息资源及有利的市场优势为原保险公司争取到以优惠的条件接受分保的再保险公司,并以得到原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为目的。再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还包括在分保合同存续期间内对再保险合同的管理,继续为原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服务,如分保合同的续转、修改、终止等,并为再保险人及时提供账单和理算。

这一分离趋势的产生源于再保险经纪人自身积累的优势,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市场中介的身份,与众多保险公司维持着长期稳定的联系,从而熟知各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资金实力、业务范围、承保技术、理赔服务、财务状况等,并且再保险经纪人有着广泛的市场联系与熟练的营销技术,在再保险价格及其他分保条件的磋商与谈判方面有着更高的议价能力,因此可以从分保公司角度出发选择最为适当的、价格最为合理的再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再保险经纪人精通保险实务,熟悉理赔程序和所需要的单证、材料,可以为原保险公司快速收集赔款,同时还可以向原保险公司提供协助市场挖掘、扩大业务规模、解决复杂和特殊保险问题及防灾防损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因此分保业务的中介分离是保险市场专业化与效率化的需要与表现。

3.我国再保险经纪人的发展

目前国内保险经纪公司所提供的再保险经纪服务具体经营的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建筑安装工程险、责任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船舶和货物运输险、飞机保险等各险种的临时分保业务、安排巨型项目分保的市场渠道以及询价业务等。目前世界三大保险经纪巨头(美国达信、怡安、英国韦莱)都已进驻我国,而国内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的实体主要以三种方式存在,即再保险公司、直保公司的再保险部以及在前两者之间起到业务介绍、咨询和对再保合约进行定价作用的保险经纪公司的再保险经纪部。在我国现有的350家保险经纪公司中,除去几家规模较大的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如五洲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等)和外资公司已在内部真正成立了再保险部以外,其余绝大部分中资保险经纪公司都没有相关部门,因此国内再保险经纪人仍属稀缺资源。再保险市场虽然规模不大,但需要对再保险技术及国内国际保险市场相当熟稔,只有比较活跃、受到业内认可的再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业务,国际再保险巨头才会比较信任,因此对于国内再保险经纪人来说,在经营规模、业务经验、技术人才方面的发展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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