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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职能与保险功能的介绍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职能是指保险本身具有的功能或应起的作用,它是由固有属性决定的能够发挥的作用;而保险功能是指保险所发挥的有利作用,及作用于现实产生的效果。首先,正确认识保险基本职能与功能的社会属性,就是要认识到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或作用的对象、服务的客体应当是保险的消费者或客户,而非与保险利益无关的其他人或者无利益相关者。

专栏3—1 关于保险职能与保险功能的介绍

保险自产生以来,至今仍保持在处理和管理风险、实施经济损失补偿等方面较独特的优势与生命力,完全得益于保险内涵所决定的固有的职能以及派生出来的与众不同的功能。保险职能是指保险本身具有的功能或应起的作用,它是由固有属性决定的能够发挥的作用;而保险功能是指保险所发挥的有利作用,及作用于现实产生的效果。功能取决于职能,但还取决于实现的环境和手段。保险具有的职能与功能使其有别于相似事物而存在。保险的存在决定了保险职能与功能发挥的意识。保险的描述与定义及其合理的内核,是对什么是保险的回答,保险的存在及其价值,从质上规定了职能与功能的方向与形式。保险职能与功能不能离开保险的存在而存在,必须依附于保险的内容与内核。另一方面,保险的内容与内涵又必须通过保险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体现出来,让社会、企业和广大的人们真切感受到保险的存在和功效。保险的职能与功能不等于保险范畴,犹如作为社会细胞的人本身具有范畴上的普遍属性与共性,但是不同环境、社会、生存领域和不同性别的人,其作为人的功能或者说发挥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再比如,作为商品的衣服具有不分社会形态的一般属性,不同衣服的功能却是存有差别的(如保暖或舒适效果与程度是不一样的)。进一步我们还必须认识到保险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二重性,规定着保险功能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保险的二重属性是保险内在统一与相异和外在统一与相异的反映和结合。以此推论,保险职能与功能的二重性同样具有内在与外在、不同社会具有的共性与不同社会或相同社会不同阶段具有的异性之分。认识这一点的重要性在于,有助于我们把握和洞察保险职能与功能的自然属性,换言之,保险职能与功能的自然的、内在的、普遍的和不同国度与社会形态的共同性。保险具有的自然和基础的一般规范性职能是经济损失的补偿与给付,经过岁月的流逝、保险的实践、时代的变迁和学术的争鸣并没有以此丧失和变化,其经济损失补偿与给付的“价值本源”应当成为保险与保险业立足之本,成为保险存在与发展的永恒的主线,太多的背离或放弃等于对保险的放弃,将动摇保险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但是,我们也切勿固守保险自然与基本的“价值本源”,即经济损失补偿与给付的职能而固步自封,一味停留在源头,而不顾价值的发扬与光大,甚至源远流长。事实上,保险与保险业及其发展的步伐与足迹充分证明:尊重、继承与发扬光大保险的价值本源,是保险发展的共同规则与基础,在价值本源的基础上派生的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职能与功能,不是或不应当是对价值本源的否定,更不应因为派生功能的出现或一时的阶段重要性而怀疑价值本源的基础性地位与作用。价值本源“本”的功效与作用只可发扬不可丢弃。

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保险具有基础和普遍的一般规定性,那就是经济损失的补偿与给付,以及其他一致的派生职能和功能;另一方面,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保险所具有的职能与功能的实现条件、约束制度、路径与途径等却是不尽相同的。事实上,保险及其职能与功能除了具有自然属性外,还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在我国,深刻认识和理解保险职能与功能的社会属性,大力发挥和运用其积极成分,是我国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发挥的重要前提,更是我国保险业深度健康发展需要高度关注与重视的方向问题。

首先,正确认识保险基本职能与功能的社会属性,就是要认识到保险职能与功能实现或作用的对象、服务的客体应当是保险的消费者或客户,而非与保险利益无关的其他人或者无利益相关者。“服务谁,保障谁,谁受益”,既是利益多方的博弈与平衡的过程,又影响到保险业的发展方向。因此,保险基本职能与功能的实现对象是保险消费者,当然就得维护、保证保险基本职能与功能实现的完备的保险基金。在我国的现实中,一些非保险消费者获得与保险相关的利益,而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应得的保险经济利益;侵蚀保险基金或违反保险基金的正常使用,均是对保险基本职能和功能的一种扭曲。

其次,明确保险派生职能与功能的社会属性,还应注意和明确这些职能与功能的历史范畴性。保险派生职能与功能不是与生俱来的范畴,相反它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也会随着历史的演进和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与完善。保险具有的派生职能与功能必须放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或阶段、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予以考虑。保险产生时期与近现代的保险职能与功能是不尽完全一样的。在我国保险业的现实运行中,在挖掘和发展保险职能与功能时,如果不给予历史背景、制度环境等充分的考虑,盲目发挥,任意夸大保险职能与功能,或压制保险职能与功能的释放,对保险业发展均是有害而无益的。

最后,保险职能与功能的社会属性的实现,必然涉及不同空间、不同国家或区域下保险作用发挥与实现的多少、程度、重点和路径的差异性。不同空间具有不同的空间环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经济制度、社会环境和人文背景,如发达的、欠发达的或发展中的国家和地区。有差异性的社会、经济、制度和人文环境,以此为约束的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会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绝非同时也非同地。在我国现实的保险业发展过程中,明确这一点有助于认识普遍与一般意义上的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实现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效果。过分追求同一性,抹杀差异性,或者简单草率地人有我有,人无我有,人有我无,简单拿来或闭关锁国将不利于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应有的发挥,更不利于保险业的长久深度的发展。

资料来源:卓志.论保险职能与功能及其在我国的实现和创新.保险研究,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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