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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概述,人身保险合同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监会规定的限额。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9.1 人身保险概述

1)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人身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符合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时,承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人身保险的主要特征

(1)无法准确计算人身保险的损害,只是以金钱补偿投保人或受益人精神上的损害,所以人身保险仅能于事先确定给付的数额,而不能在事后评价,属于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涉及生存和死亡的概率是比较准确的,所以比较容易精确计算保险费率。

(3)财产保险的投保人一般认为保险比储蓄重要,所以保险费的增减对投保人的影响较小;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小,性质接近储蓄,社会需求量和弹性都较大,投保人对保险费率的变动较敏感,所以需要多种形式的广泛推销。

(4)人身保险的期限多是几年或几十年,保费收入比较稳定,可以被用作长期投资,其金融方面的机能强于财产保险。

(5)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6)保险标的人格化。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为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不能用金钱价值予以准确衡量。因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人格利益的价值体现,所以不适用补偿原则和代位权原则。

3)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11.9.2 人身保险合同

1)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

(1)年龄不真实的后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年龄不真实导致保险费及保险金的变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投保的例外。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监会规定的限额。根据保监会的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①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②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4)特别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例外)。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3)保险费及时效

(1)付费方式。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2)合同中止、恢复及解除。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依照前述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依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付费自由。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4)受益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5)保险金

(1)保险金的承受。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2)保险金的丧失。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被保险人自杀。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没有代位追偿权的情况。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6)解除合同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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