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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涵义与功能

时间:2022-03-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获得社会保险是每个社会劳动者的权利,而缴纳社会保险费则是其义务。正是传统社会救济机制和以近代精算技术为基础的民间及商业保险形式的充分发展,成为现代社会采取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的两个基本条件。社会保险机构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人参加社会保险,或者随意更改社会保险项目或标准。
社会保险的涵义与功能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研究(上卷)

社会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它是基于一定的经济风险存在的,作为一种物质帮助形式,是国家对于劳动者承担的一项义务,也是劳动者享受的宪法所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相对于其他保险而言,社会保险承担的风险最多,它为劳动者一生可能遇到的所有风险提供保障,对劳动者而言,社会保险已是一个较为牢固的安全网。

一、社会保险的涵义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为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保持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稳定而举办的保险。社会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保险,它是在商业性保险的基础上产生的,其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残障、遗属、医疗(疾病和生育)、失业、工伤和家庭津贴等保险。由于社会保险带有部分社会福利性质,所以,有的国家称社会保险为社会福利保险。我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习惯上叫劳动保险。在这里,社会保险就其含义而言,除了具有商业性保险的某些特征(如社会经济互助性质,风险预警、规避与管理,保险关系的实质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以外,还反映出社会保险多由政府举办,并具有强制性或准强制性和安全性的特征。

社会保险的构成要素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构成的社会基本制度。其中,社会保险制度又是核心,它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等。

(2)社会保险的对象通常是社会劳动者,而且社会保险实行的是强制保险,被保险人没有选择的余地。这一含义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属性,界定了社会保险的范围。

(3)社会保险以建立保险基金为物质基础。建立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得以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是实现社会保险的关键所在。

(4)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当劳动者遭受劳动风险,即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而丧失生活收入来源时,从社会得到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和补偿。

(5)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它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获得社会保险是每个社会劳动者的权利,而缴纳社会保险费则是其义务。

二、社会保险的特征

1.社会保险是在商业性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社会保险始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迄今仅有百余年历史,而商业性保险中最早的海上保险立法,可追溯到12世纪意大利的《康索拉都海事法条例》,距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商业性保险的产生远远先于社会保险。正是传统社会救济机制和以近代精算技术为基础的民间及商业保险形式的充分发展,成为现代社会采取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的两个基本条件。商业保险市场中存在着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老年储蓄不足等情况,以及还有诸如政治、经济、社会、自然和战争等风险,商业保险机制无法安全和妥善处理,从而造成商业保险市场失灵,在此情形下,需要通过政府干预,实施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来解决。也就是说社会保险是在商业性保险已建立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

所谓强制保险,就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保险,它要求凡是法律规定应参加某一社会保险项目的人们,必须一律参加,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规定的待遇。这种强制性,同样适用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职工的基本权益。社会保险机构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人参加社会保险,或者随意更改社会保险项目或标准。而商业保险,一般是具备了投保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并且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建立的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在保险水平、费率标准、交费方式以及是否投保等方面均可自由选择,有讨价还价的权利,除少数险种外,大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规定。

3.社会保险费通常由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负担

社会保险解决了商业保险机制无法解决或者不能完全解决的风险,这些风险一旦发生、不仅危害特定社会中的个人和经济单位,也会波及政府,造成社会动荡。因此,这类风险的成本必须由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与此相对应,社会保险金不能转让或赠与他人,必须由合法的受益人申领,以达到确保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生活稳定的目的。而商业性保险的保险费,不仅全部由被保险人负担,而且保险企业的营业和管理费也在所收保费项下开支。因此,商业性保险的收费标准在理论上相对高于社会保险。在保险金给付方面,商业性保险是以保险合同事先约定的标准为原则,享领人可由被保险人任意指定或转让他人,保险人一般无权过问。

4.社会保险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

社会保险从消费的角度来考察,是一种具有社会福利属性的准公共产品,因此,必须以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如果保障水平过低,不能达到社会保险的目的,发挥不了保障基本生活、稳定社会、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如果保障水平过高,就会造成滥用社会保险资源,导致社会保险支出压力过大,企业人工成本上升,道德风险增加等。对于较高的保障要求,可以通过诸如个人储蓄、商业保险等形式解决。

5.社会保险具有储蓄性

社会保险,从收取保费到保险金给付的全过程看,带有事先储蓄以预防意外需要的性质。但它与纯粹的储蓄是有区别的。第一,只有在法定范围以内的人,才有义务按规定缴纳保费,参加保险。储蓄存款却无特定对象,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存款。第二,社会保险收集的保费,属于公共准备基金,任何个人不能自行处理,被保险人如遇有保险事故,只能按照规定的保险项目、支领条件和给付标准,领取应得的给付金额。储蓄则是个人单独形成的准备金,根据个人需要,随时都可以提取和自行处理,不受其他限制。第三,社会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领取的给付金额与所缴纳的保费数额没有绝对的联系。而个人储蓄,在提取存款时,只能以自己的本金加利息为限。需要指出的是,人身保险虽也具有储蓄的性质,但其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6.社会保险具有救助性

这一特点突出表现在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共同构成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们遭遇事故、收入中断时,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免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不过,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也存在着差别。第一,社会保险的主要对象是有固定职业和正常收入的劳动者或其他工作人员,而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则是无力谋生的老弱病残(包括聋哑盲、残废军人和烈军属)者,或者无固定职业和正常收入、生活困难的人。第二,社会保险给付金依靠个人、企事业单位缴纳和政府的资助,绝大部分来源于劳动者的必要劳动。社会救助金的大部分则是由政府拨款,小部分由某些专项基金支拨,它完全来源于劳动者提供的剩余劳动。第三,参加社会保险者,必然先尽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然后才享有领取给付金的权利,权利和义务关系十分密切。社会救助则不同,救助金领取者通常享有受益的权利,无缴费义务。

三、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

1.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通常是人们获得物质生活来源的主要手段。劳动者在身体健康并从事相应的职业时,可以通过劳动获取一定的报酬,来满足本人或家属的生活需要。但社会成员的老、弱、病、残、孕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是在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无法避免的客观现象。当风险事故发生时,许多社会成员因灾害事故损失和丧失收入而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条件,成为社会的一种不安定因素。社会保险就是当社会成员遇到这种情况时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从而防止不安定因素的出现。所以,社会保险在西方国家被称之为社会运行的“安全网”和“稳定器”。

2.确保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如疾病、伤残、失业等。当遭遇这些事情时,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或劳动收入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这样就会使劳动者失去正常收入,造成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停顿。社会保险就是劳动者在遇到上述风险事故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使劳动力得以恢复。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对劳动力的再生产起着保障和促进的作用。

3.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人们在文化水平、劳动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会造成收入差距。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聚集成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给予不低于社会救济水平的保险津贴。可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不致陷入经济困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4.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社会保险是国民经济的“减震器”,是国家干预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保险具有互助性的特点,社会保险更能体现出互助合作、同舟共济的精神。将劳动者有工作能力时的收入收取一部分用于积累保障基金,有利于均衡消费水平,维持一定的社会购买力。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劳动力的流动,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支持经济发展。

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1.商业保险的涵义

商业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而非强制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来建立保险经济关系的一种保障机制。它是以合理计算的风险分摊金为基础,集合多数对同等风险有取得保障需要的人,建立集中的专用资金,对约定灾害事故发生所致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进行补偿的合同行为,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协议的基础上建立的平等契约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其中,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商业保险具有三个特点

(1)投保具有自愿性。商业保险贯彻自由交换的原则,投保人愿不愿意投保,投保哪些险种,投保多少,在哪家保险公司投保,完全由投保人自己决定。反过来,保险公司要不要承保、承保多少,也完全由保险公司自己决定。对于已经建立的保险关系,还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予以解除。

(2)权利与义务具有等价性。商业保险是一种有偿保障制度,投保人只有交纳了保险费,才能享受到保险公司提供的经济保障。同样,只有在保险公司承诺对投保人的财产遭受约定的灾害事故损失或人身遭受约定的伤亡事故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才能收取投保人的保险费。商业保险的实质就是投保人用金钱来购买保险保障。

(3)保障水平具有灵活性。商业保险一般能使投保人获得足额保障。例如,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身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对保障的需要程度来确定,经济能力强的可以多买,经济能力差的可以少买,当投保人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老、病、伤、残等生活风险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提供经济给付。

3.商业保险无法解决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经济保障

商业保险在保障人们的生活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保障方式对于生活贫困、没有任何积蓄的人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他们没有购买商业保险的经济能力。商业保险是一种充分自由的机制,它出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不愿意为有可能很快死亡的人提供人寿保险,也不愿意为身体还很健康的人提供年金保险。在自愿原则下的商业保险中,逆向选择是一大缺陷。正是这一特征,使商业保险无法成为国家解决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经济保障的主要手段。这一先天性缺陷决定了政府必须以立法为手段强制实施社会保险制度。

4.工业社会的到来,更需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当进入工业化社会的早期,家庭保障、互助组织保障、国家提供社会救济这三种传统的预防和保障生活风险的方式已经不能起到根本和普遍的保障作用。

(1)许多体力劳动者的收入只能满足生活中最迫切的需要,让他们从微薄的收入中省出一些钱储蓄起来,以备不测和养老,是非常困难,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更为不幸的是,由于生活和劳动条件恶劣、生活水平低下,疾病、残疾更容易光顾那些没有储蓄能力的贫困的体力劳动者,个人和家庭抵御生活风险的能力越来越差,以至于无能为力。在进入工业化社会和城市化社会以后,由于就业的机会和条件,使得子女不得不离开父母和家庭,由此使得家庭赡养和互助的功能呈弱化趋势。

(2)互助会是一个集体内的成员组织起来共同抵御生活风险的形式,虽然它较之个人和家庭具有较强的抵御能力,但是,一个集体经济能力的有限和集体中成员遭遇风险大小的不可预测性,使得互助会的保障能力非常有限。

(3)救济往往取决于施舍者的收入和心情的好坏,带有明显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且这种带有自愿性和随意性的救济不可能惠普到所有贫困人口。由于贫困者需要表示求助甚至乞求,才能激发人们的慷慨行为,所以贫困者在接受救济时个人尊严会受到伤害。

(4)政府介入的有限性,使得救济措施是统治者对于穷人的施舍行为,而不是贫困者应当获得救助的权利。

因此,早期的社会救济充其量是居高临下的统治者对于穷人的施舍行为,而不是人们在遭遇贫困时能够从国家获得救助的权利,不能与现代政府制定的社会保险制度相提并论。在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各国执政者意识到贫困和失业对其统治的威胁,并且采取某些措施来缓和这些社会矛盾,意识到社会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变动使得旧有的保障方式无法正常运转,政府必须承担起解决劳动者因老年、疾病、伤残、失业等生活风险引起的贫困问题,社会保险的责任历史性地落在国家身上。

5.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得益彰

(1)保障功能的延伸。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工薪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其投保金额及给付标准都有一定的限制,所起的保障作用有限。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收入者,可以投保商业保险,当他们遭遇有关风险事故时能分别从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得到保险给付,两种保险可以并行不悖,满足公民多层次需要,共同构成对公民的经济保障。如有的国家的养老保险金中就有国民年金、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之分,国民年金属于社会保险,后两者是企业和个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结果,属商业保险。

(2)保障范围的延伸。并不是工薪劳动者遇到的各种风险都构成社会保险的范围,人们公认的一般工薪劳动者面临的特定社会风险有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七种,所以社会保险只包括这七大险种。而商业保险就不同,保险的事故可大可小,可集中可分散,只要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就可以设立险种,所以它的险种五花八门,层出不穷。社会保险已经保了的风险,商业保险也可以再保,社会保险没有涉猎的风险,它更可以保。如果说社会保险满足了人们基本的、普遍的保障要求,那么商业保险满足了人们多层次的、特殊的保障需求,所以两者在范围上是互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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