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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终止的规定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中止期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给付义务。如,定期寿险中被保险人在保期内死亡,保险人全额支付保险金,该合同终止;财产保险虽未满保期,但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额,合同即告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是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依法终止合同效力。约束保险人不能擅自解除保险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方的利益。保险合同解除后,自解除之日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保险合同当然终止。

三、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

在有效的保险合同成立之后,要维持合同的效力至自然届满,必须满足若干条件,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便可能出现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解除或者非自然届满的多种合同终止情况。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发生了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特殊事件,合同效力暂时停止,待事件消除或协商同意后,合同效力又予以恢复。合同中止期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给付义务。但中止并非终止,可在约定条件下复效。

一般而言,导致保险合同中止的原因,出现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因投保方未按约缴费致合同效力中止,有复效申请有效期的规定(通常为中止日起两年内为复效期)。在复效申请有效期内投保方提出复效申请,补缴欠缴保费及其利息,且满足其他复效条件,保险合同效力可恢复。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不同于中止,是保险关系的绝对消灭,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绝对消灭,不得复效。引起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如下:

1.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导致的合同的终止,属最常见的终止情形。在合同签订时,双方便约定了保险责任期限,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标志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到期后的续保并非延续原合同的有效期,而是新缔结的保险合同的开始。

2.履约终止

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在自然届满前,保险人已履行了全部赔偿与给付保险金额之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如,定期寿险中被保险人在保期内死亡,保险人全额支付保险金,该合同终止;财产保险虽未满保期,但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额,合同即告终止。有的险种,则无此条款,不以累计赔偿金额计赔,保险责任延续至自然届满。

3.协议终止

在合同订立时可以规定在其自然终止前,随时注销合同或部分责任的条件。

如,我国船舶战争险条款规定:船舶定期保险,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战争险责任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14天期满终止战争险责任。”

又如,大多数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不愿意继续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并按规定领取退保金。

4.解除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依法终止合同效力。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随时解除合同(货运险合同及运输工具航程险合同另有规定),保险人则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方能解约。

约束保险人不能擅自解除保险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方的利益。然而,由于投保方违反某些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保险人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投保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例如,投保方未履行实质性重要事实的告知,未履行危险增加及时如实告知,谎报危险事故发生,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没有按约定尽职尽责保护保险标的,危险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施救以及超过合同复效申请有效期而未实施复效等。此外,保险方还可以在缔结保险合同的同时便约定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解除合同,这种约定解除即前面所述的协议注销。

保险合同解除后,自解除之日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保险合同当然终止。至于解除后保险费是否退还及退还多少等问题,各国均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并非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条件,致保险方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视保险责任是否于合同解除之前开始,在交纳手续费后,保险人可退还全部或部分保险费。但若因投保方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致使保险方无法履行合同而不得不解除合同时,则视投保方违约程度,保险人可以部分退费或不退费。

5.自始无效

因合同缔结时,当事人便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所以自合同开始便是一份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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