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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依照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均为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由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部灭失,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保险合同的效力因其保险标的的不存在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含义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以后,保险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依照法定或约定的事由,提前消灭保险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对当事人双方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现实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得保险合同的履行已成为不必要,必须提前结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解除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1.投保人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即退保。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在合同订立之初投保人就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实现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各国立法普遍规定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都扩大了投保人合同解除权而限制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我国 《保险法》也在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投保人可随意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五十条作出了限制:“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这是因为这两类保险风险大、不可预测性高,不允许当事人随意解除合同,以避免可能给对方造成较大损失。投保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其所承担的责任也随保险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不再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2.保险人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赔付责任,原则上是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当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事由出现时,保险人才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在保险法中规定的,因投保人违法或违约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则上说,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均可以解除合同。所谓约定,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但这些约定条件也不得违反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 《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人在下述法定事由之一发生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提高保险费率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③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显著增加的及时通知义务;④投保人申报年龄符合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的;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采取欺诈行为以骗取保险金的;⑥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超过60天宽限期未交当期保险费而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自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除以上法定事由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其他情形发生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解除方式

(1)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依照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均为法定解除。

(2)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保险合同的解除关系到重大利益,故其约定解除事由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解除协议时也应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合同终止的含义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结束,即保险关系的消失。

保险合同的终止和解除虽然都会使合同效力消灭,但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制度。保险合同的终止通常是在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时随之而终止,而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合同未履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时提前终止效力。保险合同的终止是合同关系自终止之日起向将来消灭,因此不溯及既往,当事人为合同行为的给付不用返还,而保险合同的解除通常是由于当事人违约而提前终止合同效力,因而存在效力溯及既往的问题,当事人要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可见,保险合同的解除是终止合同的一种形式,属于广义的保险合同终止的范畴。

(二)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

1.保险合同因完全履行而终止

在保险合同中,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最主要的义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一次或数次履行了全部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的义务而终止。例如,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遭到全部灭失,保险人一次性赔偿全部保险金后,合同因义务全部履行而终止。若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数次部分受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偿金已达保险金额,即使合同期限未届满,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但船舶保险合同例外。

2.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任何保险合同均有保险期限的约定,有些保险合同一直到保险期限终止也没有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一旦超过此期限,保险合同也就自然终止,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常见的原因。

3.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终止

保险标的的灭失不是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所导致的,如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对该保险合同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效力随之消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由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部灭失,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的存在是保险利益存在的前提。保险合同的效力因其保险标的的不存在而终止。

4.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是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另一类原因,但法律规定的原因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保险合同即终止;同时,法律也允许双方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协议终止合同。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要受到 《保险法》的限制,具体内容见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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