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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能说评价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单一职能论”只是强调了保险机制的目的和社会效应。但是,对于保险如何达到它的目的和取得它的效应方面却未能加以说明,也就是说“单一职能论”不能完整地说明保险运行机制的全过程,从而也不能完整地表现保险的性质。“二元职能论”比较传统,常见于我国的各类保险教科书中。因此,由保险二元性质说所导出的保险“二元职能论”同样是不能接受的。

一、保险职能说评价

迄今,国内关于保险职能问题的探讨存有多家之说。

1.单一职能论

该说主张保险只有经济补偿的唯一职能。认为,经济补偿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根本目的,也是保险形式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在再生产过程中,存在着风险对生产力的破坏与怎样筹资维护生产力的矛盾。保险就是通过经济补偿恢复生产力解决这一矛盾的经济手段。

“单一职能论”只是强调了保险机制的目的和社会效应。但是,对于保险如何达到它的目的和取得它的效应方面却未能加以说明,也就是说“单一职能论”不能完整地说明保险运行机制的全过程,从而也不能完整地表现保险的性质。

2.基本职能论

该说坚持保险具有分散风险职能和经济补偿职能,两个职能是相辅相成的;分散风险是处理偶然性危险事故的技术手段,只是保险经济活动所特有的内在功能,而经济补偿作为积极体现保险行为内在功能的现实表现形式,是保险经济活动的外部功能。

“基本职能论”准确地表述了保险机制运行过程中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完整地表现了保险的性质,所以,我们说分散风险职能与经济补偿职能的统一就是保险。该说在我国理论界得到比较普遍的认可。那么保险除了其两大基本职能外,是否还存在着保险运行机制所决定的其他职能呢?

3.多元职能说

该说认为保险不仅具有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两个基本职能,还应包括给付保险金、积累资金、融通资金、储蓄、防灾防损等职能,或者其中的若干个。多职能论者的表述并不一致。

“多元职能说”者一般都持发展的观点,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的职能也应该有所发展,这种动态观无可非议。但是,多职能论往往把一些属于保险公司的职能(诸如融通资金、防灾防损等)归属于保险的职能,这就混淆了保险经济范畴与保险公司经济组织的概念,因而是不正确的。储蓄是货币信用的一种形式,把它作为保险的职能也是不合适的。

4.二元职能论

该说认为保险具有补偿职能和给付职能。即:从财产保险的角度,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的职能;从人身保险的角度,保险又具有保险金给付的职能。

“二元职能论”比较传统,常见于我国的各类保险教科书中。这一观点主要是在西方保险二元性质说的影响下产生的。前此,我们在本章第一节保险学说的评介中,就已经明确指出保险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二元说”的观点是不能接受的。因此,由保险二元性质说所导出的保险“二元职能论”同样是不能接受的。

那么,应该如何认识和科学概括保险的职能呢?根据保险经济分配的性质,认识保险的职能就必须从保险分配关系的历史和现状上考察保险职能的发展。我们知道,商业保险是从行会合作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合作保险和相互保险仅表现为会员(既是被保险人又是保险人,二位一体)之间的保险分配关系。到了商业保险,保险分配关系外化为或者说发展成为以被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为基础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直接的分配关系,甚至后者隐蔽了前者。当出现分保以后,则又出现了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样,随着保险分配关系内涵的不断丰富,保险的职能必然也随之丰富和发展起来。如果说低级形态的保险只有分散风险与补偿损失两个职能,那么,现代保险一般都有四个职能,即: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积蓄基金和管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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