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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一、银行的概念和体系银行是专门经营存款、贷款和汇兑等货币信用业务,充当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央银行与国会、政府和财政的关系。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目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规定的金融管理职责:1.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

一、银行的概念和体系

银行是专门经营存款、贷款和汇兑等货币信用业务,充当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金融机构。根据法律地位和职能的不同,银行可以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几类。

中央银行一般在一国银行体系中具有领导地位,负责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调节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的营利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投资创办,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贯彻政府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我国的银行体系中居于领导地位,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我国的商业银行主要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如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等)、专业性商业银行(如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合作制商业银行(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外资商业银行组成。目前,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主要有三家: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中央银行法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并于2003年12月27日修订的。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

在一国的银行体系中,中央银行一般被称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一国唯一的现金发行机构。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依法集中保管存款类金融机构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对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以再贷款和再贴现等方式提供最后贷款支持。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一般由国家出资设立,代表政府进行各类金融活动,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它既是国家的金融行政管理机构,同时也是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重要工具。

(二)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中央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主要是指中央银行与国会、政府和财政的关系。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及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决策机构、咨询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内部职能机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咨询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求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方针和政策的总称,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六)中央银行的业务

中央银行的业务是贯彻执行货币政策工具的具体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有:

1.存款准备金。

2.确定信贷基准利率

3.再贴现。

4.对商业银行贷款。

5.公开市场操作。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金融业务主要包括经理国库、代理发行国债、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组织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等。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从事的金融业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透支,政府财政出现赤字应当通过发行国债弥补。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也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这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不得成为国债一级市场的买主。

2.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3.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七)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

中央银行单独或与其他政府机构一道,履行对全部或部分的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央银行的金融机构监管职能越来越薄弱。在我国,履行金融机构监管职能的是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规定的金融管理职责:

1.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2.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3.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4.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5.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并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6.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7.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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