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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基本制度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等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中,国家制度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宪法与经济制度有着密切关系,经济制度是宪法的基础,宪法的基本功能之一是确认和保护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等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中,国家制度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不仅表明国家政权特定的阶级本质,而且为国家政权的运转、国家职能的实现提供保障。

一、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因而国家的实质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因此,国体表明了在一国之中,哪些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些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各阶级之间的关系如何等问题。社会主义宪法公开写明无产阶级专政这一阶级本质,并确认和保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地位。

(一)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宪法》的这一规定充分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其与无产阶级专政在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根本一致的,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其次,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由于我国是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因此,农民问题不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始终都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再次,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相同的。最后,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也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由上述四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存在着根本上的一致性,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尽管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但人民民主专政毕竟只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模式。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具有自己的特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就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和历史选择,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突出特点和优点,它在根本上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也有别于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在这种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统一战线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取得革命和建设的胜利,而与各阶级组成的政治联盟,它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又一主要特色。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它的任务主要有:一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二是发展和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大统一;三是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新的贡献。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它是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政治性组织,是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各党派之间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

(三)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与经济制度有着密切关系,经济制度是宪法的基础,宪法的基本功能之一是确认和保护经济制度。我国《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根据《宪法》的规定,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掌握和控制国家的经济命脉,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集体经济也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经济制度中除公有制经济外,还包括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二、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组织国家机关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形式,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由于各国具体历史条件的差异,不同的国家,其政权组织形式也各不相同,但大致可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这种单一化的政权组织形式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定的。人民代表制的主要特征在于,由选民选举代表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因而不可能与其他国家机关存在分权与制衡关系。然而,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传统、现实状况、民族因素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人民代表制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并不相同,但这些差异都只是形式上的、局部的差异,其根本宗旨都在于切实保证广大劳动人民真正享有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权利。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分析。

第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因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念中最重要的环节。第二,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由选民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第三,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我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主要通过两大途径来实现:一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些职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二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由此可见,无论在国家机构的建立还是运行过程中,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第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否则,人民代表大会就可能脱离人民,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变性质。因此,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处于最为关键的环节。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归纳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作为近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资产阶级学者提出天赋人权学说、人民主权学说在资产阶级政治实践中的产物,也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等级授职制的结果。在现代社会中,选举制度已成为调整国家权力活动的基本途径。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四、区域民族自治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尽管我国是多民族国家,但历史传统和民族状况却决定了我们必须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并通过宪法和法律,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现行《宪法》第3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根据《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为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五、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尽管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单位,但特别行政区的“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第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第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是指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但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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