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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基本权利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是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承受者。国家的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根本体现,是国家主权的标志。在现代国际法中,战争权已经不被认为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国家不能以自保为借口对他国使用武力。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

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是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承受者。国家的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根据《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大会的许多决议,参照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国家的基本权利应包括以下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这些权利既是主权所派生出来的,也是主权内涵具体化的表现。

一、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根本体现,是国家主权的标志。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独立自主地确定和处理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二是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涉。

在传统国际法上,国家的独立权主要指政治上的独立。在现代国际法上,独立权的内容有了新的发展,它不仅指国家的政治独立,还包括国家在经济上的独立等,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选择它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

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每个国家都享有平等的国际法律地位的权利。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国家不问其大小、强弱和贫富,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其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国家的平等权与国家主权是紧密相关的,国家作为主权者,彼此之间就应该是平等的。各国无论在领土、人口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方面存在多大的差异,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在实践中不仅仅局限于国家在国际组织中和国际会议上的代表权和投票权、外交位次等形式上的平等,而应该是一种真正的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三、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它不同于传统国际法上的自保权。一般认为,自保权包含国防权和自卫权,国防权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而自卫权则是指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根据传统国际法,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安全,可采取包括战争在内的一切方式,来实现自保权。在现代国际法中,战争权已经不被认为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国家不能以自保为借口对他国使用武力。1986年6月27日,国际法院在就“尼加拉瓜诉美国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的判决中指出,自卫仅仅保证“与武力攻击相称且是回应进攻所必要的措施”。

现代国际法在对传统的自保权进行限制的同时,自卫权的内容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发展。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自卫权的行使应以遭到外国武力攻击为条件;行使自卫权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自卫行动应立即报告安理会,并不得影响安理会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的权责。在一定程度上,自卫行动被纳入了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当中。[5]

四、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事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辖的权利。管辖权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属地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又称“领域管辖权”、“属地优越权”,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以及事件均有管辖的权利。这里的领域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领空及其底土。凡在一国领域内的人、物、事,除享有豁免权者之外,都受该国管辖。例如,外国人必须遵守居留国法律;外国船舶通过领海必须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

(二)属人管辖权

又称国籍管辖权、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利。国家不仅有权管辖其境内的本国人,而且可以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例如,国家对其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有审判和处罚的权利,还可以对在外国的本国人实行外交保护。当然,国家对其在外国的本国人的管辖要受所在国属地管辖权的限制。

(三)保护性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侵害该国国家或其国民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基于保护性管辖,对于外国人在外国所做的危害本国的犯罪行为,国家有权进行管辖。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该国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例如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保护性管辖权的行使受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属地管辖权的限制,如未经该国的同意受害国不得进入该国逮捕人犯。

(四)普遍性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犯罪人的国籍,各国均有权进行管辖。普遍性管辖权主要是基于惩治国际犯罪的需要而赋予各国的一种管辖权。这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领土或本国管辖的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行使,而不能在别国领土上行使,因为别国领土受其所属国家的属地管辖。行使普遍性管辖权,也只能针对被国际法认定为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如战争罪、破坏和平罪、海盗罪、种族灭绝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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