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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媒介业的制度环境与地域特征

时间:2022-04-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加拿大媒介业的制度环境与地域特征在英美和欧洲为主流的世界电视结构中,加拿大往往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国度。但是,加拿大的电视发展历史和结构仍然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价值。

一、加拿大媒介业的制度环境与地域特征

在英美和欧洲为主流的世界电视结构中,加拿大往往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国度。这一方面取决于其在电视市场方面的规模局限(不管是电视业的产值还是受众的数量;另一方面取决于其多元而混合的媒介政策),这一综合化的媒介制度很难获得参考和模仿效应。但是,加拿大的电视发展历史和结构仍然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这一价值主要表现在其基于本土历史、文化和利益取向所制定的媒介业架构及其与当地社会和文化传统的关系。换句话说,当强大的“媒介帝国”——美国仍然对加拿大媒介业和媒介生态进行不断渗透的时候,我们不能否认加拿大自身在这种独特的生存环境中,为保护本国媒介业者和本国文化所作出的可贵努力。

在加拿大广播史上,存在着著名的“不是(本国)国家就是美国(the state or the United States)的争论。也就是说,倘若加拿大国家不介入广播业的运营,而只让私营广播市场按市场规则运作的话,那么加拿大的整个广播业就会成为美国商业广播网的一部分。”[1]正如加拿大广播电视与电信委员会(CRTC)2010年7月的《传播行业监测报告》(CommunicationsMonitoring Report)所显示的那样:在所有的电视节目中,戏剧和喜剧节目是最受欢迎的,但是这些节目的绝大多数内容都不是加拿大的。[2]在该委员会有关媒介融合的另一份报告中,加拿大广播业(包括传统的电视、付费电视和VOD)购买非加拿大内容/节目的支出在2005-2008年之间也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见图10-1)。面对此类触手可及的危机,加拿大政府对于媒介业进行了结构和细节上的全面管理,着重突出加拿大内容和对本国媒介市场的保护,这也反映了在媒介领域加拿大国家与市场之间积极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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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1 加拿大广播业购买非加拿大内容/节目的支出变化[3]

在这个前提下,加拿大的媒介尤其是广播电视体制呈现出“复合型”状态。“既不同于英国式的公共广播电视体制,又不同于美国式的私营广播电视体制,它兼有两种体制的特点,是一种复合型的多元体制。其中,公共广播电视约占35%,私营占65%。”[4]自1932年加拿大第一部《广播法》诞生以来,几经修改的这部文本和不断变迁的管理体制反映了这个国家对“广播”这一现代社会部门的谨慎态度。学者郭镇之认为[5],加拿大的广播管理体制继承了两个方面或者说两个国家的遗产:首先是其宗主国英国,英国的殖民过程给加拿大带来了非常深厚的社会影响,向往英国文化精英立场的加拿大社会精英起先希望本土的广播制度能够效仿英国的“公共体制”,但由于市场的规模限制和成本压力,不得不向私有化为基础的自由市场妥协,从而形成了理念上的“一元公共体制”和事实上的“双轨制”并行的局面。其次,近邻美国强大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优势转化为简单的媒介产品,冲击着加拿大脆弱的广播体制,使得“公共服务”的政治逻辑再一次遭遇了市场或者说资本逻辑的冲击,不断地退守和失去阵地。如此,近些年来,伴随着与信息传播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而进行的全球化过程,尤其是新自由主义的广播结构和政策转向,加拿大的“公共广播”体制再一次面临风险。

但是,上述过程并不否定这个国家在平衡市场逻辑和政治文化逻辑上的可贵努力。这一历史遗产事实上构成了加拿大广播体制的鲜明特色,并通过一些具体的方式,将这个国家的文化多样性保存至今。由此,对作为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文化”的保护就成为一种政治任务和对经济的治理策略体系。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加拿大广播制度的规范性文本——《广播法》(Broadcasting Act)中找到确切的表述。比如该法第三章规定了加拿大的广播政策:广播频率为公共财产;广电节目须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以构建民族认同和文化主权;加拿大广播系统应当提供多元的节目,通过在娱乐节目中展示加拿大智慧,来反映加拿大态度、观点、观念、价值和艺术创造力,等等。[6]

正如传播政治经济学著名学者文森特·莫斯可所说,“尽管遇到了诸多的问题,加拿大仍然是一个平衡电子媒介的公共服务与私有市场的范本,尤其是针对紧邻美国而言。”[7]在这个意义上,公共服务的基本政策与不断市场化的现状是型构加拿大广播以及电信的两股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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