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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体育中不道德行为类型与产生原因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后者是指那些对机体有害的、不符合社会要求的激情。这种状况在赛场形势与观众心理定式发生巨大逆差时,尤为严重。门卫也应在球迷入门时进行检查,禁止球迷携带含酒精饮料入场。再次是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及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及危险的物品入场。最后是比赛结束后应及时疏散观众。如在大批无票球迷涌入,场馆严重超员时临时决定比赛改期。

与其他类型的社会活动不同,体育运动近似于一种独立的社会活动,并且是在其固有的法律和专业特征的框架内进行运作,在运作中须遵循体育的比赛规则、俱乐部章程、单项协会的章程及各种合同的规定。从一些国家过去的情况来看,体育领域所产生的争议和冲突等社会问题主要是在体育组织自身范围内解决的(在有上级机构的代表参加的情况下,由俱乐部、协会来解决)。当前,随着体育运动的作用和影响力的提高,随着职业体育的不断发展,体育运动的发展甚至已超越了一个国家的范围,并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体育运动领域各种争议问题日益增多,如何恰当地处理这些社会问题,已成为许多国家普遍关注的问题。

从国外近年来所出现的体育社会问题来看,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有:赛场的暴力和粗野行为问题;运动员服用兴奋剂问题;球员歇业和罢工问题;运动员转行问题以及代表外国俱乐部参加比赛问题;教练员或体育专家按合同去国内工作问题;赞助问题和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问题等。

(一)球场暴力特点、产生原因及应对措施

1.球场暴力特点

球迷骚乱是一种激情犯罪行为。激情是一种比较激烈的、爆发性的、时间短暂的情绪状态。狂喜、愤怒、恐惧等都是激情的表现。激情总是与个人生活中经历的重大事件有关,对球迷来讲当然就是观看重大球类比赛。激情的直接原因是两种对立意向的冲突,结果却事与愿违。如本来以为这场比赛可以取胜或特别希望这场比赛取胜,结果却以失败告终;或者以为没有希望了,却出人意料地取胜等。

激情有积极激情和消极激情两种,前者在人的生活实践中具有积极的意义,能为我们的神经活动增添新的力量,充分发挥有机体的潜力,提高体力和脑力劳动效率。后者是指那些对机体有害的、不符合社会要求的激情。对球迷来讲,积极激情就是竭尽全力为自己喜欢的球队呐喊助威,但又不失自我形象;消极激情是指看球时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出现狂喜、暴怒等伤身体甚至危及他人的行为。

球队骚乱表现为如下特点:

(1)无预谋过程,无明显指挥者。

球队骚乱和政治骚乱不同,绝大多数是属于事先无预谋策划,事中无明显指挥的从众性骚乱,而事后,多数参与者会为自己的行为羞愧忏悔,但下一场骚乱又可能重新卷入。

(2)骚乱发生时具有爆发性和突然性,其导火线是意想不到的。

大部分参加球迷骚乱的人员事先都未想到自己会卷入骚乱。一些球迷是带着某种情绪进入球场的,这些情绪可能来自家庭、工作单位,也可能来自社会,当球场上出现了某些刺激这些情绪再现的事端时,就潜伏了骚乱的危机。如对某方运动员获胜的强烈愿望,或对某方运动员的宿怨,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使球迷的情绪波动、躁动,于是语言粗鲁尖刻起来,并用各种响器宣泄情感,相互影响,愈演愈烈,最终发生难以控制的骚乱。这种状况在赛场形势与观众心理定式发生巨大逆差时,尤为严重。

2.球场暴力的产生原因

在我国,引起球迷骚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良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

当社会处在不安定状态(如物价、青年、就业、犯罪等问题未得到很好解决)时,稍有外界条件诱发,再有坏人或好事者挑动,加上管理失当,球场骚乱就可能发展到社会上去,酿成灾祸。

(2)社会教育管理体系的缺陷。

有些地方经济发展了,但在政治、经济、文化、管理、社会控制等方面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不完善的地方,这对以青年为主体的球迷越轨行为的产生也有一定的影响。

(3)球迷本身的主观因素。

寻求刺激和自身侵犯性的发泄。行为越轨的球迷大都属爱惹是生非者,他们常常把寻求器官的刺激、招惹世人注意,作为闲暇生活的主要内容,以侵犯他人或目睹侵犯他人的活动为快。球迷的攻击性心理品质可以通过观看体育比赛得到发泄,得到增强,也可以得到抑制。球迷所支持的球队输了,显然这种攻击性就会增强,而此时比赛已经结束,这种情绪便以球迷骚乱的形式发泄出来。

3.球场暴力的应对措施

(1)赛场安全。

足球俱乐部想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应当有自己的比赛场馆,且各俱乐部更应拥有全天候、设备精良的大场馆。对容纳数万人、甚至十万人以上的大中型场馆,安全问题极为重要。对场馆建筑物来说,看台的强度应安全可靠,所有观众都应有座席(英国经验是,站立观众易造成事故,所以法令规定所有观众应有座席)。场馆不得超员,发生意外事件时应有较多的安全通道,支持不同球队的球迷之间应设立隔离区,在观众座席区及比赛场地间应设置金属栅栏或铁丝网障碍等。这些安全技术问题均应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如果俱乐部场馆达不到法定安全要求,应禁止该俱乐部在其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举办比赛。

(2)赛场外的有关问题。

首先是制定相关法规禁止“黄牛”高价倒卖比赛门票牟利。

其次是酒精饮料控制。研究表明,球迷观战时饮用含酒精饮料,尤其是烈性酒后,情绪更易冲动,往往引发冲突、骚乱,所以应禁止比赛场馆售货处向入场观众出售含酒精饮料。门卫也应在球迷入门时进行检查,禁止球迷携带含酒精饮料入场。

再次是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及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及危险的物品入场。

最后是比赛结束后应及时疏散观众。俱乐部赛制下的场馆在比赛结束后短时涌出大批带有情绪的球迷,如不及时疏散(包括交通设计运力不足问题),因受所支持球队胜负的影响,少数狂欢或狂怒球迷可能会借机酿成事端,如无端攻击行人,捣毁场馆边公共设施、商店橱窗、车辆,噪声扰民,造成交通阻塞或社区骚乱等。

(3)有关警力配置的问题。俱乐部赛制下的球赛,由于场馆大、观众多、球迷易带情绪,如无足够警力进行管理、疏导、控制,会出现大小事件,所以应在有关法规中规定多大规模场馆比赛时应依法配置多少警力,并规定在重大比赛的半决赛、决赛时应有充足的机动警力应急。警力应有一名高级警官临场全权负责球场安全事宜,并有权就安全问题做出决定。如在大批无票球迷涌入,场馆严重超员时临时决定比赛改期。在重大比赛时警方应配有录像设备对重点座席进行监控,并公告球赛,一旦有少数人闹事,警方监控系统的音像材料可作为处理闹事犯罪者的证据,等等。

(4)发生大规模球迷骚乱时的应急措施问题,包括防暴警察的调度配置,救护车辆及重点救护医院设备,医护人员救护力等。

(二)滥用违禁药物的危害及我国反兴奋剂方针政策

在人类创造竞技体育灿烂文明的同时,一种寄生于竞技体育,又腐蚀着竞技体育的负面影响——“兴奋剂”滋生着,如同阴沟里的污秽散发着臭气,弥漫着瘟疫。人们称它是一种顽劣的癌症,最终可能会吞噬掉竞技体育本身。它的产生不足为奇,正如善良与罪恶、美好与丑陋,真实与虚伪相倚相伏一样,竞技体育在更新技术、闪烁明星、创造纪录的同时,兴奋剂作为它的负面必然同生共随。

1.滥用违禁药物的概念

兴奋剂最早认为是“为了提高运动成绩而在竞赛中服用的对人体有害的药物”。随着科技的发展,兴奋剂已从10多种发展到100多种,更重要的是内容变化更为明显,其中增加了同化激素和生长素等正常人体生理物质,但其服用量超过了正常生理需要。为此,1963年欧洲奥委会医务委员会给兴奋剂的定义是:“以任何方式应用人体以外物质,当必需用于临床的,若其性质和剂量使机体能力高于正常人也属于兴奋剂”。此定义对有害药物及正常生理物质均有涉及,并且避免了将服用同化激素与激素疗法混淆。1964年第18届奥运会体育科学会议上,对“兴奋剂”进行了如下定义:“为提高运动能力而应用刺激性或超正常量的药物称为兴奋剂。”遗憾的是,上述定义没有存在多久便对兴奋剂的概括无能为力了。20世纪70年代,天然睾酮和自血回办理技术的兴起,使得这些非法手段也名正言顺地标上了体内自然物质的标签。1987年出版的《国际田联反兴奋剂手册》为兴奋剂做了如下的定义:“以人为增进运动员体质或心理条件为目的,经慎虑给予的‘非食物或物质’,此外,也指增进体质及心理条件为错误目的,而以临床用的自然物质人为控制运动员。”

2.滥用违禁药物的危害

滥用兴奋剂和一切负面文化一样,具有对正面文化的背叛性。它不仅是对运动员誓言的背叛,是对奥林匹克宪章的违逆,而且是对体育精神的公然践踏,是对竞技体育文化的粗暴蹂躏。竞技体育文化的本来使命在于开发人类的智力和体力,将人类的潜能做出真切的纪实,它教人们,特别是青少年朝向光明,它也为社会提供一种价值观念,让人们肯定严肃的生活态度和进取精神。然而,由于兴奋剂的介入,使得运动成绩的纪录变成一笔糊涂账,它时隐时现,成绩就忽高忽低,一张张纪录表被丑恶蛀蚀,一场场比赛为人们唾弃。兴奋剂这张怪脸在嘲笑着自己对手的诚实,愚弄着人们对体育的热情。

滥用兴奋剂具有腐蚀性,它的腐蚀性是多层次的。对运动员的摧残有身体的,也有心理的,它可以造成心血管系统紊乱、致癌,导致猝死。女生服用激素类药物后,脸部会长出毛发,声音低沉,月经紊乱乃至消失,有人终身不孕。男性服用后会变得性格暴躁,易产生性侵犯行为,不仅会造成伦理问题,还可能造成法律问题。对身体的危害轻者可使运动员改变性别特征,罹患终生难以治愈的疾病,重则可置人于死地,这在体育比赛中已屡见不鲜。心理的危害也十分严重,轻的加大运动员的心理压力,重的使他们一生难以摆脱负罪感。滥用兴奋剂还败坏着竞技体育的名声,加拿大短跑运动员约翰逊给第24届奥运会涂抹的阴影至今还笼罩在人们心头。对社会而言,它是愚昧、虚伪、谎言、欺诈的代名词,它与人类理想、社会道德格格不入,侵蚀着青少年的灵魂。

3.查禁兴奋剂

国际体育组织、各国政府和体育团体对禁用兴奋剂的态度是十分坚决的,一方面加强了重大比赛期间的检查和训练期间的“飞行检查”,对使用违禁药物的运动员要给予极其严厉的制裁;另一方面,加强了对运动员的教育,兴奋剂的最终查禁要依靠教育,这是查禁兴奋剂的战略性工作。

一些国家则对怂恿、胁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领队、教练员处以刑罚。但兴奋剂问题仍然像癌症一样吞噬着体育运动。这是因为兴奋剂总是和运动员的功利联系在一起,加上服用者总是怀着侥幸心理、攀比心理、怕吃亏心理。人们甚至担心各种违禁药物最终将把国际体育竞赛活动,包括奥运会彻底葬送。

中国政府和体育组织一再声明对滥用违禁药物采取“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和“零容忍”原则。运动员应当用高尚的体育道德约束自己,如果有人服用兴奋剂,这是一种个人行为,应受到取消名次、成绩和停赛等相应的技术处分。教练员、领队、队医等,不仅要受道德的约束,还要受到体育组织纪律的约束,如果运动员在他们的同意下使用兴奋剂,就成为一种集团行为,相关人员不仅会受到技术处分,还会受到行政处分。如果有官员参与其中,那就是执法犯法,这些官员都会受到行政处分,严重渎职的甚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假球黑哨”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1.“假球黑哨”产生的原因分析

比赛进行到一定阶段,会出现两支球队只有通过“协商”最后的比赛结果,才能够不至于两败俱伤,将其他球队自然而然地挤出去,出现“双赢”的情况。通过“协商”踢球,符合双方的最高利益,可以达到保级或升级的目的。这两支球队就会自然而然地走到一起。用不着金钱交换,用不着强有力的中间人,“名次”、“级别”的需求就像磁石一样将两个队紧紧地吸到了一起。

这种“假球”会获得从俱乐部的领导、主教练乃至全体球员的一致赞同,往往也是他们共同商量的结果。也就是说,在这种“假球”的活动中参与者几乎是足球俱乐部的主要领导和球队的全体成员。如果还有第二支球队出现,需要共同作战,只不过比两支球队的状况复杂一点罢了,这种交易都是你情我愿,达到利益互补的目的。

比赛进行到一定阶段,一场球的输赢对某支球队已无关紧要,只是靠前一位还是靠后一位的问题,而对另外一支球队来说则是升级、降级和出线等重大问题的时候,就可能产生以钱换球的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假球”出现的过程比较复杂。因为仅仅有“买方”和“卖方”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促成这种交易的条件。

这种条件包括:①如果两个俱乐部、两支球队内部有人相互关系密切,在暗中直接做了就可以促成交易;②寻找双方球队都认为可靠、有权威性的中间人。如果是在足坛有资格的人士牵线搭桥就更容易成功。③两个队必须有做交易的习惯,当一方提出这种要求时,对方容易接受。剩下的事就是出多少钱了。

这种“假球”交易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付钱一方是俱乐部,收钱一方是教练员和部分运动员,在特殊情况下是球队全体的“共同行动”。涉及金钱交易,知情者过多容易泄露。

在上述情况下,也存在着不以“金钱”为媒介的交换关系。比如上一次你关照过我,这一次我关照你。但是随着职业足球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关照已经越来越少,往往被金钱代替了。

2.“假球黑哨”的应对措施

(1)通过教育,努力提高竞技体育队伍人员的文化素质及思想素质,加强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2)依法治假(打黑)是关键。

1995年3月,中国足协发出打假通知,凡触犯以下几条的将予以严惩:一、有确凿的假球证据;二、有明显迹象表明一方故意让球或双方故意放水(踢默契球);三、消极比赛,既不积极进攻,也不努力防守,引起观众和舆论强烈不满的。《体育法》规定了对一定范围内违法行为追究其不同性质法律责任。关于制裁范围,《体育法》列举了最主要的体育违法行为,如在竞技体育中弄虚作假、使用禁用药物,从事或组织赌博、贿赂、诈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等,对于以上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或危害程度与法律后果不同的同一违法行为,《体育法》在分别规定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法律责任方式外,还可根据体育社会团体在竞技体育中的特殊地位,将对其按照章程规定所进行的处罚,上升为法律处罚的地位。总之,不论对何种体育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究其目的,都是为了强制违法者履行义务,最终达到保护合法权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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