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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企业会计账务盘查的所得税纳税评估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基于企业会计账务盘查的所得税纳税评估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一)产品成本的盘查1.材料的盘查主要是对材料的购进、耗用、盘存进行盘查。同时,比较结转与结存的材料成本差异是否一致,并查明原因。从退还的押金情况来核对出租包装物业务,并收退押金的金额中审查有无悬挂的租金收入。包括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盘查。

第二节 基于企业会计账务盘查的所得税纳税评估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

(一)产品成本的盘查

1.材料的盘查

主要是对材料的购进、耗用、盘存进行盘查。

(1)外购材料成本的盘查。这种盘查,应按材料购进成本核算的方式不同,而分别采取相应的方法。对于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以审查材料采购的明细账为主;对于按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应以审查材料明细账为主。在审查过程中,都必须对照原始凭证进行分析,从而查出所存在问题。

对材料采购原始凭证的盘查,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购进材料的原始凭证有无问题,有无伪造、涂改、乱擦、挖补的情况,以及有无盗用或非法购买其他单位发票问题;二是原始凭证所列项目名称有无与内容不符的情况,如发票上所购买的材料名称与发票上购买单位所生产的产品名称不一致;三是材料采购原始凭证有无不完整、不齐全的情况,如去外埠购货,只有发货单而无运杂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等。

对材料采购明细账的盘查,无论是材料采购明细账,还是原材料账户,都要对其设有“数量”、“单价”、“金额”明细栏目进行审查,看其借方发生额有无登记不完整,比如,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或者是只记金额不记数量的情况等。

另外,如果被查企业还有自制材料和委托加工材料,那么还需要对这两个方面进行盘查。盘查自制材料,主要盘查其借方的对应科目是不是“生产成本”,分摊费用的工时及分配率与完工产品定额是否一致,并对自制材料交库的数量进行核对。盘查委托加工材料,主要是结合原始凭证,审查其借方,核实发出材料的单价和加工费是否正确,并与“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等账户对照盘查,看有无将加工费挤入其他产品成本,或将一些不应列入加工材料的成本摊入委托加工材料。对“委托加工材料”贷方的盘查,主要盘查其成本结转、收回的数量等。

(2)材料耗用成本的盘查。这是材料成本盘查的重点,主要盘查耗用材料的计价、用途、数量。

①耗用材料计价的盘查。对于按照实际成本计价的企业,应着重审查企业是否存在耗用材料不按规定的“加权平均法”或“先进先出法”计算成本,因为根据制度规定,年度之内采取一种方法不得改变,所以,要特别注意年度内前后采用的计价方法是否一致。如果企业采取的是“先进先出法”,盘查时,可用“倒挤法”来验证,即月末结余数量小于最后一批购进数量的,库存单价就等于最后一批的购进单价。

对于按照计划成本计价的企业,主要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材料成本差异”明细账,结合“材料增减及成本差异计算表”进行盘查,比如:审查“材料成本差异”明细账借方发生额转入的成本差异是否正确,然后对差异率的计算、差异额的分配,按规定的公式进行复核。同时,比较结转与结存的材料成本差异是否一致,并查明原因。

②耗用材料用途的盘查。对耗用材料用途的盘查,主要是看是否划清了生产用料与非生产用料的界限,是否存在将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福利部门领用的非生产用料计入生产成本的情况。盘查方式有二:一是根据“发出材料汇总表”与“领料单”、“记账凭证”逐项核对,审查材料用途;二是根据“专项工程支出明细账”中借方发生额的耗料情况、基本建设预算、实际进展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发现问题。

③耗用材料数量的盘查。对耗用材料数量的盘查,通常是指将“发料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和领料单与材料明细账相互核对,看其数量是否相符。并可以采取“单位产品耗料数量分析法”、“应耗材料分析法”、“应出产品分析法”等控制计算法来测算。

单位产品耗料数量分析法:

上列公式可以分析计入产品成本的耗用数量是否符合正常情况。

应耗材料分析法:

  本期应耗材料数量总额=(本期完工产品数量+期末在产品数量-期初在产品数量)×单位产品耗料定额

这种方法是通过按产品消耗定额计算应耗材料数量与实耗材料数量对比,判定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数量是否正常。

应出产品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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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法是通过应出产品数量与实出产品数量相对比,来分析计入产品成本的耗用材料数量是否正常。

(3)材料盘存的盘查。

①库存材料数量的盘查。这方面的盘查主要看企业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即实际结存数量大于或小于账面结存数量。这主要是由于外购材料验收入库但未入账,领料退库未办退库手续,外借材料未作账务处理,多收少发,以及盘盈未入账,或外借、让售、自用材料不结转或少结转材料数量而造成的。

②库存材料成本的盘查。这方面的盘查通常与盘查材料结存数量同时进行,主要应注意发出材料单位成本是否属实。

③材料盘盈、盘亏的盘查。主要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与“材料盘点表”、“材料盈亏报告表”相互核对,看数量是否相符,盘盈盘亏的处理是否经过批准、是否及时,以及存在的其他问题。

(4)低值易耗品的盘查。可以根据本年的计划及本年上期、上年同期低值易耗品实际费用的发生情况,对盘查期的低值易耗品摊销进行分析,如果变动较大,就需要审查有关凭证,核实领用、摊销和结转情况。

(5)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盘查。包装物租金收入应根据“出租包装物”明细账借方发生额,按企业租金收费标准测算出应收租金金额,然后与“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对,若出入很大,就要审查“银行存款日记账”。从退还的押金情况来核对出租包装物业务,并收退押金的金额中审查有无悬挂的租金收入。

2.工资的盘查

包括对工资和与工资有关费用的盘查。

(1)工资的盘查。主要盘查工资支付和分配是否正确、真实、合法。有无将不属于本企业人员的工资列入本企业工资支出;有无未竟有关部门批准,任意改变工资形式或擅自提高工资标准等级的;有无将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挤入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的;有无弄虚作假重复列工资扩大成本费用的。

①盘查“应付工资”账户,看其每月的借方发生额在月份之间是否均衡,对突然偏高的月份,应结合“工资卡”和“职工花名册”等资料,查明原因。

②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主要审查计件的数量和单价有无变化,劳动定额的标准是否合理,同时还审查有无既按计时工资发放,又按计件工资发放重复支付的情况。

③复核工资的分配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2)与工资有关的费用的盘查。包括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盘查。

①职工福利费的盘查。主要围绕工资总额、提取比例和计提金额三方面进行盘查,看是否存在不按定额、扩大基数或比例计提的情况。将核实的计提福利费基数计税工资总额乘以14%,得出应提数,与“应付福利费”账户已提数核对,如有不符,进一步查明原因。

②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的盘查。主要围绕计提基数和比例、应由这两项费用开支的支出,有无重计管理费用等方面进行盘查。首先,将核实的计税工资总额乘以2%,计算工会经费应提数,与企业实提数相比,将核实的计税工资总额乘以1.5%计算职工教育经费应提数,与企业实提数相比,看是否一致,若应提数大于实提数,其差额补提,若应提数小于实提数,其多提部分并入利润。其次,从“管理费用”账户摘要栏查疑点,对照有关原始凭证,如属于应由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的支出,应予以剔除,并入利润。

3.费用的盘查

(1)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盘查。盘查时,可根据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结合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实地查看现场是否在用,审查有无将未使用、不需用、已提足折旧、报废或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有无任意改变折旧方法或不按规定进行加速折旧的;有无将当月购建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的。首先,从“累计折旧”账户贷方看各月计提折旧的数额是否均衡,若发现月份之间有忽高忽低现象,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其次,审定计提折旧的范围,主要通过“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核实未使用、不需用、报废、已提足折旧的情况来进行。

(2)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盘查。主要盘查修理费的开支是否真实,有无人为扩大修理费;采用预提办法的,有无实际发生的修理费不冲减“预提费用”,或实际发生数小于预提数,而不将差额冲减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账户修理费用项目的发生额与“预提费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明细账对照,并结合原始凭证进行盘查,看各项支出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违反规定计提大修理基金的;年终预提修理费结余数是否抵减有关费用,应跨年度分摊的修理费有无提前分摊的。

(3)无形资产摊销的盘查。从“无形资产”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结合原始凭证,看入账的金额是否真实,从“无形资产”账户贷方发生额审查其摊销期限和金额是否正确。

(4)开办费摊销的盘查。从“递延资产——开办费”账户的借方逐项盘查其开支内容,结合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审查开办费的列支是否真实;从“递延资产——开办费”贷方与“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核对,看摊销期和摊销金额是否正确。

(5)业务招待费的盘查。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核实全年销售净额,乘以适用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与“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明细账对照,看列支是否在限额之内,如有超出,应并入本年利润。同时还要审查业务招待费开支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6)坏账损失的盘查。首先,核实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乘以计提比例计算出坏账准备数,若“坏账准备”账户贷方有余额,应扣除余额后,作为本年计提数;若有借方余额,则应加上余额为本年计提数。然后,与企业实提数对比,如果应提数大于实提数,企业可以补提坏账准备;如果实提数大于应提数,应将实际多提数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审查“应收账款”贷方发生额。“银行存款”、“管理费用”借方发生额,结合原始凭证,看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是否收回,如果收回后未冲销原转销数的,应将其该收回数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7)财务费用的盘查。根据“财务费用”账户借方发生额核对“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账户,并结合有关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分析各项费用是否属于本期财务费用支出,如果存在不合理的费用列支,应将其剔除,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4.产品制造成本的盘查

(1)制造费用的盘查。根据“制造费用”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对照各项费用的原始凭证,盘查费用发生的内容是否归属本期。

(2)生产费用的盘查

①生产费用分配标准的盘查。主要是收集资料,掌握企业历年来各种间接费用采用分配标准的情况,对照盘查期采用的分配标准是否适当,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②生产费用分配额的盘查。根据费用分配表与有关费用明细账及会计凭证核对,从费用归属项目、期限以及数字方面加以核实,如果存在问题,应重新计算,将差额从生产成本中剔除,并入有关项目。

③生产费用分配率和分配额的盘查。主要是依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复核,如有差错,查明原因,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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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种产品应负担的费用=某种产品的分配标准×费用分配率

(3)产品成本计算的盘查。将期末在产品“盘存表”与“产品成本计算单”核对,在核实产成品、在产品数量的基础上,根据各项费用在成本中所占的比重,将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对采用“原材料成本法”的,应核实月初、月末在产品所耗用原材料的数量和计价是否正确;采用约当产量法的,应重点盘查在产品成本是否包括了全部材料成本。

(二)利润总额的盘查

1.销售利润的盘查

销售利润是利润总额的基础,是这项盘查的重点。

(1)主营业务收入的盘查。由于在增值税盘查中已作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2)产品销售成本的盘查

①对按“加权平均法”计价的企业,应盘查“产成品”明细账,看其结余栏各期库存产成品单价是否均衡,若有较大变动,可能存在问题,应作进一步盘查。

②对采用计划成本计价的企业,应审查“产品成本差异明细账”,看计算结转销售成本时,是否同时结转产品成本差异。另外,还应盘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上的销售退回是怎么计算的。

③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销售数量栏的本月销售合计,同“产品销售成本”明细账结转的销售成本相对照,看是否一致,看“产品销售计算表”中的产品成本是否正确。

(3)产品销售费用的盘查。根据“产品销售费用”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对照有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审查开支是否真实、合理。并从其贷方发生额审查销售费用在销售产品之间的分配及分配标准是否正确。对分配不当的,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产品销售税金的盘查。对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主要审查计税基数、适用税率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无将不属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列支的税金列入销售税金的;税金预提数与已交数、已交税金数与税票数是否一致。

2.投资净收益的盘查

(1)股票投资收益的盘查。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主要盘查公司在未收回投资前,有无对“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有无将收到的股利不作当期投资收益处理。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主要核实投资公司的投资额、对盈利额或亏损额取得的合法证明,以及公司是否按投资比例计算所拥有权益的增加。

(2)债券投资收益的盘查。主要盘查企业应计利息是否正确,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漏计、少计或转作他用的情况。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所取得的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另外,还要盘查溢价或折价摊销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联营投资收益的盘查

主要盘查联营投资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并通过审查“长期投资”账户,核查其投资额、分得利润是否正确,有无将分得的投资利润不计“投资收益”,而放在被投资单位或挂在本企业的往来账户、甚至做为小金库的情况。

3.营业外收入的盘查

主要盘查应属于营业外收入的项目,有无不及时转账,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账户的,有无将营业外收入直接转入企业税后利润,甚至做账外处理或直接抵付非法支出的。可以通过对“盈余公积”账户贷方发生额的盘查,看有无将营业外收入列入税后利润的情况;通过对“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贷方发生额的盘查,看是否将固定资产盘盈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通过对“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盘查,看是否将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4.营业外支出的盘查

主要盘查有无扩大营业外支出范围的,有无不按规定条件列支的,有无擅自列支固定资产净损失和非常损失的。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盘查

1.纳税调整增加额的盘查

(1)审查超过规定标准项目,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项盘查主要包括对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折旧费提取、无形资产摊销的盘查。

(2)对税法不允许扣除项目的盘查。对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作为扣除项目而予以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项盘查主要包括对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灾害事故损失赔偿、非公益性捐赠、各项赞助支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的盘查。

2.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盘查

(1)盘查亏损弥补情况。企业弥补亏损的年限以及结转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少转或多转亏损的情况。

(2)盘查“投资收益”、“未分配利润”账户,对于联营分回利润、股息收入、境外收益等税后利润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

(四)所得税计算缴纳的盘查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所以,对应纳税额的盘查的重点是核实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对已纳税额的盘查,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的借方发生额,对照所得税缴款书逐笔盘查,核实已纳税额,与纳税申报表中的已纳税额核对,盘查有无将罚款、滞纳金计入已纳税款内的情况。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评估

(一)主要应税项目的盘查

1.工资、薪金所得的盘查

(1)对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盘查,主要盘查以下问题:纳税人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属实,有无少报、瞒报现象;纳税人在一个月内取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按规定合并申报纳税,有无少交税款的现象;纳税人一个月内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否按规定合并计算纳税,有无分别计算而少交税款的现象;纳税人有无扩大减除费用或分次多扣费用的现象。

(2)对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的盘查。主要通过“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下设置的“代扣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科目,看其贷方有无余额,是否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2.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盘查

主要盘查纳税人有无将经营所得混同于劳务报酬所得或其他项目所得的情况,同时应注意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是否与其个人取得的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所得分别管理。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盘查

主要盘查纳税人与被承包承租经营单位所签订的合同,看纳税人是否对承包承租经营的成果拥有所有权,同时应注意企事业单位被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的性质是否发生了改变。

4.对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的盘查

主要盘查上述各项所得是一次的,还是连续性所得,如果是连续性的所得,是否以一个月连续收入为一次计算,每次收入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否正确。

5.对财产转让所得的盘查

主要通过对纳税人的有关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盘查,确认收入额,根据有关的财产评估文件等确认其原值和费用,盘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正确。

6.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盘查

这几项所得均实行按次征税办法,计税依据是每次取得的所得额。因此,盘查的方法与工资、薪金所得基本相同。

(二)适用税率的盘查

(1)盘查工资、薪金所得是否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执行。

(2)盘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否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执行。

(3)盘查劳务报酬所得是否按照20%的税率执行,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部分是否实行了加成征收。

(4)盘查稿酬所得是否按照20%的比例税率执行,并按应纳税额减征了30%。

(5)盘查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否按20%的比例税率执行。

(三)其他方面的盘查

1.个人捐赠部分的盘查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注意盘查以下几点:

(1)捐赠是否是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

(2)捐赠款项是否用于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捐赠于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或贫困地区;

(3)捐赠额是否超过允许扣除的比例,规定扣除的捐赠额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度,所以,属于哪项所得捐赠的,应从该项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捐赠款项,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行为的盘查

有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为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代其支付个人所得税,使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税后净所得,因此,计算支付单位或个人应付的税款,首先要把纳税人的税后净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然后再计算支付单位或个人应代付的税额。

计算公式为:

img140

公式中的“不含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从支付单位或个人处取得的税后净所得减去税法规定减除标准后的余额。公式(1)适用于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的所得换算;公式(2)适用于按比例税率征税的所得换算。

经过盘查,如果发现纳税人有少缴税款的,除令其补缴税款外,还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案例分析

[案例1]某机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金为2 000万元。假设2008年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已经按25%的所得税税率提取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2009年2月,税务代理人对该企业2008年度有关账册资料进行代理审查时,发现如下问题:

(1)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列支预提本年7-12月份长期借款利息40万元,用于建造新车间(尚未完工);1月1日向母公司签订生产性借款合同,记载借款金额1 200万元,借期1年,支付利息费用6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4%。

(2)该企业为当地某食品加工厂提供贷款担保,因该食品加工厂亏损倒闭,由企业承担的贷款利息10万元列“营业外支出”科目。

(3)“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贷方余额24万元,无借方发生额。该企业1-12月制造部门共耗用各种材料500万元(其他部门未领用),库存材料100万元。期末在产品、库存产品、已出售产成品成本分别为100万元、300万元和600万元。

其他核实均无问题。

分析:

(1)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尚未竣工决算投产前的利息,应全部计入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不得扣除;应调增纳税所得额40万元,调账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4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 000

按税法规定,非金融机构借款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的利息标准,超过部分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同时,向关联企业借款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的部分,其发生的利息费用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应调增纳税所得额=60-1 000×50%×4%=40(万元)

(2)为化工厂支付的担保利息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3)未按规定调整材料成本综合差异:

   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24÷(500+100)×100%=-4%

   本期耗用材料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500×(-4%)=-20(万元)(节约差)

按比例计算调整各有关账户:

   分摊率=20÷(100+300+600)=2%

   期末在产品分摊的差异额=100×2%=2(万元)

   期末产成品分摊的差异额=300×2%=6(万元)

   本期销售产品应分摊的差异额=600×2%=12(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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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

  纳税调整增加额=40+40+10+12=102(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额=102×25%=25.5(万元)调账分录如下:(1)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5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5 000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40+12-25.5=26.5(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5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65 000(3)补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5 000

  贷:银行存款                  255 000

[案例2]某日化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外购护肤护发品生产和销售成套护肤护发品,假设2008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期初库存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500万元。本期外购已税护发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购货金额3 000万元,增值税额510元,已验收入库。

(2)生产领用外购护发品2 500万元,发生其他生产费用2 500万元,生产成套护肤护发品50万件,每件成套护肤护发品单位生产成本100元。

(3)销售成套护肤护发品30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9 000万元;零售成套护发品5万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额1 404万元,给予购货方折扣140.4万元(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实际取得销售金额为1 263.6万元。

(4)发生销售费用2 000万元(其中广告费为1 600万元)、财务费用200万元(全为向大股东的借款2 000万元按年利10%计算的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管理费用64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以上费用中包括本年度发放的企业职工工资800万元。

(5)8月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的外购护肤护发品30万元(不含增值税),10月取得保险公司赔款10万元。财产损失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税前扣除。

分析:

该日化有限公司2003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销售(营业)收入=9 000+1 404÷(1+17%)=10 200(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0 200-140.4÷(1+17%)=10 800(万元)

(注:区分总额和净额是因为在计算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造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的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而计算业务招待费开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1)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在这里计算增值税的目的是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销项税额=9 000×17%+1 263.6÷(1+17%)=1 713.6(万元)

   进项税额=510(万元)

   应纳增值税=1 713.6-510=1 203.6(万元)

(2)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销售应纳消费税=10 080×8%=806.4(万元)  

   领用已纳消费税购进护肤护发品可以抵扣的消费税=2 500×8%=200(万元)

      应纳消费税=806.4-200=606.4(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 203.6+606.4)×7%=126.7(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 203.6+606.4)×3%=54.3(万元)

(3)可以在2003年税前扣除的广告费=10 200×15%=1 530(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2 000×8%=160(万元)

   可以加扣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150%=120(万元)

   可以扣除的财产损失=30×(1+17%)-10=25.1(万元)费用中包含的企业职工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4)应纳税所得额=10 080(收入净额)-35×100(生产成本)-606.4(消费税)-126.7(城建税)-54.3(教育费附加)-(2 000-1 600+1 530)(销售费用)-160(财务费用)-(640-80+120)(管理费用)-25.1(财产损失)=2 997.5(万元)(5)应纳企业所得税=2 997.5×25%=749.38(万元)

关键概念

外购材料成本盘查 不含税所得额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纳税评估。

2.简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3.简述增值税税率盘查的主要内容。

4.简述消费税从价定率课税盘查的主要内容。

5.简述建筑业营业税纳税评估的主要内容。

6.简述企业所得税外购材料成本盘查的主要内容。

7.简述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盘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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