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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目标定位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质”的目标定位诚如前文所述,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不仅在于“量”更在于“质”,因此,着力提高保险业发展的“质”,就成了当前推进我国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首要课题。财产险的保险标的分为有形财产、相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三大类,据此,通常将财产保险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二、“质”的目标定位

诚如前文所述,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不仅在于“量”更在于“质”,因此,着力提高保险业发展的“质”,就成了当前推进我国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首要课题。“质”与“量”不同,在探讨保险业发展“质”的目标定位时,很难把它细化为一个个可以量化的指标,由于这一原因,本书主要对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的“质”进行方向性的分析和探讨。从总体上讲,在“质”的目标方面,经过努力,应逐步形成一个合理的市场格局,其内容是:产品种类丰富,服务领域广泛;主体类型多样,市场体系较为完善;制度安排合理,企业竞争力较强;国际化程度较高,发展充满生机与活力。

(一)产品种类丰富,服务领域广泛

1.人身险产品结构调整的方向

人身险产品的功能包括保障、储蓄和投资。其中,保障既是人身险产品的功能,也是人身险产品的职能,储蓄和投资仅是人身险产品的功能。保险公司作为一类重要的金融中介,与其他金融机构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主要提供保障型产品,因此,保险公司要在众多类型的金融中介机构中站稳脚跟,就必须以保障为核心,设计出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在人们心目中塑造起独特的形象。纵观近10多年来我国人身险发展的历程,颇能给人一种产品结构调整找不到“北”的印象。最突出的表现有两次:一次是从1996年5月1日开始,央行连续七次下调存款利率后,各大公司借此不适当地争揽保费,竞相以高预定利率推出自己的储蓄型产品,甚至以一些不正常的手段去“创造”保费,致使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寿险抢购热。然而,由于储蓄型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高于银行利率,而保险资金运用又以银行存款为主,因此,不恰当地争揽保费也带来了大量利差损,最终给公司留下沉重负担。另一次是2000~2003年,在投资连接保险、分红保险等具有投资功能的新型人身险产品推出后,在当时较为有利的经济环境条件下,各大寿险公司又上演了一场保费“争夺战”,为了趁势扩大销量,增加保费收入,营销员们不惜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使保险业的形象受到极大损伤。

经过一段追求产品功能多样化的躁动,特别是一场关于“中国保险业是否存在泡沫”的论争以及2004年寿险业保费收入大幅下跌后,一年多来,关于人身险产品回归保障功能的呼声日渐高涨,如何加快保障型寿险产品的发展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事实上,尽管投资型产品已成为当今国际寿险市场的主流产品,也符合我国高收入消费者群体的需要,但目前在我国进行大范围普及的条件毕竟还不成熟。首先,我国的资本市场仅有短短20多年的历史(如果从股票市场开始算起,则只有10多年的时间),虽然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但仍然存在着总量较低、结构不完善、运行不够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使新型人身险产品的投资风险大为增加,投资收益却大为减少,从而大大降低了对投保人的吸引力。其次,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仍然偏低。2004年,农村人口仍占到全国总人口的58.2%,城镇人口仅占41.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2 936元(约362美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虽高,也只有9 422元(约合1 163美元)。从国际经验看,在这样的收入水平上,对保险的需求仍侧重于保障功能。因此,目前推广投资型人身险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未免显得有点过早。再次,保险公司的运行机制尚不能满足投资型产品发展的需要。从经营模式看,目前许多保险公司遵循的仍然是以追求保费规模为中心的粗放型经营方式,这种状况极易导致经营过程中的短期行为。从代理人的制度设计看,保险营销员的身份模糊、养老保障和事业发展等根本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不少营销员在缺乏有效约束的情况下不惜采取误导消费者等违规行为,这就使投资型产品的销售充满了风险。从目标市场定位看,投资型人身险产品适合于收入较高、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人群,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却将营销对象错误地对准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理念以保本增值为主的低收入工薪家庭,从而给未来发展留下了隐患。

本书认为,在“十一五”时期,以保障功能为核心,以储蓄和投资功能为附加,对人身险产品进行组合式开发,是我国应该坚持的正确方向。以前的问题主要出在了过于强调人身险产品的储蓄和投资功能,以至于背离了保险产品的本义——保障。在目前大力推广条件还不成熟、居民保障水平还很低的情况下,应该谋求新型人身险产品与传统人身险产品的共同发展,而不应该本末倒置,过于强调人身险产品的投资功能,更不能以传统人身险产品的萎缩为代价来发展新型人身险产品。因此,在今后若干年特别是“十一五”时期,我国人身险产品结构调整的方向应当是:以保障型人身险产品为主体,以各种投资型新型人身险产品为侧翼,同飞并进,共同发展。

2.产险产品结构调整的方向

与人身险产品功能的多样化不同,由于投资型产险产品在我国尚处在初创阶段,因此,财产险产品的功能仍以保障为主,储蓄和投资功能基本没有。财产险的保险标的分为有形财产、相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三大类,据此,通常将财产保险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近10年来,我国财产险发展速度明显偏低,所以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是产品种类少,结构较为单一。从总体上看,现阶段,我国财产保险仍以财产损失保险为主,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发展明显不足;在财产损失保险中,车辆险、企财险、货运险是三大传统业务,工程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险种的发展明显不足,许多在国外已占重要地位的险种在我国仍处于待开发或刚刚起步的状态。根据有关资料,英国产险市场产品有8 500个,其中常用产品3 400个,每年投放市场的新产品达300多个,美国市场产品也有数千个,产品更新率达到了23%(19)。而我国目前经营和拥有的各类产险产品仅约1 300个,其中,全国性销售的产品400多个、区域性销售的产品近900个,产品更新率只有16.5%。由于长期以来业务主要集中在车辆险、企财险和货运险等少数险种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这些险种的费率持续走低,经营效益不断下滑,甚至出现了某些险种在部分地区整体性亏损的局面。

根据产险产品结构演变的一般规律,本书认为,“十一五”时期,必须加快财产险的险种创新,注重现代产品和个性化产品的发展,大力拓展业务发展的新领域,实现业务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具体是:大力发展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各类责任保险,提升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通过建立合理的协作机制,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进一步发展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为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开展对外贸易服务;利用人身意外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保险标的物,开发设计非寿险投资、理财、分红型产品,促进非寿险产品的转型换代;开发各种个性化产品,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

(二)主体类型多样,市场体系较为完善

1.推进保险组织形式的多样化

目前,世界保险市场上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和自保公司等,这些保险组织形式各有特点,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多元化的保险市场组织体系。例如,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比较适合难以集合多数被保险人、技术基础缺乏确定性、经营方法难趋合理化或需要实行强制性保险的情况或场合;股份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有利于建立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实现规模经济;相互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发起成立的保险法人组织,可有效避免投保人的欺诈行为和保险人的不当经营,比较适合经营道德风险较大的险种,而且收取的保费相对较低;保险合作社是由一些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愿集股设立的保险组织,体现的是社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保险费率普遍较低,在解决低收入阶层的保障方面具有独特作用;自保公司是非保险大型企业投资设立的、主要为其自身提供保险服务的公司,它能够承保一般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风险,且有助于降低企业的保险成本,有效控制风险。

由于各种保险组织形式都有其特定的优点和适宜的场合,迄今大多数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已实现了保险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其中,相互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是最常见的两种保险组织形式。例如,2002年,美国共有相互保险公司445家,其公司数量及保费收入皆约占总数的1/4;日本经营人身险业务的相互保险公司有15家,且进入2001年世界500强的人寿公司全是相互公司。保险合作社是另一种较普遍的相互保险组织形式,目前世界上共有30多个国家有保险合作社,其中,英国的数量最多,是世界合作保险发展的中心。自保公司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获得快速发展,到90年代中期,美国500家最大的公司、英国200家最大的公司中90%都已拥有自保公司,并在设立单一自保公司的同时出现了大量联合自保公司或集团自保公司。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组织形式一直存在着单一化的弊端。这种状况不仅抑止了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降低了保险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根据各种保险组织形式的特点及我国的国情,本书认为,我国应积极推进保险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在发展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基础上,适当发展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自保公司等,尽快建立起以股份保险公司为主体,以相互保险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自保公司等为补充的多元化保险市场组织体系。

2.推动市场结构向竞争垄断型转变

市场竞争结构共有四类: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垄断竞争和完全竞争。根据经济学理论和各国保险市场的实践,垄断竞争市场结构应当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方向。这是因为:(1)由于保险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且差异较大、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保险监管当局不会允许资源自由进入或退出保险市场等原因,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虽然最有效率,但在现实保险市场中却是不可能存在的;(2)完全垄断市场最缺乏效率,早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放弃,而且我国保险业也是从完全垄断结构中走过来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使我们不可能再走回头路;(3)与寡头垄断市场相比,垄断竞争市场公司数量多,竞争程度高,产品价格更低而产量更高,因此更富有效率,且从世界保险业的实践看,垄断竞争结构是保险市场发展的主流模式,多数国家的保险市场都是或即将形成垄断竞争市场结构。

从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绩效看,也应采取垄断竞争型市场结构。正如第三章所述,目前我国人身险和财产险市场均为垄断程度极高的寡占Ⅰ型市场结构。根据西方产业组织理论,在寡头垄断型市场上,虽然存在着资源配置的缺失,但寡头企业可以通过价格协调行为,维持较高的产品价格,从而享受较高的超额利润。然而,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却未能体现这一格局,一方面垄断程度非常高,另一方面公司经营绩效却又比较差。以产险市场为例,《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03)》对2002年我国财险公司的经营绩效进行了分析,结果见表4-10(20):

表4-10 2002年财险公司ROE及其构成指标

表4-10 中,ROE指资本回报率(Return on Equity),是衡量财险公司财务绩效的综合指标,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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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4-10 可以看出,我国产险公司的承保利润率并没有随着公司承保规模的增大而升高,保费收入最大的几家公司其承保利润率反而不高,其中,中国人保、太平洋财险的承保利润率仅分别排在第8位和第7位,而承保利润率最高的两家公司美亚上海和民安深圳,保费收入反倒排在了第11位和第10位。这说明,在我国产险市场上,中国人保等几家寡头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取垄断高价从而谋取超额垄断利润的现象并不存在。各家公司的投资收益率也有类似情况。此外,从各家公司的资本回报率(ROE)看,其高低分布与市场集中度也无较大相关性,这说明在我国财险市场上公司的经营绩效与集中度没有必然的联系。

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缘于我国保险市场集中度的形成机制。西方产业组织理论所描述的寡头垄断市场上的企业行为和绩效都是在高度市场化的环境中形成或取得的,然而,我国保险市场的高集中度却不是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而是行政配置资源的产物。在这种情况下,寡头企业的市场行为和绩效也就很难与西方产业组织理论所描述的SCP(结构-行为-绩效)框架相吻合。我国寡头垄断型的保险市场既导致了资源配置效率的缺失,也没有使居垄断地位的大企业获得更多的超额利润,这使得市场结构向垄断竞争型转变更为必要。促进保险市场向垄断竞争型转变,必须降低偏高的市场集中度。降低集中度既可以“抓大”,即抑制大保险公司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又可以“放小”,即促进更多小保险公司的快速发展。对于我国来说,由于保险业发展的整体规模比较小,竞争力很低,全国所有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不及美国一家较大规模的保险公司,因此,为降低保险公司的集中度,就不应是“抓大”,而应是“放小”,即通过发展更多的中小保险企业来降低保险市场的集中度。

3.形成完善的营销渠道体系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多样化的保险营销渠道体系,但目前营销渠道结构仍不尽合理,各种营销渠道发展不平衡,一些渠道发展质量不高,尤其是财产保险的营销渠道较为单一,影响了保险业的更快发展。

营销渠道是近年来影响我国保险业增长最重要的因素之一,20世纪90年代后期个人营销制的兴起和21世纪头三年银行保险的兴起,都大大促进了保费收入的增长。由于当前每一种营销渠道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从总的方向看,应遵循“百花齐放”的原则,全方位促进各种保险营销渠道的发展。首先,鉴于我国保险业有直销的传统,长期以来直销也一直是我国保费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保险产品日趋丰富的今天,强化直销功能对提升保险公司的形象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进一步鼓励其适度发展。其次,考虑到保险专业中介是现代保险分工与专业化发展的方向,也是我国保险营销渠道发展的大趋势,所以应予以重点支持,促进其规范发展。不同的营销中介具有不同的特点,有着各自适宜的业务范围。因此,对其应有一个适当的分工。例如,在财产保险领域,应注重发挥专业中介机构的作用,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在人身保险领域,应注重个人代理和银行代理的作用。再次,适度发展网络保险。网络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与传统营销渠道相比,网络保险将营销媒介由人与人之间的面对面沟通转换成了人与网络的互动,并由此形成了许多传统营销渠道不具有的新优势。主要表现在:快捷方便,不受时空限制;降低经营成本;为客户创造和提供便捷的高质量服务;提高经营效率。网络保险是现代保险营销渠道创新的重要方向,也是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经营范围的重要手段,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

(三)制度安排合理,企业竞争力较强

1.健全保险资金运用制度

在金融市场上,由于金融产品的相似性,保险公司同时面临着其他保险机构和银行等非保险金融机构的竞争。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在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保险公司在与同行的竞争中一般采取降低保险费率的办法,在与银行的竞争中则一般采取提高预定利率的方法,以更低的费率或更高的收益来吸引客户。这样,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在保险业就形成了保险费率越来越低而偿付利率越来越高的态势,其结果是许多保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超过了100%,承保亏损成为西方国家保险业的普遍现象。

为了弥补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亏损,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以增加公司综合盈利,支撑承保业务的发展。否则,保险公司将很难获得保费收入的稳定增长,甚至会陷入偿付危机而无法生存下去。例如,1975~1992年间,美国、法国、英国、瑞士四国保险公司的承保盈利率均为低于-8%的负数,然而因投资收益率均高达10%以上,从而使得综合盈利率变为正数,其中美国更高达5.8%。日本、德国的承保盈利率虽为正数,但都只有百分之零点几,而其不错的综合盈利率也都得益于较高的投资收益率。目前,西方国家的保险业已基本形成这样一种格局,即保险公司通过扩大承保业务来增加资金收入规模,与此同时,主要通过保险资金运用来增加公司盈利。这一格局的形成意味着资金运用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并成为保险公司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标志。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运用对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也日渐重要,不仅投资型产品的推出对保险资金运用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传统业务上,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也逐步由以承保业务为主转向承保与资金运用并重。因此,搞好保险资金的运用已成为加快我国保险公司发展的当务之急。相关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是保险资金运用最重要的内容,为推动保险业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应将保险资金运用制度放在突出的位置,通过制度建设为获得较好的资金运用效益创造条件。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制度建设涉及政府和保险企业两个方面,其中,政府应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和拓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上做文章,企业则应在建立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系上下功夫。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的核心。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能够在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有效制衡关系,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而是决定保险公司能否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04年发布了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并在年度会议上提出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并列为保险监管的三项重要内容。经过几百年市场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大多已建立起相对成熟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的国有保险公司由于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产权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很难完全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进行运作,致使其内控系统、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长期低效运行。经过股份制改造与上市后,原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虽有所改善,初步实现了股权的分散化,但由于国有产权仍占主导地位,其他法人和散户投资者根本无法与之抗衡,故仍存在较严重的治理结构问题。股份制保险公司虽然较早实现了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但由于主要股东多是国有企业,公司股权也并未在不同类型的法人之间得到有效分散。这种单一类型的产权结构,再加之国有股东缺乏对行使其股东权利的积极性,结果也导致其在治理结构方面同样存在缺陷。

随着国有保险公司改制的逐步深入,如何实现保险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逐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已经成为进一步深化我国保险制度改革的中心工作。从总的情况看,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保险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整体思路应当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和资本市场上市,有目标地逐步降低国有股份的比例,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通过构建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与监督机制,提高保险公司的产权配置效率和经营效率。其中,在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方面,须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具体思路是: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基础,以加强董事会建设为核心,以形成公司内部制衡机制为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监管加强外部约束,加快推进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使保险公司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3.推进保险业经营模式的转变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行分业经营,经过10年的发展,国内外的经济、金融形势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实行混业经营提出了迫切要求。但由于我国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意识仍较薄弱,风险管理手段较为缺乏,风险管理组织不健全,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混业经营的立法与监管也较为薄弱等原因,因此,目前推行混业经营的时机并不成熟。为适应混业经营的迫切需要,同时又考虑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理性的选择应是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同时大力推进保险综合经营。

保险综合经营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协议型综合经营,即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达成战略联盟,以实现金融资源的充分利用或特定金融服务环节的协作,其特点是不打破目前的分业经营体制,没有太大潜在风险的隐患,同时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分享混业经营的好处;二是控股型综合经营,即多个金融类子公司彼此间实行分业经营,但被统一控制在同一个母公司之下,是“多个法人、多块牌照、多种业务”,保险(金融)控股公司是这种类型的典型组织模式。

保险控股公司的基本组织架构是母子公司结构,持股公司通常被称为母公司,受控制的公司被称为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保险控股公司的主要特点就是“股权混业、经营分业”,也即在保险控股公司内部,产、寿险子公司和银行、证券公司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既实行了分业经营,同时又通过股权整合在同一利益主体之下。这一构架既有利于利用分业经营的好处,又有利于在子公司间开展相互协作,产生多方面的协同效应,进而使整个金融资源得以集约化利用。我国推进保险综合经营,既包括协议型综合经营,也包括控股型综合经营,此中,通过组建保险(金融)控股公司推进保险综合经营更具实际价值和意义,也与我国金融改革所遵循的“渐进原则”相吻合,因此,应成为我国推进保险综合经营的主要方向。

(四)国际化程度较高,发展充满生机与活力

1.保险市场国际化

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是从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开始的。1992年,我国迈出了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第一步,加入WTO以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并使保险业成为金融业中开放度最高的行业。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未来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力度会进一步加大,中资保险公司也将在数量扩张后进入调整期。未来我国保险市场国际化的政策取向应当是,继续推进保险业对外开放,优化保险市场开放结构,提高监管的国际化水平,维护国家金融保险安全。具体如下:(1)贯彻落实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认真履行入世承诺,树立我国保险业信守承诺的良好国际形象;(2)坚持安全可控的开放政策,充分考虑中国保险市场对国际化和国际竞争的承受程度,综合运用世贸组织有关条款、市场准入的国际惯例,循序渐进地把握对外开放的节奏,防止对国内保险市场造成大的冲击;(3)高度重视国家金融保险安全,密切监控和防范对外开放可能产生的风险,坚持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为核心,以检查为手段,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构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防线,实现对外开放广度、深度和风险可控制程度的综合协调,有效防范国际化和国际竞争的风险。

2.保险机构国际化

随着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的国际化步伐明显加快,中海油、海尔、联想、TCL、中兴通讯等一大批实体领域的企业已经走出国门,在海外投资办厂,同时,我国居民个人和团体境外旅游、留学以及商务考察的数量也急剧增加,与这些趋势相伴的就是风险也跨越国界,具有了国际性,这给中资保险公司拓展海外市场提出了要求。与此同时,到海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及成立独资或合资公司,也是中资保险公司提高自身国际竞争力、有效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中资保险公司应注重确立国际化的战略视野,通过到海外拓展市场,扩大自身的经营规模和市场竞争力。目前,我国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等资本规模已经较大,已初步具备了进行国际扩张的实力,例如,在《财富》杂志评选的2005年世界500强企业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排在第212位,其规模已经是世界级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则被全球著名的财经杂志《欧洲货币》评为2005年全球新兴市场最佳保险公司治理第三名。随着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推进保险机构的国际化已成为进一步加快发展的必然选择。

加快保险机构的国际化,应明确提出实施保险业“走出去”战略。“走出去”战略是我国应对保险国际化和国际竞争的重要方面,加快实施保险业“走出去”战略,对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可以满足跨国客户需要,支持外向经济;可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增强发展后劲;可以进入国际保险市场,拓展发展空间;可以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分散经营风险。由此,应着力推动实施保险业“走出去”战略,以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保险资源的重组与合理配置,激发保险业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3.保险监管的国际化

经济全球化带动了保险业的国际化。保险业国际化使世界各国的保险市场逐步融为一体,各国保险市场的独立性、封闭性大为减弱。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必然会对保险监管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使保险监管也呈现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目前,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正在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在更广的范围内履行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责任,以有效防范保险风险的跨国界传播,促进全球保险业的稳健发展。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保险机构国际化的日益推进,中国保监会认真借鉴和吸收国际保险监管的先进经验,使保险监管逐步朝国际化方向转轨,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已经建立起来。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制定,成功获得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06年年会的举办权,提高了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影响。今后,应进一步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成功的保险监管制度和经验,在监管理念、模式、体制、惯例、标准等方面逐步与国际接轨,尽快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化保险监管框架。

【注释】

(1)在我国,自然灾害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还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其中,洪涝灾害主要发生在南方,尤以大江大河中下游地区为重;寒潮、干旱、冻害主要发生在北方,尤以华北、西北和东北西部地区及江淮一带为重;干热风主要发生在中部,尤以黄淮平原、关中盆地、河西走廊等地区受害最深;台风、风暴潮灾害主要发生在沿海地区,尤以东南沿海和华南沿海所受威胁最大;地震主要集中于环太平洋区域和喜马拉雅山区域,尤以台、辽、冀、滇、川等省最为活跃。

(2)事实上,保险业同时具有防灾防损功能,因而也可在灾害或事故发生前的防范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3)联合国给出的老年型国家的标准是,65岁以上老人在全体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超过7%,或60岁以上老人在全体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超过10%。

(4)项怀诚:《全国社保基金的创新与发展》,载《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保险与社会保障的角色——北大CCISSR论坛文集·2004》,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5)刘永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几个问题》,载《变革中的稳健:保险、社会保障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北大CCISSR论坛文集·2005》,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6)刘永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几个问题》,载《变革中的稳健:保险、社会保障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北大CCISSR论坛文集·2005》,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7)李剑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载《社会经济体制比较》2002年第2期。

(8)刘永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几个问题》,载《变革中的稳健:保险、社会保障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北大CCISSR论坛文集·2005》,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9)项怀诚:《全国社保基金的创新与发展》,载《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保险与社会保障的角色——北大CCISSR论坛文集·2004》,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10)McKinsey&Company:《积极发展寿险行业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及社会和谐稳定》,第6页。

(11)吴定富:《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构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载《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保险与社会保障的角色——北大CCISSR论坛文集·2004》,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12)新华社:《社会保障占财政支出比例将提高至15%到20%》,载《国际金融报》2004年9月22日。

(13)赵其宏著:《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21~25页。

(14)钟伟、巴曙松、高辉清、赵晓:《中国金融风险评估报告》,载《中国改革》2004年第3期。

(15)高伟:《当前我国金融风险的总体评估》,载《金融时报》2005年1月12日。

(1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5)》(摘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

(17)吴开兵、邢炜、俞自由:《保险深度的变化规律与我国保险市场的预测》,载《预测》2000年第3期。

(18)田君、陈伟忠:《中国保险市场需求与发展规模预测》,载《深圳金融》2005年第12期。

(19)盛和泰著:《保险产品创新》,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7页。

(20)唐运祥主编:《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03)》,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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