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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的对外开放与全球化进程

时间:2022-04-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中国金融的对外开放与全球化进程一、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回顾(一) 1979—1982年的接触阶段1979年,作为吸引外资的方式,国家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建立经济特区,并相继出台了一整套特区政策和措施,包括关税优惠、简化出入境手续、实现新的工资制度和金融政策、大力引进外资。

第二节 中国金融的对外开放与全球化进程

一、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回顾

(一) 1979—1982年的接触阶段

1979年,作为吸引外资的方式,国家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建立经济特区,并相继出台了一整套特区政策和措施,包括关税优惠、简化出入境手续、实现新的工资制度和金融政策、大力引进外资。在这一阶段,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124.57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11.66亿美元。而且,外资金融机构亦开始进入中国。我国也加强了与国际金融组织的接触,并相继恢复了一些金融组织的成员国地位。

为调动出口创汇的积极性并配合外贸体制改革,国务院于1979年8月13日颁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了《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在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和保证重点的同时,实行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1980年10月中国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调剂外汇暂行计划》,中国银行开始在北京、上海等12个大中城市办理外汇调剂业务,有偿转让外汇资源的使用权,中国外汇调剂市场开始产生。

(二) 1983—1993年的尝试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国金融业逐步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吸引外资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外资金融机构开始进入中国。特别是随着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我国外汇调剂市场也日益发展。1988年9月,上海创办了我国第一家公开的外汇调剂市场,即上海外汇调剂中心。其后,福州、深圳、厦门、北京、南京也相继成立了外汇调剂公开市场,这是我国外汇调剂市场向规范化目标迈进的重要一步。到1987年,我国外汇调剂成交额全年累计为42亿美元,1988年增加到62.6亿美元,1992年达251.05亿美元。

在这一阶段,我国外贸依存度不断提高,1990—1993年均在30%以上。另外,198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年9月,上海成为特区以外率先获准引进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开放城市。1992年,国务院在上海进行保险市场开放试点— — —美国友邦国际保险集团进入我国保险市场。

(三) 1994—2001年的过渡阶段

这一阶段,我国金融改革的重大突破就是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上取得重大进展:实现了汇率并轨,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建立了大型外汇调剂市场,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第八条款国”。到1996年12月1日实现了经常项目下人民币的自由兑换。

这一阶段,无论是资产总额还是业务范围,外资金融机构已深入到我国国民经济之中。同时,中资金融机构也加快了境外发展的步伐。1980年以前,我国只有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而且业务规模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到1996年,我国在境外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财务公司等各类分支机构已达658个,其中营业性机构630个,代表性机构28个,它们大多设在港澳地区。境外中资银行海外总资产额达1 638.55亿美元,税前利润达14.91亿美元。

到2000年底,境内外资银行177家,总资产达346亿美元,其中外汇贷款为188亿美元,占境内金融机构全部外汇贷款的22.7%。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营业性机构68家,资产总额为1 565亿美元,海外净存放600多亿美元。

在这一阶段,还有一些重大事件,如: 1995年,国家颁布了《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批准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公司等外资机构在京设立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机构;1995年初,中国第一家合资寿险公司— —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经国务院同意于1996年11月正式开业;2000年12月,中国证券市场确定加快对外开放步伐的战略。

二、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现状

2001年11月,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全面融入全球一体化。

(一)中国银行业的开放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11月公布了银行业的开放时间表,根据WTO有关协议,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限制。包括在正式加入时,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外资银行可以对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开办外汇业务。

同时,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加入时,开放深圳、上海、大连、天津;加入后1年内,开放广州、青岛、南京、武汉;加入后2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加入后3年内,开放昆明、珠海、北京、厦门;加入后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西安;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对象限制: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非审慎性措施。允许设立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享受中资同类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外资银行可在加入后5年内向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业务。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国公司在相同的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到2004年底,外资银行在我国的资产总额为692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了37%,其中贷款余额为339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44%;存款为19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2%。

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到2004年末,已经获准在国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有111家,外资银行的人民币资产总额为1 083亿元,比2003年末增长了48%,其中贷款为643亿元,负债为943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了53.3%和47%。

到2004年末,已经批准大众等4家公司在国内从事汽车金融业务,13家获准在华开办网上银行业务,24家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业务,5家获准开办QFII托管业务。同时,外资参股中国商业银行的工作也在开展之中,到2005年已有25家外资银行向中国20家中资银行投资入股(其中有些银行或投资人入股多家中资银行)。其中,新桥投资以入股17.89%的比例,使深发展成为首家外资控股的中国商业银行。2005年6月,美洲银行作为国有银行的首家战略投资者亮相。这家美国最大的零售银行将以25亿美元参股中国建设银行。

因此,无论是开放地域还是经营范围,外资银行对我国金融市场都已经有了非常广泛的参与。

表10-1列示了2005年以来中国银行业引入外资的情况。

表10-1 2005年以来中国银行业引入外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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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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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巴黎银行受让国际金融公司(IFC)和其他股东的持股。

②还需等待监管层的批准。资料来源:中国金融网。

(二)中国证券业的开放

根据WTO有关协议,中国证券业的开放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3)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4)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

从具体表现情况分析,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公司对外合资合作方面

根据WTO的承诺,允许中国证券公司与国外证券公司建立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按照承诺,到2004年底已有5家合资证券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获准从事相关业务。2005年9月,瑞士银行以17亿元入主北京证券,成为最大股东,标志着中国证券公司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

2.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开放

中国承诺由中国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的金融机构与外国基金公司进行合资、合作,入世前3年,外资比例不超过33%;从2004年12月11日起,外资比例可提高至不超过49%。截至2004年7月,中国已批准设立11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3.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业务方面

根据WTO的承诺,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事实上,这几年我国政府还不断根据中国经济增长状况和资本市场发展需要,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并未在WTO承诺范围之内的对外开放举措。

4.推行QFII制度

推行QFII制度即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的目的:一是吸引外资,增加国内市场的资金供应量,并对外资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之与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相适应,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二是引入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完善国内市场投资主体结构。

2002年12月1日,QFII制度在中国正式实施,到2006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已批准了39家海外机构的QFII资格,外汇管理局已批准34家QFII的投资额度,总计63.2亿美元。外管局在2002年推出QFII试点时,宣布累计投资额度上限为40亿美元,在批出额度达到该额度上限之后,又于2005年7月11日宣布将QFII总额度增加60亿美元至100亿美元。表10-2列示了截至2006年4月止的32家QFII名单。

表10-2 至2006年4月止QFII概况

续表

资料来源:中金在线。

(三)中国保险业的开放

根据WTO有关协议,我国正式加入WTO后,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的承诺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形式

(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

(2)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

(3)允许所有保险公司按地域限制放开的时间表设立国内分支机构。

2.开放地域

(1)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

(2)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提供服务。

(3)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业务范围

(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所有商业和个人非寿险服务。

(2)加入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

(3)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开放

(1)汽车金融业务方面的开放。到2004年底,中国银监会已批准了通用、大众、丰田、福特、戴姆勒-克莱斯勒五家汽车金融公司的项目在中国成立,汽车金融将成为中国下一个热点

(2)外资财务公司方面的开放。到2004年8月,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并可为所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3)租赁业方面的开放。按照现有的规定,外商在中国境内开展租赁业务— — —包括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都只能以合资的形式。按照中国加入WTO的承诺,2004年底,经营性租赁业务要对外商独资公司放开,而中国商务部表示融资性租赁业务对外商独资公司也会相应考虑放开。截至2004年底,目前外商独资、合资的租赁公司共有39家。2004年,通用(GE Capital) 、卡特彼勒(Caterpillar)两大国际巨头作为独资经营性租赁公司的试点已经进入中国。

三、中国金融改革的重点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金融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只有积极稳妥地改革我国的金融体制,进一步提高我国的金融效率水平,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壮大我国的金融行业,才能成功地迎接这一严峻的挑战。在今后几年里,中国的金融改革将在以下五个方面展开。

(一)健全金融宏观调控机制

中央银行要对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负起更大的责任;要综合研究并应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健全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加大公开市场操作的力度;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有选择、分步骤地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密切关注各种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要对金融业的交叉风险和整体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应逐步放松管制,减少行政审批,为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随着全球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和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结束,我国现有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将面临更大的冲击。应加强和推进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财政部的合作协调机制。

(三)进一步改革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应该进一步改革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使其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选择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创造条件上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稳步发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

(四)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

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引进合格的外国投资者参与国内资本市场。加强资本市场监管,严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证券中介机构的行为,坚决打击资本市场上的违法活动。

(五)建立信用体系

目前中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混乱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我国市场诚信体系刻不容缓。一方面,通过道德教育,营造全社会的诚信氛围;另一方面,通过完善信用方面的立法、执法,建立失信的惩罚机制,约束人们的失信行为。此外,完善政府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制度也是建立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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