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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概述

时间:2022-02-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保险费率概述保险作为一种商品,必须遵守等价交换的关系。保险费率是每一保险金额单位与所缴纳保险费的比率,是保险人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标准。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第一节 保险费率概述

保险作为一种商品,必须遵守等价交换的关系。保险费率作为保险商品的价格,必须客观、公平、公正地反映保险商品的成本,而不得过高或过低,脱离了保险的价值。因此,保险人在厘定保险费率时,必须遵循公平、合理、可行的原则,采用一定的方法来厘定保险费率,以适应、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一、保险费与保险费率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了转移风险、取得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而交付的费用,即保险人为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而向投保人所收取的费用。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也是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的经济基础。

保险费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两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纯保险费+附加保险费

其中,纯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赔偿和给付。附加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业务的各项经营业务支出,主要包括营业税、佣金、管理费、工资、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企业利润等。

保险费率是每一保险金额单位与所缴纳保险费的比率,是保险人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标准。通常用千分率(‰)或百分率(%)来表示。例如,某险种每1 000元保险金额应收保险费4元,则保险费率为4‰,如某标的保险金额为300 000元,则应缴保费为1 200元。

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

其中,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主要部分,它是用来支付赔款或保险金的费率,其计算依据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纯费率计算的依据是损失概率,人寿保险纯费率计算的依据是利率和生命表。附加费率是保险费率的次要部分,通常以占纯费率的一定比例表示。习惯上,将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相加组成的费率称为毛费率。

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即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计算保险费的影响因素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期限,以上三个因素均与保险费成正比关系,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应缴纳的保险费就越多。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保险费的增减变动。

二、厘定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

保险人在厘定保险费率时,必须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根本原则,因而在实务中厘定保险费率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个。

(一)适当可行原则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保险费率厘定的主要目标是要使所收取的保险费能偿付因风险事故发生所需支付的补偿金额,以及满足营业开支所需的各项费用,同时又要与被保险人的风险水平、承受能力相适应。如果费率定得过高,将增加投保人的负担,也使保险人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定得过低,又将使保险人收支不平衡,致使经营发生困难,使保险公司缺乏偿付能力,进一步发展将使保单持有人遭受严重的损失。

(二)公正合理原则

保险费率的公正合理性原则是指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的多少应与其所获得的保险权利相一致,保费的多少应与保险的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年龄与性别等风险因素相对称。即保险费率的计算必须考虑能适用于个体风险,使被保险人所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与保险公司对其风险所负的责任大小相适应,公正合理。由于保险标的在不同的时间、地点、主体具有的风险水平不同,这就要求在保险费率水平上得以体现,但在实务操作中却存在着很多困难,要想做到完全公正,除非个别核算。但这种办法不仅事实上行不通,而且也不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为了计算方便,通常将同一性质的风险归纳分类,然后计算分类费率,以适用不同种类的保险标的。

(三)稳定性原则

保险费率厘定后,在较长时期内,不应经常变动。稳定的费率,可使被保险人的负担确定,能依照预算按时支付,不致因保险费率随时更改,而使被保险人支付困难,引起反感,导致营业量减少。不稳定的费率,如费率有继续降低的趋势,可诱使被保险人中途解约,以获得在低费率下另订立新合同的利益。反之,如费率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将使长期合同量随之增加。这些都足以养成被保险人的投机心理,从而与保险经营的基本目标相违背。因此,在保险费率厘定时,必须平均过去若干年的经验数据,并预计未来若干年的发展趋势,以求厘定费率的稳定性。但此平均期间也不能过长,以免被保险人在时间方面遭受不利的影响。

(四)融通性原则

保险费率的厘定,虽应求其稳定性,但仍须使其具有融通性。表面上稳定性与融通性两者似有矛盾,而实质上两者是一致的。即在短期内应注意保险费率的稳定,在长期中则应作适当的调整,以配合实际情形的改变。在较长的时期内,由于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不断进步,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在不断地变化,所以经过相当时期的发展后,应根据实际统计资料加以调整,以符合适当性与公正性的原则要求。

(五)防灾防损的诱导性原则

防灾防损是保险的职能之一,在厘定保险费率时,应体现防灾防损的精神。对防灾工作做得好的被保险人降低其费率;对无损失记录或损失较少的被保险人,实行优惠费率;而对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差的被保险人实行高费率或续保加费。在现代保险业的经营中,保险人越来越注意在保险费率的厘定中利用保险费率的设计,诱导与鼓励被保险人积极从事各种防灾防损活动。在费率厘定中,注意防灾防损的诱导性,使保险保障功能与防灾防损功能结合在一起,从而最终减少损失发生的频率及损失程度,可使保险业取得更大的社会效益。

三、保险费率厘定的方法

保险费率的厘定,从理论上讲是在依据损失概率测定纯费率的基础上,再加上附加费率得到毛保险费率。在实务中,由于保险费率的测定需要必要的技术支持,因此对不同标的的费率厘定,采用不同的厘定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一)判断法

判断法又称个别法或观察法,是指在具体承保过程中,由业务人员根据每笔业务保险标的的风险和以往的经验,直接判断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从而制定出适合特定情况的个别费率。由于这种类型的保险费率是从保险标的的个别情况出发单独制定的,最能反映个别危险单位的特性。虽然判断法具有灵活的特点,但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往往因其手续繁琐,费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人的判断,很难保证费率厘定的科学性,而不为人们所常用。除非情况非常特殊,所遇风险形式多样且多变,没有以往可信的损失统计资料而不能使用分类法时才使用。如卫星保险、核电站保险等,开始时由于缺乏统计资料,又无可比情况,只好使用判断法。

(二)分类法

分类法是现代保险经营中确定费率的主要方法,它是根据若干重要而明显的标准,对性质相同的风险分别归类,并在此基础上依据损失发生频率制定分类费率。收取的费率反映了该类别的平均损失经验数据,其精确程度,即有赖于分类是否适当,又决定于分类时各类别中所包含的危险单位的数量。分类法应用范围较广,人寿保险、火灾保险以及大多数意外保险通常使用分类法。如我国的企业财产保险,按标的的使用性质分为若干类别,每一类又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费率水平各异;但是,在使用分类费率时,可以根据所采取的防灾防损措施而加费或者减费。又如人身保险,一般按照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分类。分类法的思想符合大数法则,优点在于便于运用,适用费率能够迅速查到。但缺陷在于忽略了被归为同一类标的的每一个体风险因素的实质差异,因而有可能违背公正合理性原则的要求,优良风险单位的保险费将超过被保险人应负担的标准;而劣质风险单位则可能有相反的情形。

(三)修正法

修正法又称增减法,是在分类法的基础上,结合承保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增减变动来确定费率的方法。修正法确定费率时,一方面凭借分类法确定基本费率,另一方面依据实际经验予以补充和修正。修正法因结合了风险程度的差异,费率更能够反映承保标的的风险情况。因此,分类法既具有分类法的优点,又具有判断法的灵活性,可以针对特种风险单独设计费率,较分类法更科学,从而坚持了公正合理负担保险费的原则。修正法在实务中主要有表定法、经验法和追溯法。

1.表定法。

表定法是以每一个风险单位为计算依据,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参照标的物的显著风险因素作增减修正,来确定费率。当投保人投保时,核保人员以实际投保标的所具有的风险与原定标准相比较,若其条件比原定标准好,则按表定费率减少;反之,则作适当增加。表定费率一般用于承保厂房、商业办公大楼和公寓等财产火灾保险。在确定费率时通常要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占用性质、消防设施、周围环境状况、保养情况等。表定法的优点在于适用性强,能够切实反映标的的风险状况,促进防灾防损。表定法的缺点是,制定费率的费用较高,不利于保险人降低保险成本;同时,表定法只注重物质或有形的因素,而忽视了人的因素,在实际运用中灵活性太大,业务人员往往在竞争激烈时,为争取承保业务而过度地降低费率,不利于保险财务的稳定和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2.经验法。

经验法是指根据被保险人以往的损失经验,对分类费率进行增减变动而制定出来的费率。也就是说,以过去一段时期的平均损失为基础,对分类费率加以调整,制定未来时期被保险人待用的保险费率,故又称预期经验法。经验法与表定法相比较,其最大优点在于制定费率时,由于采用了保险标的过去的实际损失的经验数据,即已考虑到所有影响风险发生的因素,而表定法在制定时仅仅考虑了少数实质风险因素,因而经验法相对更合理、科学。经验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M—保险费率调整的百分率;

A—经验期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E—被保险人适用某分类费率时的预期损失;

C—置信系数;

T—趋势系数。

例如,某被保险人依分类费率,其总保险费为10万元,其中60%即6万元为纯保险费,若其实际损失为8万元,置信系数是0.3,趋势系数是1,则其费率调整的百分率可依据上式求得

因此,下一个保险期新的保险费应增加的百分率为10%,即依经验法调整后的保险费应为11万元。

采用经验法调整费率,其调整百分率的大小,还须考虑所能获得被保险人损失经验资料的多少;而所获经验资料的多少,也就是损失经验置信系数的大小。因此在计算时,须考虑置信系数。其次,保险费率调整时,为获得数量较多的损失经验资料,通常必须依据较长期间的损失经验。但如果期间过长,其间足以影响损失频率及损失程度的各种条件常常会发生变动,因而在计算调整费率时,也需要将此种变动趋势加入考虑。通常处理的方法为:对置信度采用加权方法,较近年份的经验加权较多,较早年份的经验加权较少。对变动趋势采用趋势因数,依照平均补偿金额支出趋势、物价指数变动趋势等资料,由统计计算其乘数,用以修正费率调整的程度。各项趋势的考虑应以延伸至调整费率将来适用期间的中点为准。

经验费率通常适用于企业厂商有较大的规模或有多种形式的作业部门,具有相当大量的危险单位,且若干风险因素被保险人可予以一定的控制,因此如果经验显示被保险人确曾努力减少损失,就可以减低未来年度的保险费。采用经验法的,主要在意外保险方面,如汽车责任保险、公共责任保险、劳工补偿保险、盗窃保险等。此外,团体人寿保险与团体健康保险也采用这种方法。

3.追溯法。

追溯法与经验法相对的一种修正法,是依据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该期保险费的方法。由于保险标的当期损失的实际数额,须到保险单期满后才能计算出来,因此,在使用追溯法时,先在保险期限开始前,以分类费率确定预缴保险费;然后在保险期满以后,根据实际损失对已缴保险费进行增减变动。一般在期初预缴保险费时会规定保险期间的最高和最低保险费,如果实际损失小,调整后保费低于最低保险费,则按最低保险费收取;如果实际损失大,调整后保费高于最高保险费,则按最高保险费收取。实际缴付的保险费一般在最低与最高保费额之间,具体数额取决于被保险人在本期的损失,因此,追溯法对防灾防损有很大的经济刺激作用。

由于追溯法的制定程序比其他任何费率的制定程序都要繁琐,不利于保险人大规模地发展业务,因此,这种方法很少为人们采用。一般在劳工保险、普通责任保险、汽车责任险、车损险等情况下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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