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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恢复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折实制度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继承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恶性通货膨胀局面,我国物价曾有短期波动。因此,需要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恢复建国初期那样的折实制度,人民的工资,储蓄,政府的公债将随物价指数的变化而定期调整。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也出现这种情况,不啻是国家对广大职工的一种无形剥夺,应该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所不能允许的。

(1985年3月)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继承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恶性通货膨胀局面,我国物价曾有短期波动。当时人民政府为了减轻通货膨胀对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影响,采取了折实制度,以米、面、盐、油、煤、布等几种基本生活物资定量折价编制成一种折实单位(亦即物价指数单位)。定期按这几种物资的市价进行调整。这种单位用于发付工资、收付储蓄存款和发行公债。这对保障人民收入和储蓄,安定人民生活,消除人民怕物价上涨心理对物价引起的推波助澜作用等方面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人民政府又采取了财经工作统一和其他一些正确措施,全国物价很快平稳下来,以至在1955年实行币制改革时,这种折实制度就不再继续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和第三世界国家先后发生了通货膨胀的现象。进入70年代,世界性的通货膨胀加快步伐。为了应付通货膨胀所带来的消极作用,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了指数化的措施。据不完全统计,西方主要国家如英、美、法、意、比、荷等在工资和薪俸方面大多是部分或大部分实行了指数化(即使用所谓按物价指数定期自动调整的条款)。在公债、储蓄、养老金、存放款租赁契约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也多实行有这样和那样指数化的。近两年来,有些国家的通货膨胀虽然略有缓和,但指数化的条款并未废除。

我国70年代及其以前的物价是基本平稳的,进入80年代以来,有些波动现象。近两年来物价水平总的来说,有些上涨。而全国工资的调整则没有跟上,在个别地区个别时间,还出现由于怕物价上涨,货币贬值而抢购物资以保持币值的现象。于是在干部和职工之间就出现了一些埋怨情绪,个别同志甚至认为“今不如昔了”。这是没有结合历史和当前的全面实际来看待这一问题的缘故。过去长期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我国形成了一套僵化的经济体制,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就物价体系来说,也是如此。我国70年代及其以前的物价水平表面上是平稳的,好像没有什么通货膨胀的现象,实际上则是一种假象。由于长期忽视价值规律和市场作用,许多商品的价格是不合理的。由于价格绝大多数是指令性的,有些商品劳动生产率提高,供过于求,大量积压,而价格却降不下来。更多的商品是紧缺。国家大量补贴,凭票供应,但在价格上却反映不出来。过去那种物价平稳,不是没有通货膨胀,而是一种抑制性的通货膨胀,反映在较多的商品供不应求和采取配给办法上面。总的来说,那种状况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物价表面上平稳,工资不打折扣,但实际上生产的东西愈来愈少,人民愈来愈穷。那种情况如果继续下去,是不堪设想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对经济体制进行了有步骤的调整和改革,特别是在农村普遍推行了各种生产责任制,使我国经济出现了蓬勃发展、欣欣向荣的新气象。但同时也有些商品价格出现了上涨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1.国家对商品价格的管理逐步放开了,许多商品随行就市,按照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关系来浮动。2.国家对某些商品的价格有意识地进行一些调整,使它符合价值规律和市场的要求。3.在扩大企业自主权过程中,有些企业不从改善经营管理,加强技术改造,降低成本,节约消耗等方面来提高经济效益,增加收入,而是用提高价格牺牲消费者利益的办法来增加收入。4.一些不法之徒,通过倒买倒卖、投机倒把、哄抬物价来攫取暴利。5.由于消费基金、信贷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过快,货币的发行超过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第三、四点,自应加强管理、教育和处罚。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们的国家应该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就前第一、第二点来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还会扩大,因为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必须对不合理的价格进行有步骤的调整和放开。按理说,价格体系的调整将会有升有降,不一定引起价格总水平的提高,但是由于过去大多数生产资料和燃料价格及运费偏低,这类价格的调整必然会引起其他商品价格的上升。第五点看来是需要适当控制的。今年要搞工资改革,货币投放难免还要增加。总之,在物价体系进一步调整过程中,可能会有一段时期,物价将会是上升的。加之,人们往往有一种心理,对价格下调不以为意,而对价格上调,却十分敏感,只要有少数物价上调就可能引起连锁反应,怕其他物价也跟着上调,于是可能发生“以币逃货”的现象,从而加速物价上涨,人们产生怕涨的心理。主要根源有二:一是怕人民币贬值,购买力降,不能发挥价值贮藏的作用;一是怕工资收入跟不上物价上涨,实际工资下降。因此,需要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恢复建国初期那样的折实制度,人民的工资,储蓄,政府的公债将随物价指数的变化而定期调整。这样,既可保障人民收入、储蓄和生活,又可消除人民怕涨心理,防止由于物价波动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这对安定团结,促进经济稳健发展将大有好处。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当物价上涨而工资不能随之调整从而使实际工资下降时,是资本家对工人的一种额外剥削,如前所说,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中,还有不少国家通过劳资合同中的指数化条款来对工人进行补偿。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也出现这种情况,不啻是国家对广大职工的一种无形剥夺,应该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所不能允许的。更应该给予补偿。同样,当物价上涨时,由于物价上涨而导致储蓄存款和国家公债贬值对存户和公债持有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物价上涨时,推行折实制度,不仅有其经济意义,更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工资制度应该体现三大原则:一是按劳分配;一是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和名义收入应保持一致;一是劳动者的收入应随生产的发展而相应提高(扣除积累部分)。可是,过去,长期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我们没有能够实现这些原则的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正在试图向这个方向前进;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步子是不够快的,也是不够坚定的。我国的工资制度,既没有原则化,也没有制度化。实行第一、第三个原则比较复杂困难。每次调整工资都需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在调整过程中,往往要经过调查研究,反复讨论,群众评议,领导考核,审批等过程,最后可能还有许多遗留问题。如何贯彻这两个原则,正在进一步研讨。但是,实行第二个原则,却是比较容易的,只要按月定时就物价指数增长率对折实单位进行调整就行。这样,可以保证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基本一致。由于工资按月调整,即使有所增加,数目有限,而且货币投入市场比较均衡。像现在这样,每年或每两三年搞次工资调整,用普遍提级的办法来反映第三个原则是可以的,用评审考核的办法来反映第一个原则也是可以的,但若用普遍调级的办法来补偿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的差距就不大合适了。因为这样会产生两个消极后果:一是由于工资级别与职称是有联系的,如果每次增加工资都通过提高级别来实现,那么获得中、高级职称的人就会愈来愈多,以后在安排各种相应待遇方面就会愈来愈困难。一是工资集中一次发放,使货币投入市场极不均衡,从而对经济造成不良影响。现在有很多企业事业单位不用调整工资级别而用多发奖金和实物津贴的办法来补偿职工由于物价上涨而增加的消费支出。这也会产生使货币投放比较集中和不均衡的消极后果。像这样乱无章法、各自为政的办法是不可取的。通过折实单位每月就物价上涨幅度对工资进行自动调整的办法,既体现了保证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相一致的原则,又使这种工资调整制度化和经常化,对保障人民生活和经济正常运行以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是有好处的。

实行这种制度不仅可以保证实际工资与名义工资的一致,而且有利于吸收储蓄存款和发行公债。一般来说,在物价上涨幅度较小时,对吸收储蓄存款和发行公债影响不大,因为“货币幻觉”在起作用,人们对货币的贬值尚未意识到。但当物价上涨幅度超过存款利率或公债利率时,就会发生提取存款购买物资和不愿购买公债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往往通过提高利率来鼓励人们储蓄和购买债券。提高利率是可能有一定效果的,如果利率高于物价上涨幅度的话,但也有其缺点:1.如果利率赶不上物价上涨,则效果不大。2.如果利率提高而物价平稳下来,则增加银行或国家的利息支出。这种缺点是由于名义利息率与实际利息率不一致所造成的。如果采取折实单位,则可保证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的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折实单位的变化率将成为一种弹性利率。加在固定的利率之上,这种弹性利率将随物价的涨落而涨落。这是保障债权、债务双方利益一致的最好办法。

在经济正常或物价平稳的情况下,人们的消费和储蓄对他们的收入在习惯上是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的。在物价上涨导致产生的怕涨心理时,就会破坏这种比例关系,产生减少储蓄、增加消费的倾向,从而增加市场上的压力,特别是对紧俏物资的压力,并引起物价进一步上升的恶性循环。而折实制度的推行可以消除人们的怕涨心理,从而稳定人们的正常消费习惯,可以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

估计对这种办法持有不同意见的理由可能有三:

一是折实单位(或物价指数)的计算很难科学,不一定能反映真正的物价水平,也不一定符合每个人的要求。

诚然,物价指数是反映某些进入计算的商品价格的变化的综合指标,它既不代表所有物价的水平,也不代表任何单个商品价格的变化,自然不能符合每一个人的要求。不过我们在编制物价指数时,在选样方面应尽可能使它科学、合理,符合大多数人的消费结构和消费倾向。在调查商品价格方面应尽可能符合实际,不能有虚假或不实成分。至于说要想符合每个人的愿望和要求,则是不可能的。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各种商品、价格的波动幅度都不可能完全一致,更不可能在预测上一致。你以为电视机要涨价了,抢着去买,但下个月可能跌价。他以为皮鞋不会涨价,没有买,它下一月可能涨两成。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它本身就是一个“平均”的概念,它的价值不可能符合每个人的要求。退一万步讲,尽管物价指数的变化不一定符合每人的要求,但得到了一些补偿总比完全得不到的好。

二是怕会增加国家财政的支出或银行利息的负担。

按物价指数发付工资从名义工资支出来说,在物价上涨过程中,是会增加财政支出的。但是,按折实单位或原来价值来说,则没有增加,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这种名义上的增加是应该的、必需的。否则就是政府对人民的无形剥夺了。再说,水涨船高,在物价上涨过程中,许多以物价为基数计算的税收将会相应增加,因而国家的收入也将增加,即使发生一些赤字也不可怕。过去那种“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概念是值得商榷的。美国是世界上最富的国家,它的政府负债数额最巨,达一万多亿美元,下年度财政赤字,达约二千亿美元,问题不在有无赤字,而在于出现赤字对经济的影响如何,人们能否驾驭它。适当有点赤字,也并不可怕。社会上增加一些收入,对经济还可以生产一些刺激作用。由于同时办理折实储蓄和折实公债,人们手中多余的货币可以通过折实储蓄回到银行。作为信贷资金用于促进生产,或者通过折实公债回到政府手中,用来平衡财政收支,这是一种良性循环。如果没有折实储蓄和折实公债,多余的货币不能回笼,可能会兴风作浪。因此,这三者以同时举办为好。至于怕银行增加利息的负担,也是多虑的。首先,这种利息的增加,也是名义上的,实际利息并未增加。其次,一般来说,在物价上涨过程中放款的利息也是可以相应增加的。有些国家的银行放款也实行指数化,就更不成问题了。

三是怕引起物价上涨的恶性循环,前面说过,折实制度的执行,其目的之一就是防止物价上涨所产生的消极作用。因为在物价上涨过程中,起着推波助澜作用的除去投机倒把和不正之风外,就是人们的怕涨心理。这种怕涨心理会导致“以币逃货”,抢购物资的倾向,从而加强物价的上涨趋势,折实制度的推行,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消除这种影响。折实制度的推行不过是使人们的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一致,使实际储蓄与名义储蓄一致,并没有增加实际购买力,怎么会加速通货膨胀呢?我们要制止通货膨胀,应从产生通货膨胀的原因入手。前面提到我国物价上涨的五个原因。其中之一就是货币流通量的增加超过经济发展的需要。货币流通量究竟多少才适合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非本文可以论述。问题是如何加以控制。如何控制?除去前述对不合理的物价上涨加强管理外,主要通过三个渠道:一是发挥专业银行对微观经济的服务、指导和监督作用。一是发挥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的指导、监督和调节作用。一是控制财政的赤字发行。通过折实公债的发行。将来可以借助于发行公债而不是发行货币来平衡财政收支,这就消除赤字发行的隐患。因此推行折实制度不会加强通货膨胀,只会有助于缓和与制止通货膨胀,但它本身也不会制止通货膨胀。要制止通货膨胀还要采取其他有力的措施。看来,在经济体制全面改革过程中,调整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势在必行。短期内物价有些上涨现象,似难以避免。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折实制度以消除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副作用,保障人民收入和生活,使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运行,是值得考虑的一项重要决策。

(本文原载《武汉经济情报研究》1985年第3期,1988年间,我国物价上涨较快,作者在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期间,联合30多位代表,提出题为《建议工资、储蓄、国库券与物价指数挂钩》的议案(第240号),后来政府采取了保值储蓄和发行保值公债的措施,对平抑当时物价上涨起了重要作用。《长江日报》曾以题为《工资、储蓄、国库券应与物价指数挂钩》将该文发表在1988年6月17日该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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