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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出版业制度的构建

时间:2022-04-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新中国成立初期出版业制度的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成立了出版总署,作为政府主管全国出版事业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全国出版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到1956年私营出版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新中国的出版业制度逐步建立起来。这次会议第一次把毛泽东提出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确定为新中国的出版方针。新中国成立前,这些出版业处于分散状态。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出版业制度的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成立了出版总署,作为政府主管全国出版事业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全国出版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到1956年私营出版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新中国的出版业制度逐步建立起来。

1.以宪法效力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

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在新中国成立之日就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1949年9月第一次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享有言论、出版等自由权。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等自由。言论、出版自由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也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和精神权利,公民能否真正地享有这一权利,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和人权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志。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不仅对公民的出版自由权作了明确规定,而且还规定为保证公民享有这一权利,国家需提供物质上的便利,给予鼓励和帮助。

2.确立了为人民服务的出版方针

《共同纲领》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益于人民的通俗书报。在1949年10月全国新华书店第一届出版工作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在开幕式上讲话,他指出,把出版事业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满足人民的需求,过去出版工作是为革命军事服务,为人民的政治斗争事业服务,现在……就要更为生产建设事业服务。出版总署署长胡愈之在报告中说:“人民出版事业是为人民服务的,要普及和提高人民大众的文化特别是工农群众的文化。”这次会议第一次把毛泽东提出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确定为新中国的出版方针。1950年9月出版总署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出版会议通过了《关于发展人民出版事业的基本方针的决议》,进一步明确指出:为人民大众的利益服务是人民出版事业的基本方针。1950年10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确立了出版的政治属性,“书籍杂志的出版、发行、印刷是与国家建设事业、人民文化生活极关重要的政治工作”,批准了全国第一次出版会议提出的方针,并要求出版总署应当充分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著作和编译的力量,使为人民所迫切需要的出版物(尤其是通俗书刊)能有丰富的供应,同时要运用各种有效的方法使出版物在质量上逐渐提高。

3.建立出版管理机构,管理全国的出版事业

新中国出版事业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以新华书店为主体的解放区革命出版事业,一是以三联书店为代表的国统区进步出版力量,一是以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等为代表的其他民营出版机构。新中国成立前,这些出版业处于分散状态(即使是党直接领导的新华书店也不够统一、集中)。1949年10月召开的全国新华书店第一届出版工作会议实现了全国新华书店的统一。1949年11月,作为指导和管理全国出版事业总机关的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正式成立;之后,出版总署逐步统一了全国的出版事业,颁布了《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全国杂志书籍定价标准》等,建立了书籍编校制度、书刊定价制度、稿酬制度等。1954年11月,出版总署撤销,出版事业改由文化部领导。

4.实行专业化分工的出版工作体制

新中国成立初建立的专业化分工的出版工作体制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出版业中编、印、发三个部门或环节的专业化;二是出版部门内部的专业化,体现为出版社的专业化分工。1950年9月召开的全国出版会议所通过的决议指出:公私出版业均应争取条件,逐步实行出版与发行分工、出版与印刷分工和出版专业化方针。为贯彻此方针,原兼营出版、印刷、发行的新华书店实行专业化分工,在1950年11月,新华书店总管理处一分为三:(1)原新华书店总管理处的出版部与出版总署编审局的部分业务机构合并组成人民出版社,成为国家的政治书籍出版社;(2)新华书店总管理处的厂务部改组为新华印刷厂总管理处,管理北京、天津两地所属的印刷厂;(3)新华书店总管理处发行部及其他部门改组为新华书店总店,统一管理全国新华书店,专营书刊发行工作。以上三个单位均为直属出版总署的国营企业机构。地方的出版机构按照北京的方式也作了相应调整,分别改建为地方性的人民出版社、新华印刷厂和新华书店。在人民出版社建立的同时,又按照专业分工的方向,建立了若干的国家专业出版社或以某一部分读者为出版对象的综合出版社,在业务上受国家有关部委或社会团体直接领导。地方出版社一般按地区分工的原则,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一个综合性的出版社;在出版业较发达的省、市设立若干个专业性的出版社。在管理上,地方性的人民出版社、书刊印刷厂、新华书店直属于地方出版行政机关,同时也分别受中央的人民出版社、新华印刷厂和新华书店总店的领导或指导。

5.确立国有出版业的领导地位

新中国成立之初,私营出版业在整个出版业中所占的比重很大,根据出版总署1950年3月统计,在全国11个大城市中共有私营书店1009家,其中出版书刊的有224家,专营发行的有765家。国家在发展国营出版业的同时,从1950年开始对私营出版业进行调整和改造。1950年10月,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国营书刊出版印刷发行企业分工专业化与调整公私关系的决定》,其中提出国营的出版、印刷、发行企业对于其他经济成分的出版、印刷、发行企业负有领导和协助的责任;另外,从1950年起到1953年,出版总署按照为人民服务的出版方针调整私营出版业的业务范围,推动他们进行联营,对正当的出版、发行机构进行公私合营,对机构不健全、出书质量低劣的出版机构予以取缔。1954年出版总署根据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开始对私营出版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底,全国共有出版社101家,其中国营出版社82家,公私合营出版社19家,对私营出版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6.实行出版工作的计划化管理

1952年11月,出版总署颁布《试行出版计划初步办法》,推行全国出版工作的计划化管理制度。1953年,中国进入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适应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人民文化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在该年制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中规定发展报纸、杂志和书籍的出版事业,增加各种出版物。在此基础上,出版总署制订了《全国出版事业五年建设计划大纲(草案)》。1954年出版总署撤销后,文化部又制订了《出版事业十五年远景计划(1953~1967)》。同时,各出版社、印刷企业逐年编制出版计划、印刷生产计划,并按计划分配纸张、调度印刷任务,促使出版社与印刷厂订立印刷合同。同时,出版总署通过领导出版社制定选题计划和出书计划的工作来贯彻党和国家对出版工作的思想领导。[9]

7.确立出版社的组织结构及工作制度

为保证出版物的政治质量和技术质量,1952年10月出版总署颁布《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出版社编辑机构的设置及相关的编辑出版工作制度做了具体规定。关于编辑机构,《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指出,国营出版社必须设立以总编辑为首的、包括若干编辑人员的编辑部,并在总编辑领导下组成编委会,其职责为审查重要书稿、讨论编辑方针和选题计划;中央和大区出版社的编辑部,应逐步建立专业的编辑室,每一编辑室设编辑主任一人,编辑若干人。关于编辑印制出版工作,《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指出,编辑部对每一部书稿都应负政治上和技术上的责任,书稿从采用到印制成书须遵循编审、编辑室主任、总编和社长三级层层把关负责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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