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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出版稿酬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出版稿酬1949年10月,新中国刚刚成立,百废待兴,百业待举。《暂行办法》规定:书稿报酬分为“定期报酬”和“定量报酬”两种。书稿基本报酬定为每千字8个单位,最多到16个单位为止。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出版稿酬

1949年10月,新中国刚刚成立,百废待兴,百业待举。同年11月政务院出版总署成立。之后,总署举行了多次署务会议,其中包含稿酬问题,统一的稿酬规定随之得到筹划。1950年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决议指出:“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窜改等行为。”关于作者的权益,该决议指出:“稿酬办法应在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为尊重著作家的权益,原则上应不采取卖绝著作权的办法;计算稿酬的标准,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等。”[25]

1950年11月24日,经出版总署批准,新华书店总管理处发布《书稿报酬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于1950年4月1日新华书店总管理处成立后,凡初次以新华书店或解放社名义出版的书稿均按本办法计酬(教材、辅助教材、字典、辞书、党政文献、政府法令汇编及编选他人著作而成的书稿不适用本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书稿报酬分为“定期报酬”和“定量报酬”两种。“定期报酬”之期为两年,两年内不论印数若干,付稿费一次,两年期满续印时再付稿费一次(以下类推);“定量报酬”为按印数付稿费,依书稿不同类别,印数条件分为四项致酬。以上两种办法,由著作人选定一种。稿酬均按每千字计算,以人民银行拆实储蓄单位(按北京挂牌计算)支付。

书稿基本报酬定为每千字8个单位,最多到16个单位为止。重版时作重要修订者支付修订费(一般以1个单位起算,最高不超过每千字3个单位)。续订出版合同时,稿酬酌为递减、按上届合同规定标准,一般递减10%—20%,直递减至最初稿费的40%为止。

1952年10月25—31日,出版总署召开第二届全国出版行政会议,胡愈之署长作《为进一步地实现出版工作的计划而奋斗》的报告。报告的第三部分“组织力量、发展力量、保证(1953年)出版计划的完成”中提到:“出版社要适当地提高书稿报酬率及书稿审读费,并逐步建立合理的稿酬制度。……我们一定要十二万分地珍视人类精神劳动的成果。目前某些国营出版社存在着的对于组织外稿的消极态度和处理外稿的不负责任态度必须严格纠正。”[26]

由此可看出,从1949年10月到1952年期间,我国没有统一的稿酬办法和标准,各出版社只是根据第一届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中有关稿酬规定的精神,各自制订了自己的稿酬方式。当时流行的是以折实单位计酬的稿酬制度。折实单位,即以米、煤、布等生活用品折合钱数计算,每千字付给多少单位,各出版社有所不同。当时新华书店总店的规定是每千字8—16个折实单位,分定期或定量形式付酬。前三年物价动荡,到了1952年才逐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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