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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

时间:2022-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苦难深重的残疾人走向新生活,获得了政治权利和基本生活权利。一些政策中也对保障残疾人权益作出规定。在“文革”这种特定的社会背景条件下,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遭到严重破坏,人道主义遭到践踏,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社会工作受到严重挫折。
新中国成立后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_残疾人社会工作

三、新中国成立后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工作起步阶段(1949—1965年)

在旧中国,广大残疾人生活在社会最底层,饱受欺凌、压迫和歧视。例如,盲人的出路就是三条:算命、卖唱和乞讨。

新中国成立后,苦难深重的残疾人走向新生活,获得了政治权利和基本生活权利。从此,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工作起步并得到一定的发展。

毛泽东同志非常重视盲人工作,决定成立新的中国盲人福利会。1954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与中国盲人福利会负责人张文秋谈话时说:“盲人是世界上最痛苦的人。你既然是为被压迫的人谋解放才出来革命的,为什么不去解放这些最痛苦的人呢?我劝你去,你要为他们解决困难,谋福利。”

1.保障残疾人的民主权利

残疾人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同健全人一样,得到法律保障。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性卫生事业,以保证劳动者享有这种权利。一些政策中也对保障残疾人权益作出规定。例如,1951年11月,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就规定要发展特殊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

2.开展社会救济和就业工作

政府建立了福利机构,无依无靠的重残人、残疾孤儿、残疾老人以及伤残军人得到收养或安置,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得到救济。农村残疾人分得土地和生产工具,城市建立福利工厂。1960年起开始在农村建立五保制度。1958年8月,新中国第一个由中央政府举办的盲人医疗按摩单位“北京盲人按摩训练班实习诊所”成立。到1964年,全国各地为盲人聋哑人建立了不少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使有劳动能力的盲人聋哑人参加了自己力所能及的劳动;盲人按摩事业有了良好发展,全国已办起了70个按摩诊所。

3.发展残疾人文化、教育、体育

1952年政府组织盲人和语言专家制订汉语盲文,1953年向全国推行,从而统一了全国盲文文字,并沿用至今。1954年创办《盲人月刊》。1958年7月,中国聋人手语改革委员会成立,拟定聋人汉语手语方案。1958年9月,新中国第一个盲文印刷所成立,出版盲文读物,满足盲人学文化、学习按摩的需求。1964年4月,盲文版《毛泽东选集》翻译出版工作启动。全国各大中城市设立了盲、聋哑学校,为了使成年盲人聋哑人有学习的机会,各地还建立了盲人聋哑人业余学习班(组)和学校,出版了盲校课本、课外读物共7万多册;进行了汉语拼音盲字方案、盲文政治学习常用词连写法、盲文分词连写法和数理化符号的研究;制定与出版了四辑聋哑人通用手势语草图与汉语手指字母方案,残疾人教育得到较快发展。此外,还举办了盲人、聋人运动会和文艺汇演等。

4.开展残疾预防工作

我国开展了计划免疫、盲聋防治、地方病防治等工作。1956年至1958年在54个县对盲人、聋哑人状况进行了抽样调查。1958年卫生部主持召开第一次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会议,制订1958—1962年精神工作五年计划,提出“积极防治、就地管理、重点收容、开放治疗”的精神卫生工作原则。1959年成立了中国耳聋防治委员会筹备会。1960年中央成立地甲病防治领导小组,制定并实施了防盲治盲及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规划。卫生部门深入农村山区开展了治盲,使不少盲人重见光明。

5.建立残疾人组织

1953年3月,中国第一个残疾人福利组织——中国盲人福利会在北京成立,协助政府关心、扶助广大盲人群众,为盲人福利服务。

1956年2月,中国聋哑人福利会在北京成立,协助政府联系广大聋哑人群众,为聋哑人福利服务。

1960年5月,中国盲人聋哑人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开幕,随后成立统一的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

(二)严重挫折阶段(1966—1976年)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以下简称“文革”)期间,是新中国成立后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由于党和国家在指导方针上发生严重错误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残疾人事业陷于停顿。在“文革”这种特定的社会背景条件下,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遭到严重破坏,人道主义遭到践踏,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社会工作受到严重挫折。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被迫于1968年停止活动。

我国盲聋哑事业遭受极左路线的干扰和“福利主义”大棒的摧残,许多盲聋哑生产单位被迫合并、搬迁和撤销。盲聋哑学校和其他福利设施,有的被迫停办,有的移交,有的解散,遭到严重破坏。协会组织被加上种种莫须有的罪名,如上海市盲人聋哑人协会被污蔑为“全民福利”修正主义的产物,应立即取消,由革命造反派接管。协会房屋、财产、设备等被占用。不少协会干部被揪斗、游街,有的致残,甚至有的致死。有些盲人聋哑人群众也惨遭迫害,使我国盲聋哑事业大伤元气。

2006年12月1日,中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长、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邓朴方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媒体记者提问时说,“文化大革命”给我带来的不只是我个人的灾难,是给中华民族全体带来了灾难。大量的非人道的行为产生了,不说别的因素,就是中国社会普遍的对人道主义的接受程度低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他又说,自从自己从事残疾人工作以后,一直在呼吁中国一定要宣传人道主义、普及人道主义,把人道主义作为我们国家的基础思想之一。“所以,我一直认为,如果一个国家想要现代化,不讲人道主义、不讲人权是不行的。现在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我是衷心拥护的。”

(三)基础建设阶段(1977—2007年)

粉碎“四人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十年动乱的废墟中崛起,经历了一个百废待兴到百废俱兴的新阶段。在这一历史时期中,我国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社会工作通过拨乱反正,夯实基础,努力创建,进入健康稳步发展的轨道。

1.恢复和建立全国残疾人组织

残疾人的命运,始终和祖国的命运紧紧连在一起。改革开放给中国残疾人事业带来了新的春天。改革开放伊始,邓小平曾对外国友人明确表示:“中国需要改进对残疾人的服务。”

1978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向国务院上报的《关于恢复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组织和工作报告》。

1980年4月6—14日,中国盲人聋哑人第三届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代表297名。会议选举出协会第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111名,常务委员13名。程子华为名誉主席,吴绩为主席,黄乃(盲人)、李石涵(聋人)、李正为副主席,李正兼秘书长,吴庶民为副秘书长。会后,我国的盲聋哑事业拨乱反正,开始出现新局面。这一届协会的特点是集中力量恢复建立各级协会组织。首先在全国(台湾除外)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建立了协会,部分市、县也陆续恢复和建立了协会。全国协会恢复不久,就恢复了《盲人月刊》,创办了《中国聋人》杂志。

1984年3月,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标志着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新发展,中国残疾人事业进入了新阶段。

1984年12月第四届全国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与会代表358名。会议选出第四届全国委员会委员113名,常委19名。崔乃夫、钱信忠为名誉主席,林太为协会主席,滕伟民(盲)、富志伟(聋)为副主席,张安发、程忠分别为正副秘书长。

协会恢复以来的10年中,各级协会在当地党和政府领导下,遵循代表会议的精神,克服种种困难,开展了许多工作,在盲人聋哑人就业安置工作、盲人按摩事业、盲症聋症防治与康复工作、盲聋哑教育事业、盲聋哑职工教育工作、盲文和手语的研究工作、伤残人盲人文体活动、协会干部参加的残疾人抽样调查和协会筹集资金的工作、立法工作、社会宣传工作、国际交往活动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还要努力发展幼儿教育,发展盲、聋、哑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

1986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提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要大力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尊重人、关心人,特别要注意保护儿童、尊重妇女、尊敬老年人、尊敬军烈属和荣誉军人,关心帮助鳏寡孤独和残疾人。”

1986年国务院指令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组织编制《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并于1988年批准,1989年正式实施。

为了更好统筹、协调残疾人工作,1986年全国各地有31名协会秘书长联名写信要求统一全国残疾人组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就联合事宜进行了积极酝酿和认真研究。1987年4月两会在唐山联合召开了全国残疾人工作会议。经过近一年的筹备工作,1987年12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由中国各类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简称中国残联。1988年3月1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它是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1953年成立)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84年成立)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全国各地推选的各族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500余人出席。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组建标志着中国残疾人事业进入了“政府更加重视,社会更加关注,残疾人组织更广泛、更全面”的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残联宗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残疾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乔石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大会表示祝贺并讲话。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筹备组组长邓朴方作《团结奋斗,开创残疾人事业新局面》的报告。大会审议通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选举产生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第一次主席团会议一致选举邓朴方为中国残联第一届主席团主席、执行事理会理事长。邓朴方同志1988年起任第一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黄乃、李石涵、谢晋、刘小成、江亦曼为主席团副主席,吴庆彤为评议委员会主任,钱信忠、甘柏林、戴目、谢良为副主任。按照《章程》十七条规定,成立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和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5个专门协会。分别选举了各个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各专门协会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统一办理,出版了《中国残疾人》杂志。相继,全国各地省、地、县、乡也成立地方分会和基层组织。同时,还要求在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残疾人基层组织。这样,中国残疾人组织体系在政府指导下得到了迅速发展。

1993年建立了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2006年这个机构更名为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成单位达到38个。地方各级政府也相应都建立了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同时,各省、市、县也都设立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组织架构,各省都成立了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各市则成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部,每个县成立了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社区康复站和家庭训练点等康复实践场所,全面推进残疾人的康复工作。

在残疾人组织发展历史中,具有很重要地位的还有非营利非政府的残疾人服务组织的发育。具有典型意义的代表性组织是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慧灵智障人士服务中心”,其宗旨是以社区化服务为主导模式,推进智障人士平等参与社区建设。这几年民间的残疾人服务组织发育很快,主要有四种主形式:其一,由残疾人家庭亲友会式的互助性服务组织,例如,杭州的仁爱托管中心;其二,由社会精英和爱心人士创立的公益性服务组织,例如,上面提到的“中国慧灵”等草根性的组织;其三,经由政府公共服务倡导而成立的非政府服务组织,例如,深圳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等,这种形式还应包括政府民政系统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还有由海外大型非政府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

总之,残疾人组织经过恢复和建立,在神州大地上“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国建立了从中央到基层的残疾人工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完整的体系。从国务院到县(甚至乡镇),各级政府都建立了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领导残疾人工作,研究协调相关事宜。各级残联还根据残疾种类建立了盲人、聋人、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和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全国有40万以上的专门残疾人工作者。

2.建立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为了创建我国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社会工作的新局面,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建立残疾人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民法通则、民法诉讼法、律师法、劳动法、教育法、婚姻法、继承法等50多部重要法律中有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这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确定每年5月的第3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此后,围绕这一基本法律,为使残疾人的各项权益落到实处,各相关法规及行政规章相继出台。

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1999年8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共同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与途径,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指导性文件。

2007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的专项法规。

1996年2月、11月,司法部会同中国残联先后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对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1986年国务院指令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组织编制《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并于1988年批准。

1989年,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近几年又对其进行修订并制定了6条补充规定,促进了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有的已着手对前者进行修订,29个省、区、市制定了将无障碍设施纳入工程建设审批验收程序的规定。另据1999年的统计资料表明,全国共有2414个县(市、区)、28693个乡镇(街道)、348510个村(居)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规定,分别占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总数的84%、59%、33%。这些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免除义务工、农业税和“三提五统”,优先提供生产、生活、救济、医疗等服务,给残疾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真正将残疾人保障法落到了实处。[17]

在这个阶段,初步建立了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权利。在这个体系中,以我国宪法为根本,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以慈善事业和相关政策为补充,加快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各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人民法院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大量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和实施,则使中国残疾人社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实施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国家计划

实施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国家规划,把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为此,开展残疾人抽样调查。1987年、2006年两次开展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摸清了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和基本需求,为制定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依据。同时,制定与实施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国家规划。1988年以来国务院相继批准实施了五个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规划,全面开展各项残疾人事业,包括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维权、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建设、残疾预防等各项事业。

4.开展残疾人社会工作和社会学理论研究

1979年国家决定恢复社会学,社会工作课题作为应用社会学也在一些大学恢复起来。随着“政企分离”改革政策的推行和政府及群众团体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加之民政、残联等部门对干部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的提出,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专业的要求自然被提上议事日程。

1986年,国家教委决定在北京大学等学校设立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的本科生。这样,专业社会工作教育开始起步。

1987年成立民政部社会工作教育研究中心。

1987年,经国家教委批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同创办了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面向全国招收聋、盲及肢残学生。后来,教育部先后批准了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学院(1997年)、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2000年)、中州大学特殊教育学院(2001年)等一批高等学校。

1989年,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组织杭州大学和社会部门学者和专家编写出版的《残疾人工作概论》,是我国第一部阐述残疾人事业的教材性著作。中国残联发展部主任丁启文详细审阅和修改书稿。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为该书作序。之后又出版了《残疾人社会学》(1993年,华夏出版社),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又为《残疾人社会学》作序。

1992年,杭州大学与浙江省民政厅合作办学,连续招了两届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的专科生,其中开设了民政工作概论、残疾人工作概论、残疾人社会学、灾害学等课程及中国手语讲座等。

之后,我国许多高等院校学者和社会部门专家纷纷介入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社会工作理论研究领域。例如,2007年6—7月,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开发利用和课题研究的基础上,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北京大学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和山东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等相继成立。此外,全国还有许多高等院校与省市残联结合起来,例如,在浙江省残联的组织推动下,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财经学院和温州大学等,积极做好有关残疾人问题调查课题开发研究工作。这些反映了残疾人事业日益广泛的社会影响及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工作的新进展。

5.开始残疾人社会工作的职业化

1988年10月,中国残联创办了“中国康复研究中心”,这是集医疗、教育和研究为一体的残疾人服务中心,其中的社会康复工作由专业社会工作者实施。这就积极推动了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

1991年7月,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成立。1994年,成立中国社会工作者教育协会这标志着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教育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阶段。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其中指出要“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2007年10月,深圳全面推行社会工作体制,至此专业社会工作活动在深圳拉开序幕,残疾人社会工作体制也由此开始了社会工作的职业化。

有的论者说,我国目前的职业化的残疾人社会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具有比较明显的行政化色彩,无论是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的发育都是严重不足,但是残疾人对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需要确实十分迫切。

6.党和国家领导人阐述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

在继承毛泽东、邓小平关于残疾人事业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曾经亲自为反映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事迹的《自强之歌》撰写序言,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历史、全面、深刻地阐述了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高度评价了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的优秀品质和模范行动。

1997年5月,第二次全国自强模范暨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在京举行。江泽民同志在为汇集本次表彰的“自强与助残”先进事迹的《自强之歌》一书所作的序言中指出:“自有人类,就有残疾人。残疾,是人类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我们国家现有6000多万残疾人,涉及全国近五分之一的家庭。关系到这么多人的重要社会问题,必须解决好,而不能回避。残疾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历史和现实表明,他们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因此,残疾人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充分实现公民权利和生产力解放的问题,必须始终重视,而不容忽视。”序言指出,人道主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个道德规范。人权保障,是国家的责任。对残疾人这个社会脆弱群体给予帮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我们共产党人是以人类解放为最高宗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实现全体人民的富裕幸福为建设的根本目的,更应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保护其不受侵害。同时,对这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还应给予特别扶助,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使他们的权利得到更好的实现,使他们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共享社会物质文化的成果。

2003年9月7日,第三次全国自强模范助残先进表彰大会在京举行。胡锦涛同志为《自强之歌》(2003年卷)所作的题为《发展残疾人事业 共同创造幸福生活》的序言。胡锦涛同志指出,残疾人事业是崇高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腔热情地关心残疾人,切实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他们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让他们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的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同时,胡锦涛同志对自强与助残提出殷切希望:“广大残疾人要继续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热爱祖国,热爱生活,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社会各界要进一步发扬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风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进一步形成平等友爱的人际关系和团结互助的社会环境,人人动手,个个关心,努力为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让残疾人切实体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温暖。”

7.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残疾人事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认真执行《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积极参与“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83—1992年)”行动,倡导并支持两个“亚太残疾人十年”行动,大力推动“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制定进程,在国际残疾人事务中发挥了重要的建设性作用,并分享和借鉴了不少国外的有益经验。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总之,残疾人事业的国际影响进一步扩大。我国全面参与、推进国际残疾人事务,积极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与国际残疾人组织和有关国际机构建立并发展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邓朴方先后荣获“联合国人权奖”和“国际残奥委勋章”。

2009年4月15日,中国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王新宪在省级残联新任领导干部工作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20多年来对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最有影响的十件大事是:

1984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

1987年、2006年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开始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等五个国家规划纲要;

1990年,颁布《残疾人保障法》;

1991年,省、市(地)、县三级残联组织陆续建立;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993年,建立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1994年、2007年、2008年举办的远南残疾人运动会、上海世界特奥会和北京残奥会;

1996年,中央批准地方残联升格;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

2008年,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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